T O P I C R E V I E W |
helldog |
Posted - 09/27/2011 : 16:03:08 最後一戰
1662年1月25日,最後一戰展開。鄭軍在大員鎮上部署約3000名士兵,並動員幾千名農夫修築防禦砲台工事。其工事是由堡籃(堡籃長寬約80公分,高170公分)所構成的防牆,厚約5~7個,高2個,可保護己方的大砲,免受熱城砲擊,並架上18門大砲。 於烏勒特支堡南方100公尺處也用上百來個堡籃築起一個半月型的工事,部署了10門火砲,再加上北線尾島沿岸的2門,共有30門火砲參戰。另外加停泊在附近的戎克船,也可以進行火力支援。計劃於清晨開始進行全面砲擊,目標是烏特勒支堡與熱蘭遮城。 砲擊十分猛烈,7小時內共發射2500發砲彈,其中有1700發是射向烏勒特支堡。烏几乎被砲火轟垮,10呎厚牆壁被打出幾個大洞,屋頂也陷落,樑柱都斷裂,再也無法住人。上尉De Roer判斷已經無法防守下去,於下午5時帶人撤退,臨走前還點燃了藏在碉堡內的四個火藥桶,並設定2小時後爆炸。晚上8點半,轟的一聲巨響,烏特勒支堡被炸為平地。率先進入碉堡內的50名士兵被炸死。鄭成功本來要去進行事察,但慢了一步,還好倖免於難。 1月26日下午,大員評議會召開。高級商務員與各級軍官皆與會,商討下一步的計劃。鄭軍已佔領制高點,居高臨下,擊破其外城棱堡只是時間問題;若外城被奪,敵人就可以進入地窖埋入地雷火藥,便可炸毀內城。所以揆一想派兵去奪取烏勒特支堡山丘,想奪回制高點。但守城需要3~400人,可派戰力不足800,面對鄭軍的數千兵力,野戰毫無希望。如果孤注一擲,兵力全數派出,如果全被殲滅,將面臨無人守城的窘況。且鄭軍已在山丘上築以工事、大砲,部署重兵,奪回高地的希望十分渺茫。所以出擊的提議被否,大家只好繼續堅守。 此役徹底瓦解了熱蘭遮城內守軍的士氣,27日下午,議會決定投降。2月1日揆一在降書上簽字,雙方簽定協議,荷方協議有18條,其內容如下: (1)雙方都要把所造成的一切仇恨遺忘。 (2)熱蘭遮城及其城外的工事、大砲及其他武器,糧食、商品、貨幣及所有其他物品,凡屬於公司的都要交給國姓爺。 (3)米、麵包、葡萄酒、燒酒、肉、鹹肉、油、醋、繩子、帆布、瀝青、柏油、錨、火藥、子彈、火繩及其他物品,凡所有被包圍者從此地到巴達維亞的航程中所必需者,上述長官及議員們得以自上述公司的物品中,毫無阻礙地裝進在泊船處及海邊的荷商聯合東印度公司的船。 (4)屬於在福爾摩沙這城堡裡的,以及在這戰爭中被帶去其他地方的荷蘭政府特殊人物的所有動產,經國姓爺的授權者檢驗之後,得以毫無短缺地裝進上述的船。 (5)除了上述物品之外,二十八位眾議會的議員們,每位得以帶走二百個兩盾半銀幣。此外有二十個人,即已婚的、單位主管及比較重要的人,合計帶走一千個兩盾半銀幣。 (6)軍人經過檢查之後,可以帶走他們的全部物品及貨幣,並依我們的習俗,全副武裝,舉著打開的旗子、燃著火繩、子彈上膛,打著鼓出去上船。 (7)福爾摩沙的漢人之中,還有人向公司負債的,他們負債的金額和原因,或因租賃或因其他緣故,都將從公司的簿記中抄錄出來,交給國姓爺。 (8)這政府全部文件簿記,現在都得以帶往巴達維亞。 (9)所有的公司職員、自由民、婦女、兒童、男奴、女奴,在這戰爭中落在國姓爺領域裡且尚在福爾摩沙的,國姓爺將從今日起八至十日內交給上述的船,那些在中國的,也要儘快送來交給上述的船。對於那些不在國姓爺的領域裡而仍在福爾摩沙的公司其他人員,也要立刻給予通行證,以便去搭乘公司的船。 (10)國姓爺要把他所奪去的船上的四隻小艇及其附屬設備立刻還給公司。 (11)國姓爺也要安排足夠的船給公司,以便運送人員和物品到巴達維亞。 (12)農產品、牛和其他家畜以及其他為公司人員停留期間所需要的各類食物,要由國姓爺的部下以合理的價格,從今日起每天充足地供應給公司的上述人員。 (13)在公司人員遺留在此地或未上船以前,國姓爺的兵士或其他部下,如果不是為公司工作而來,誰也不得越過目前用籃堡或該殿下的陣地所形成的界線,來接近這城堡或其城外工事。 (14)在荷蘭東印度公司人員撤離以前,城堡將只掛一面白旗。 (15)倉庫監督官在其他人員和物品都上船之後,將留在城堡裡二至三天,然後才和人質一起上船。 (16)國姓爺將派官員或將官Ongkim及其幕僚Punpauw Jamosie為人質,於本條約經雙方各按本國的方式簽字、蓋章和宣誓之後,立刻送去停在泊船處的一艘公司的船。相對的,公司將派這政府的副首長Joan Oetgens van Waveren及眾議會議員David Harthouwer為人質,到大員市鎮國姓爺那裡,他們將各留在上述二個地方,直到一切按照條約內容確實履行完畢。 (17)國姓爺被囚在這城堡裡的人,或被囚在此地泊船處公司船裡的俘虜,將和我們被囚在國姓爺的領域裡的俘虜交換。 (18)本條約如有誤會或確有需要而在此被遺漏之重要事項,將由雙方基於能為對方接受的共識,可立刻修正之。 鄭方的條文為16條,除了第8條與第12條沒有以外,其餘內容皆差不多。 2月9日,二千名荷蘭人登上七艘荷蘭船艦,等候出航,《熱蘭遮城日誌》記錄至這一天為止。2月17日,揆一率領頓布魯夫號、安克汶號、魯恩蘭號、波德號、納爾登號、邁登號與盧斯杜南號啟程,結束了荷蘭東印度公司(VOC)在台灣三十八年的統治。 1662年,吳三桂處決永曆帝,鄭經爆家醜,叛將頻現,成功內外焦心,一病不起。而大員長官揆一則因為投降受到審判,審判過程冗長,於1666年被軟禁於班達(Banda)群島中的艾島。台灣首任長官宋克曾在班達群島中的倫島擔任總督,而第12任末任長官卻被軟禁於此,不得不說歷史開了一個大大的玩笑。直到1674年家人寫信向攝政總督威廉三世求情,VOC同意以二萬五千荷盾將他贖回。1675年,揆一回到荷蘭,出版了《被遺誤的福爾摩沙》一書為自己辯護,此後一直住在阿姆斯特丹,於1687年10月12日過世。 熱城被奪在歐洲造成何種影響呢?《荷蘭信史》是一本大事紀,由卡斯泰蘭(Pieter Courantier)所出版,為今日《哈倫日報》之前身。1663年出版的《荷蘭信史》第13冊,就描寫有個邪惡而殘忍的東方異教徒暴君佔了我們的城堡,這引起了歐洲大眾的好奇與忿慨,但僅只是添加大家茶餘飯後的話題而已。連《被遺誤的台灣》這本可能是當事人出版的"回憶錄",為了迎合大眾對東方的刻版印像,還把國姓爺畫成奧圖曼大公的模樣,說明在歐洲大家的心裡,這只是一個遙遠的東方故事,只是一個東方式的獵奇。 300多年後的2006年6月,揆一的第14世孫麥可•揆一與家人來台,到延平郡王祠祭拜一番,他們感謝國姓爺當年的不殺之恩,讓家族血脈得以延續,荷蘭與台灣的糾葛,到此劃下了一個完美的句點。
勇氣與耐力的考驗- 以年輕的生命力換取剎那間的永恆 |
2 L A T E S T R E P L I E S (Newest First) |
helldog |
Posted - 09/27/2011 : 16:09:06 附錄 東印度公司 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荷蘭文為Ver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簡稱為VOC。前身為荷蘭七省各自成立的貿易公司,基於競爭需要,於1602年3月20日合併,其總部設在阿姆斯特丹。在阿姆斯特丹、熱蘭、鹿特丹、德爾夫特、荷恩、恩克豪森各有其辦公室,是全世界第一個股份有限公司。 其董事會由國會指定的17人負責,被稱為17紳士(Heren XVII),他們是VOC最高的權力決策機構。 1621年,VOC在巴達維亞設立東亞商館總部,作為東印度地區發號司令的中樞。經由國會許可,除了可以獨攬一切東印度貿易的特權以外,它也被特許可代表荷蘭在東印度實行主權國家的權力(締約、宣戰、媾和、抽稅、統治)。在17世紀,VOC有雇員10萬、士兵1萬、商船數百艘、軍艦41艘,是當時最富有的公司。
VOC的造船工業與其船型 在 15 世紀的歐洲,於船型設計上最大的成就,莫過於發展出全帆纜船 (full-rigged ship)。全全帆纜船設置三根桅杆,首桅、主桅與尾桅。首桅與主桅掛載橫帆,尾桅則掛載斜掛大三角帆。 橫帆是一種簡單而古老的帆具,將帆繫在橫桁上,再以其中心懸於桅杆,形狀為長方形。此外,雖然橫桁可繞桅杆大幅度轉動,卻仍只有相同的一面受風。三角帆是後來出現的縱帆之雛形,在桅頂斜懸掛一根長桁,上端遠高過桅頂,下端接近甲板,如此可使繫於其上的帆二面受風。 此種設計最大的優點是速度與靈活兼固;橫帆易於製造且受風面積大,而斜掛大三角帆則有助於適應風向,不必如從前一般,必須等待最合適的微風出現才能航行,增加了船隻的靈活度。船帆面積的擴大,意味著船體尺寸可隨之增加,速度的提升與裝載容量的增加,使得當時船艦的航程與性能急遽上升。 當全帆纜船由伊比利半島傳至低地國後,荷蘭人還在船首斜桅加上一張斜桅帆。在1570年到1630年間,荷蘭造船業的發展進入了最高期。1630年後,設計大型海船的步調相對停滯,但船隻設計已經標準化且廣為運用,這些設計並使用到18世紀。對降低營運成本與推廣航運有很大的幫助。 荷蘭在17世紀有海上馬車夫之稱,擁有各式商船2000多艘,總噸位在50萬噸左右。VOC旗下有六大商會,各有自己的造船廠,其船隻產量如下表
VOC船隻產量表
相對於18世紀而言,17世紀的船型與規格是混亂的,並沒有相對統一的標準。以VOC為例,初期並沒有對船隻制定一個規範,雖然在1609年規定尺寸與船隻噸位的關係,但規則缺乏一致,紀錄所以也不可靠。例如1637,140呎的船隻應該有200荷噸(1荷噸=2公噸),但到了1667年,140呎的船隻降為140荷噸。甚至連度量衡都沒有統一;不同的荷蘭呎同時被使用,直到1697年,17人董事會才規定,長是從下甲板由船首到船尾的長度,寬是沿下甲板船量船衍的寬度,高是龍骨到下甲板的底側,然後長度使用阿姆斯特丹呎,統一計算尺寸的公式是重要的,因為這樣才能推算出船的噸位數與運載量。 在船型方面,也是沒有一個標準。旗下六大商會生產各具特色的船隻,有時造船匠也經常根據經驗,或甚至因一時興起而改變設計,畢竟,當時的造船是不倚靠任何設計圖的,設計圖全在船匠的腦子裡。VOC在亞洲使用的主要船型有亞哈特船、東印度船、笛型船與蓋倫帆船。
亞哈特船 亞哈特是Jaghd的音譯,在荷蘭文獻裡也被稱為快艇。在荷蘭人的習慣裡,稱後桅僅有縱帆或全是縱帆的尖頭方尾三桅帆船叫Jaghd。Jaghd為了省錢,省去了艏艉樓,其特點就是速度快且便宜。 亞哈特也是遊艇yacht的詞源,荷蘭人也稱單桅三角帆漁船/近岸快艇叫亞哈特,所以單看單字,是無法分辨是指哪種。 東印度船 也被稱為歸國大船(retour-schepen, return ship),但retour-schepen 並不特指一種船型,而是就其用途而言;它主要用途為載運貨物往返於荷蘭與東印度地區,通常體型較大,也較為堅固,東印度船排水量為2000噸。1697年,VOC規定東印度船長度為130、145與160阿姆斯特單呎。其武裝可以搭載40門以上的火砲,其火藥與火砲總重可達100公噸。
笛型船 笛型船(Fluit)是一種發源於荷蘭的特殊船型,其特徵就是西洋梨型船底、球型船尾。從底部到下甲板,與一般船隻無異,但再往上,則發現它寬度急速收縮,上甲板極窄,寬度只有100呎到140呎之間,是個口小(上甲板)但胖肚的船,船長與船幅比為4:1,顯得十分狹長。 笛型船是由荷蘭商人Pieter Janz. Liorne於1595年所設計,傳說此種設計是為了降低營運成本;因為當時歐洲各國的入港關稅是以上甲板面積來計算,所以其西洋梨型的船體可以搭載大量的貨物且關稅又少。且Fluit只需少數人就可以操縱,人力只要英國船的1/2~1/3,在營運上更為經濟。Fluit因優異的運載能力,被歐洲各國大量的使用,是東印度公司在亞洲最常見的船。
蓋倫帆船 蓋倫船針對卡拉克帆船(Carrak)進行改進,英國約翰.霍金斯爵士降低了艏樓與艉樓的高度,使蓋倫帆船沒有卡拉克帆船在逆風時因艏艉樓過於高大極易招風,不易操縱的缺點。用方形的船艉代替原來圓形的船艉,並放長收窄,使長寬比由原本的3:1增加到4:1;船型相對狹長,航速也較快。 蓋倫船一般有3~4桅,前面兩桅掛橫帆,後兩桅掛三角帆,一般標準長度為46米-55米,排水量由300到2000噸不等,蓋倫帆船的巨大成功使得它在帆船時代結束之前一直是軍艦,包括戰列艦的設計標準。其中,對航行穩定與火力的要求是壓倒一切的條件,以便在戰鬥時搶佔有利陣位,發揮優勢火力。 歐洲船以華麗著稱,船體裝飾雕工精美。舉例來說裝飾用的材料佔總成本的0.5%,但支付刻工的薪資就達到總成本的2.5%。在色彩上,荷蘭人喜歡使用自然色用於裝飾的配色上。如果雕像是獅子、盾型徽章就使用金色,如果是海豚,就漆上藍灰色,如果是人型雕像,就使用原木色。
勇氣與耐力的考驗- 以年輕的生命力換取剎那間的永恆 |
helldog |
Posted - 09/27/2011 : 16:05:40 註釋 註1 楊英《從征實錄》。「藩驚乏糧,又恐北風無期,隨於三十晚傳令開駕。時風暴未息,風雨陰霧,管中軍船蔡翼並陳廣等跪稟:『暫候風雨開駕』。藩諭曰:『冰堅可渡,天意有在,天意若付我平定台灣,今晚開駕後,自然風恬浪靜矣。不然,官兵豈堪坐困斷島受餓也?』是晚一更後,傳令開駕,風雨少間,然波浪未息,驚險殊甚。迨至三更後,則雲收雨散,天氣明朗,順風駕駛。」 註2 鹿耳門被認為是台灣門戶,鄭成功降荷、施琅登台、朱一貴事變清水師來援、蔡牽之亂,都由此出入,但道光3年洪流瘀塞水道,變成廢港。其位置在台南市顯宮里,媽祖廟遺址附近。 註3 鄭軍攻台的兵力、部署、損失,中國文獻無任何數據或描述,一切數據皆來自荷人所抓俘虜的情報口供,荷人事後與鄭軍的交談與猜測。
註4 江日昇《台灣外記》云1658年4月,賜姓欲北伐,集舟師於廈門,其艦隊共有: 148(大熕船50 + 大戰船30 + 鳥船20 + 大型艦估計48) × 540(噸) + 68(趕繒20 +中型艦估計48) × 160(噸) + 44(艍船20 +小型艦估計24) × 44(噸) = 92,736(噸) http://cimon.pixnet.net/blog/post/3434070
註5 1683年澎湖海戰,鄭方共派出225艘船。其中砲船38艘、鳥船54艘、洋船改 船5艘、趕繒88艘、雙帆艍船40艘。姑且認定砲船與鳥船的尺寸相當,那麼此 時明鄭水師的總噸位是: 540(噸) × (38+54+5)(艘) + 160(噸) × 88(艘) + 44 (噸) × 40(艘) = 52380 + 14080 + 1760= 68220 噸
駐6
安德魯•蘭伯特《風帆時代的海上戰爭》
駐7 16世紀,明海軍最大型的福船「一號船」其武裝如下︰兩門千斤級的「無 敵神飛炮」、八位大佛狼機和六位虎蹲炮(戚繼光14卷本的《紀效新書》舟師篇第十二〈授器解〉條)。 何汝賓《兵錄》成書於1630年,裡面有提到明朝戰船的規格如下:「焚寇之 舩(船)莫如火,碎寇之舩莫如炮,大抵舩宜極新堅為佳,大固好,亦不必太大,隨海上雙桅皆可用也。將此舩下層左右約開銃孔,或三十處,或二十處,安置紅夷大砲,每門重二千三四百觔(斤)者,用一車輪架乘之,便於進退裝藥。此等大砲,每舩一隻或六門,或八門,左右排列;餘孔亦列千觔與五百觔之銃,必要五百觔為率者,方沉重不跳且送彈端直。至上層戰坪如用百子狼機等砲。大約一舩要兵百餘名,大小銃共五六十門,多多益善。」其白話就是該船配備6~8門2300~2400斤的紅夷大砲,跟其它20~30門500~1000斤的砲,加上百子砲等,共5~60門,這可能中國戰船中火力最重的規格。 砲看起來很多,但大部份都是36斤級的百子砲、虎蹲砲(那根本不能算是砲),500斤以上的發槓、大將軍砲才2~30門,更別說明鄭時期的船水準更低;施琅《靖海紀事》〈飛報大捷疏〉「每賊炮船安紅衣大銅炮一位,重三、四千斤,在船頭兩邊安發熕二十餘門不等,鹿銃一二百門不等~略~」。而此種砲船竟是鄭軍火力最高等級的船隻。據荷蘭人的觀察,明鄭艦隊的主力是鳥船,其火力只是是船頭船尾各安2門紅衣大砲而已。 這些跟差不多時期的西方海上強權一比,其砲重與砲門數是遠遠不如。以1652年第一次英荷海戰(多佛海戰),荷方參戰44艘船,30門砲以上的船隻有22艘,其中最小的砲為3磅小隼砲(砲重為500磅),至少都有發槓的等級。 以參加過該海戰的Graaf Hendrik號為例,它有36門火砲,其火砲種類如下:
24磅青銅砲(半加農) 2 12磅青銅砲(1/4加農) 4 12磅鐵砲(1/4加農) 2 10磅鐵砲 2 8磅鐵砲 8 5磅鐵砲 10 3磅青銅砲(小隼砲) 4 3磅鐵砲(小隼砲) 4
註8 我們要把海上強權分為海洋大國與海軍大國兩種,前者是指依靠海洋得以生存,後者是依靠海軍來提升國家實力,在海洋中沒有實際的利益。前者以英荷、明鄭政權為代表,後者是以俄羅斯、一戰德國為代表。當然這個只是一種理論,大部份的國家介於這兩個概念之間。在此強調的是,如果在海洋中沒有實際的利益,海軍容易淪為”昂貴的玩具”,所以滿清拆去大艦的決定是可以理解的。
駐9 例如在1514年下水的大亨利號排水量約有1000噸,搭載700人,有43門大砲與141門輕砲。在亨利八世死時的1574年,英國海軍共有53艘船,其中12艘超過400噸以上,總噸位約為1萬噸。
http://cimon.pixnet.net/blog/post/16702672 http://www.kentishknock.com/a-d-wars2.shtml http://anglo-dutch-wars.blogspot.com/2010/10/friesland-ship-graaf-hendrik.html
劉晉奇 (2010). "熱蘭遮城與現今台南市街道比對圖." from http://researcher.nsc.gov.tw/ct.asp?mp=2536&xItem=65159&ctNode=568. 劉晉奇 (2011). "國姓爺驅逐荷蘭人的那段歷史(八)." from http://researcher.nsc.gov.tw/ct.asp?mp=2536&xItem=76478&ctNode=568. 張筱玲 (2003). 荷蘭與西班牙臺灣史研究-以文獻的中文翻譯問題為例, 國立花蓮師範學院. 無限台南 (2009). "1661年台江、七鲲身沙洲與現今台南市地理比對圖." http://unlimitedtainan.blogspot.com/2009/01/1066.html.
勇氣與耐力的考驗- 以年輕的生命力換取剎那間的永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