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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ida
路人甲乙丙

3251 Posts

Posted - 12/16/2020 :  20:28:25  會員資料 Send Harvida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比例原則一般我們是拿結果來審查,而不是手段。譬如說死亡與追訴利益,受傷與追訴利益。長槍開了彈頭擦皮而過,以槍追人,檢察官不太可能起訴。人死了,開槍或警棍敲頭應該是不會影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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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ity
路人甲乙丙

2208 Posts

Posted - 12/16/2020 :  21:21:13  會員資料 Send fanity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Harvida

比例原則一般我們是拿結果來審查,而不是手段。譬如說死亡與追訴利益,受傷與追訴利益。長槍開了彈頭擦皮而過,以槍追人,檢察官不太可能起訴。人死了,開槍或警棍敲頭應該是不會影響判決。



這種說法非常的詭辯 而且與比例原則的內涵完全不合
你這只是單純的結果論而以 而且根本於法不合

今天過失致死 / 傷害致死 / 蓄意謀殺法律判決結果會一樣嗎? 反正都是死人
今天毆打致死 / 刀械致死 / 槍械致死法律判決結果會一樣嗎? 反正都是死人

比例原則本身就是要追求手段與結果兩相要能夠相互合理呼應
不然如何產生"比例"之說

你這一段話會讓人嚴重質疑你的法律專業程度....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AF%94%E4%BE%8B%E5%8E%9F%E5%89%87

quote:
傳統的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

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措施,必須有助於達成目的,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必要性原則另外隱含一項子原則:同樣效果性,如只要求侵害最小卻未考慮需要產生同樣效果,將會導致處分成效不彰,而顯失公允。

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國家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又稱「衡量性原則」或「衡平性原則」。


quote:
有些學者對比例原則的詮釋也做出調整:

在三大派生子原則外,增加「目的正當性原則」,意即國家所欲達到的目的須正當。
創造不同的審查密度[10][11],針對不同的案件採取不同的審查密度:
強烈內容審查標準(德語:Intensive Inhaltskontrolle):措施必須要非常合目的、侵害必須非常小,方屬合憲。(近似strict scrutiny)
可支持性審查標準(德語:Vertretbarkeitskontrolle):措施與目的間之關聯須合理、侵害須合理,方屬合憲。(近似intermediate scrutiny)
明顯性審查標準(德語:Evidenzkontrolle):措施不可明顯與目的無關聯、侵害不可明顯非最小,方屬合憲。(近似rational basis review)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648,&job_id=48451&article_category_id=1170&article_id=22052

quote:
蓋從憲法與行政法(公法學)的觀點來看,「比例原則」(der Grundsatz der Verhaeltnismaessigkeit in Weiteren Sinne, The concept of proportionality)係要求立法、行政及司法之行為,在其手段與所欲實現之目的間,皆應有合理、適當及公允之比例關係,且不得不成比例,也就是「禁止過當」。

  當代的公法學已強調本原則是防止國家權力濫用之「法治國家原則」(Rechtsstaatsprinzip, Der Grundsatz der Rechtsstaatlichkeit)之一。德國學者Fleiner之名言曰:「警察不能以大砲打麻雀。」(Die Polizei soll nicht mit Kanonen auf Spatzenschiessen),以及中文古諺,如孔子曰:「割雞焉用牛刀!」、而莊子曰:「以隋侯之珠,彈千仞之雀,世必笑之。」,其理亦同於「比例原則」之描述與最佳註腳。

Edited by - fanity on 12/16/2020 21: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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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ertyBell
新手上路

69 Posts

Posted - 12/17/2020 :  08:52:14  會員資料 Send LibertyBell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fanity
如果你連塞進GOOGLE餵狗都不會的話
那就只是來當笑話給別人看而已


依據立法院網站
"除將前述關涉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外,實際上與違警罰法的內容並無太大差異"

最近最有名的就是
蘇偉碩醫師被社會秩序維護法+食安法送辦,過去美牛時期該醫生也是反對,可沒被送辦
這還是名人檯面上敢出來說,檯面下的呢?

一般民眾被約談
鬧大一些工作大概就再見了
以現在社會衝擊程度可不會比被關幾天小

Edited by - LibertyBell on 12/17/2020 08: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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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ertyBell
新手上路

69 Posts

Posted - 12/17/2020 :  09:05:42  會員資料 Send LibertyBell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fanity
這種說法非常的詭辯 而且與比例原則的內涵完全不合
你這只是單純的結果論而以 而且根本於法不合

今天過失致死 / 傷害致死 / 蓄意謀殺法律判決結果會一樣嗎? 反正都是死人
今天毆打致死 / 刀械致死 / 槍械致死法律判決結果會一樣嗎? 反正都是死人

比例原則本身就是要追求手段與結果兩相要能夠相互合理呼應
不然如何產生"比例"之說

你這一段話會讓人嚴重質疑你的法律專業程度....


過失致死 / 傷害致死 / 蓄意謀殺本來就不同法律
當然結果不一樣

今天你是毆打或刀砍或槍擊人造成過失致死法律上是一樣

Edited by - LibertyBell on 12/17/2020 09: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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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ida
路人甲乙丙

3251 Posts

Posted - 12/17/2020 :  10:58:04  會員資料 Send Harvida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比例原則是在審查手段與目的間的關係,學術上是這樣沒錯,教科書也是這樣寫,也該這樣寫。

"比例原則一般我們是拿結果來審查,而不是手段。"
這句話也沒錯,寫的是專家,看得懂的人也是專家(笑)。

怎麼說呢?我們實際來看比例原則的應用,簡單可以這樣分:

1.作為行政行為與行政事實行為的指導,我們常聽到的"行政處分法律效果的選擇要合比例"就是前者的例子,老農燒了不到一斤的稻草,被處十萬塊罰鍰一般的看法是不合比例。至於行政事實行為,譬如警察要進行行政上的檢查,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為攔停,用頂車的方式,結果人死了,一般的看法是手段與結果都不合比例原則的要求。

2.作為民事與刑事不法的輔助判準,例如民事自助行為與使用警械的合法性都需要比例原則。

3.作為立法部門立法的要求。

4.作為違憲審查的依據。

我們看到這邊很明顯,比例原則的應用是非常多樣的,那我這句:
"比例原則一般我們是拿結果來審查,而不是手段。"

不就無的放矢?不然,關鍵字是"一般",我的意思是實際在應用時,就算你是律師,也幾乎遇不到單純的手段被司法審查的例子。我們從上面的1.2可以看得出,一定要有一個結果出來,譬如行政處分,譬如行政事實行為對法益造成侵害,自助行為侵害法益(債務人欠錢要出國,你在機場前遇到他,他被推倒地,頭部受創而死。),警械造成人/物傷害才會有一個"案子",法院才有機會來判斷,在這樣的前提下,手段通常不是很重要,因為會造成這樣嚴重結果的行為通常有常識上的危險性。爭的通常是證據與事實,而不是法律問題。

律師菜度是與提到釋憲的次數成反比。(笑)

你也提到審查基準...這個我們來操作一次,這個通常是大法官跟考生在用的(笑)...

假設有一個自衛槍制度違憲案進去,大法官認定的不發新照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那合憲與否就繫於"不發新照維護社會治安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如果是嚴格基準,"舉證"責任在主管機關,內政部必須詳盡說明事理的義務,說明不發新照確實可以維護社會治安,而且這個手段是諸手段中最輕的,不新發照的利益可以大於不利益。

很明顯的,只要採嚴格基準,主管機關幾乎輸定了。

中度審查基準,任一方只要可以讓大法官形成約莫如是的心證即可;寬鬆審查,則是大法官看立法沒有明顯的任意妄為即可。

比例原則幾乎是無形無色,人云云殊,在違憲審查,大法官設定的立法目的,採取的審查基準才是最關鍵的所在,這兩個東西偏偏是最沒有專業可云的,也欠卻一致的標準與制衡,我國司法的蠻橫與神學性可說表露無遺。

講到這有一個問題出來了...

大法官解釋或說判決該如我國有通案形同立法的效力,還是採取如美國的立場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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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ity
路人甲乙丙

2208 Posts

Posted - 12/17/2020 :  12:08:32  會員資料 Send fanity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Harvida
.....



所以我也開宗明義地說了
這就是詭辯 刻意把比例原則"只限縮在你想要的特定區域上"
而忽略其餘的整體性 如果你還是執意要玩"引導誘導"那一套的話我也沒輒
後續一大串也沒甚麼好說的 就是嗑牙嘴炮而已 沒有討論的價值

Edited by - fanity on 12/17/2020 12: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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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ity
路人甲乙丙

2208 Posts

Posted - 12/17/2020 :  12:21:10  會員資料 Send fanity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LibertyBell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fanity
如果你連塞進GOOGLE餵狗都不會的話
那就只是來當笑話給別人看而已


依據立法院網站
"除將前述關涉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外,實際上與違警罰法的內容並無太大差異"

最近最有名的就是
蘇偉碩醫師被社會秩序維護法+食安法送辦,過去美牛時期該醫生也是反對,可沒被送辦
這還是名人檯面上敢出來說,檯面下的呢?

一般民眾被約談
鬧大一些工作大概就再見了
以現在社會衝擊程度可不會比被關幾天小



如果你認為請你跑法院程序和直接塞你進鐵龍沒有甚麼差別的話
那我們就沒甚麼可以談了

請搞清楚違警罰法為人詬病的重點
不是隨便複製貼上一句自己想聽的話就算了

-------------------
另外一篇麻煩妳先了解為什麼現在法律不是凡殺人者一率XX刑
答非所問令人哭笑不得


Edited by - fanity on 12/17/2020 12: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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