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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
我是老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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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9/22/2005 : 1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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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sep/22/today-t1.htm 自由時報2005年9月22日
空拍機場兩進警局日客驚魂
同機軍官 要求法辦
〔記者吳岳修╱台北報導〕航警局台北分局昨天接獲國防部一名顧姓中校軍官檢舉,指與其同機由花蓮飛回台北的日本觀光客井上#35465;久,在飛機上準備以數位相機朝機場拍照,觸犯「要塞堡壘地帶法」中違法攝影的法令,要求法辦,但警方發現井上根本尚未拍照並未違法,純屬虛驚;本案也創下我國航空史上,乘客在機艙內想使用數位相機拍攝機場,被指違法要求移送法辦的首例。
據悉,警方事後檢查井上的數位相機內容,僅有在花蓮和台北觀光時的留影,並無花蓮或松山軍用機場及戰鬥機照片,警方昨日下午原查扣井上兩張數位相機記憶卡後將其釋回,但昨晚在證實並未拍攝軍事機關照片、並未違法後,已通知台籍女導遊帶著井上前往航警局台北分局將兩張記憶卡領回,並請吃台灣中秋節的月餅和柚子「壓驚」。
日籍旅客 莫名觸法
井上一再向警方強調他是無心的,原本看到花蓮機場的戰鬥機,覺得好奇想拍照,但根本還來不及拍照,且他是首次來台觀光,完全不知道台灣的法令有如此規定。
據了解,卅八歲的日籍觀光客井上#35465;久(INOUEN ORIHISA)參加旅行團來台觀光,昨天下午四時三十分許,旅行團結束花蓮行程,整團搭乘遠東航空公司○八二號班機,準備由花蓮機場飛往台北松山機場。
據指出,當時班機甫進入跑道滑行,正準備升空起飛時,井上看著窗外風景,突然從隨身行李拿出數位相機,對著窗外準備拍攝,此時,鄰座一名國防部參謀本部的顧姓中校軍官,發現井上持相機意圖攝影的行為。
顧姓中校直覺認為井上攝影的行為,已經觸犯我國「要塞堡壘地帶法」以及「台灣地區軍事設施等限制攝影測繪及狩獵執行辦法」規定,即向井上說明緣由,然因語言隔閡並不得要領,顧姓中校改向空服員反映,經空服員轉告後,井上驚訝地表示完全不知情,純粹只是想拍下美景,同時強調他尚未進行拍攝;在顧姓中校要求下,由井上主動出示數位相機內儲存的影像資料,證明並未拍攝軍事設施。
一場虛驚 結局圓滿
不過,顧姓中校仍認為,井上已經嚴重違反我國法令,侵害國軍軍事機密及權益,待班機降落台北松山機場後,向航警局台北分局報案。唯警方調查並未發現井上有拍攝蒐集軍事設施的證據,暫時讓井上返回國賓飯店休息,晚間則請台籍女導遊再度將井上帶回航警局台北分局深入訪談後,因確無犯罪事實,將兩片數位相機的記憶卡交還井上後,任其離去,結束其初次台灣行的「九霄驚魂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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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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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9/22/2005 : 11: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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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sep/22/today-fo10.htm 自由時報2005年9月22日
新聞分析╱衛星照買就有 過時法律該修了
記者王瑞德╱新聞分析
國防安全高於一切,但是不合時宜的法律規定,不僅與國家安全無關,還可能產生無謂困擾。
九二一大地震發生時,全國大批電子和平面媒體記者,急著搭乘直升機深入災區,將第一手災情帶回,喚起全國民眾伸出援手支援災民,但是軍方人員竟然向採訪媒體記者不斷強調,從天空往下拍攝時應「特別注意」,以免一不小心誤拍軍事機構而「觸法」。
軍方的保守看起來似乎沒錯,基於維護要塞、堡壘的安全,不管是國人或是外國觀光客,均應一體適用。但問題是,過去落後的科技和不切時宜的法律,有時候需要的是修法、是改革!
例如國內各軍事機構的碼頭、機場、兵營和防空飛彈部署基地,過去必須依靠所謂的「共諜」蒐集情報,才能將這些機密資料送給對岸的中國敵人。
如今,只要花費區區數千元,任何一位民眾就可以透過網際網路,向國外的民間業者指定購買由人造衛星所拍攝的特定區域,包括台灣的各大城市、港口、機場、總統府等特殊建築物。
諷刺的是,正當我國軍方人員,為了日本觀光客拍攝我國機場而大動肝火之際,殊不知中國早就透過人造衛星,充分掌握我國包括台中清泉崗等軍用機場結構圖;相反地,我國也透過國外出售人造衛星照片管道,發現中國為了攻打台灣,也在新疆建構出一個和清泉崗一模一樣的機場,做為平常軍演之用。
法律的規定有其時代背景,不能一成不變。廿年前被列為最高軍事機密、挖空中央山脈隱藏戰機保持戰力的花蓮佳山計劃,如今早已成為中外軍事迷口耳相傳的話題,甚至連中國打工族都前往軍事基地打工時,軍方該注意的應是從內部的防弊,而非在外圍大作文章。
當「共諜案」一再發生,連最機密的飛彈資料都由軍方「自己人」賤價販售給中國情治單位時,一名日籍觀光客,可能只為了留下美好紀念,拍攝台灣的機場留影,事情有嚴重到非得搞這麼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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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9/22/2005 : 11: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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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sep/22/today-fo11.htm 自由時報2005年9月22日
數位相機 國內線禁用
記者吳岳修╱特稿
大多數人搭飛機的機會並不多,透過飛機窗口俯瞰蒼生萬物,壯麗的視覺感受令人震撼,隨手拿起相機留下瞬間的感動,這個不經意舉動可能發生在任何一個人身上。如果要說,在飛機上使用數位相機拍照,可能危及國家軍事機密與安全,或許太過言重了。
只能說,昨天跳出來檢舉日籍旅客涉及不法的這名中校軍官,果真是「標準國軍楷模」,發現任何可能侵擾國家安危的可疑行為,不顧一切出面遏止不法。
事實上,暫時拋開此次日籍觀光客可能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疑慮,我國民用航空法早有規定:飛機上全面禁用行動電話、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CD唱盤或發報類電子用品。
包括錄放影機、電子遊樂器、電腦及周邊設備、調頻收音機、電視機、電動刮鬍刀等一切電子用品,包括數位相機在內,於國內航線均全程禁用,至於國際航線則於起飛及降落階段禁用(飛行一萬呎以下)。
如有違反者,並經勸導不聽,危及飛航安全導致飛機損壞或旅客傷亡,可依民用航空法第一○二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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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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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9/22/2005 : 11: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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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版法,這裡是台灣啊,就我知道的,這些過去動員時期的軍事法令,在解嚴之後,有些條文本來要修改的,但是基於我們跟對岸的關係,這套法案本身還是沒有做大幅度的耕動,導致很多這類的事件發生,而且就我所知道的案例,這不只是1次了,已經發生很多次外國觀光客拍照,但是並不知道附近有軍事設施,而禁止拍攝(而且最重要的是......,這些外國觀光客來的時候根本不可能知道這項法則..........),也導致很多次差點打官司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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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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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9/22/2005 : 11: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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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地帶法(01429) 中華民國二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制定24條 中華民國二十年九月十八日公布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三月一日 修正全文16條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三月十二日公布 中華民國二十六年九月十八日 修正全文17條 中華民國二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公布 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修正全文19條 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修正第1條 增訂第7之1, 7之2, 14之1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要塞堡壘地帶之意義) 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之戰術要點、軍港及軍用飛機場,稱為要塞堡壘;要塞堡壘及其周圍之必要區域(含水域),稱為要塞堡壘地帶。
第二條 (要塞堡壘地帶之幅員) 要塞堡壘地帶之幅員,以要塞、堡壘各據點為基點,或連結建築物各突出部之線為基線,自此基點或基線起,至其周圍外方所定距離之範圍內均屬之。
第三條 (要塞堡壘地帶之區分) 要塞堡壘地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陸地及水面均分為第一、第二兩區,天空則分為禁航與限航兩區,依地形交通及居民狀況規定如左: 一、自基點或基線起至外方約四百至六百公尺以內為第一區。 二、自第一區界線起至外方約三千至四千公尺以內為第二區。 三、禁止航空器飛越地帶之上空為禁航區;限制航空器飛越地帶之上空為限航區。在此區域內其禁航與限航之限制,得由國防部逐一加以規定,必要時並附以地形地圖,詳確繪明其區域。 前項所列各區及其與軍港、要港、海軍防禦建築物、飛機場、空軍防禦建築物等相關連之區域,均由國防部核定並公告之。
第二章 禁止及限制事項 第四條 (第一區內之禁止限制事項) 第一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非受有國防部之特別命令,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漁獵、採藻、繫泊船隻及採掘沙土、礦石等事項。 三、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新設或改設各種建築物、堆積物、墓墳、窯窖、林園、牆垣、溝渠、池塘、水井及變更地面高低之工程。 四、建築物應以可燃質物為主要材料,如係不燃質物,建築之部份其高度不得超過一公尺。 五、堆集物之高度,不燃質物不得超過二公尺,可燃質物不得超過四公尺。 六、要塞司令對於本區內裝置無線電短波收音機、播音機或畜養鴿類、犬類或施放鞭炮、煙火及其他類似事項,得加以禁止。 七、本區內禁止人民遷入居住。但要塞司令對於已居住區內及經過之人應詳加考核,如認為確有窺察軍事之嫌疑者,得加以拘留、偵訊,依法處理。 八、要塞司令於必要時,經呈准國防部後,得將本區內居民一部或全部勒令遷出。
第五條 (第二區內禁止限制事項) 第二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及其他關於軍事上偵察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以可燃質物新設或改設高過六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及變更地面高低一公尺以上之工程,以鐵筋混凝土為建築物之部份,不得超過一公尺。 三、堆積物之高度,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燃質物不得超過三公尺,可燃質物不得超過六公尺。
第六條 (第一、二兩區共同禁止限制事項) 第一、第二兩區內應共同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第一區全部及第二區特別指定地區如山地或要塞獨立守備地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論軍、警、人民不得出入。 二、因公出入特別指定地區者,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攜帶照相機、武器、觀測器及危險物品。 三、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許可,外國商輪、軍艦不得通過或停泊。 四、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新設或變更鐵路、道路、河渠、橋樑、堤塔、隧道、永久棧橋等工程。但交通部對於上列工程如有設施,除緊急搶修者外,應先與國防部洽商。
第七條 (禁航區及限航區禁止限制事項) 禁航區及限航區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外國航空器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特許,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二、本國民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特許,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三、本國軍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四、外國航空器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特許,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 五、本國民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特許,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 六、本國軍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飛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況惡劣或黑夜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
第七條 之一 (飛航安全管制措施) 軍用飛機場禁止牲畜侵入,對已侵入之牲畜及鳥類顯有危害飛航安全者,得捕殺之。 軍用飛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或施放有礙飛航安全之物體。 軍用飛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權責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飛鴿、鳥類及牲畜侵入。 前二項所稱一定距離範圍,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之。
第七條 之二 (軍用港口之限制事項) 軍用港口限制區內為發揮安全防護及武器效能所規劃之範圍,禁止採藻、繫泊、漁獵及養殖等。 商(漁)船、漂浮器、人員及外國籍軍艦等,非經國防部同意,禁止進入軍用港區與限制水域。
第三章 懲罰 第八條 (違背禁止限制事項時之處分) 違背本法所規定禁止及限制事項,無論新設、變更、改築之房屋、倉庫並其他之建築物或堆積物等,應限期令其拆除,如係變更地形應令其回復原狀;倘在限期內不能完全除去回復原狀或其所施方法不適合時,要塞司令部得逕自執行或命第三人代執行之,其費用由違背者擔負。
第九條 (測繪要塞處所罪) 犯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十條 (侵入要塞處所罪) 犯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規定者,處十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十一條 (本國軍用航空器侵入罪) 犯第七條第三款、第六款之規定者,其懲罰辦法由國防部另訂之。
第十二條 (擅行工作、建築、通泊、攜帶物品罪) 犯第四條第二款至第六款或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第十三條 (沒收) 犯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第一款或第六條第二款或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規定者,並得沒收其器具、底片、底稿及航空器。
第十四條 (毀損移動標識罪) 毀損或移動要塞堡壘地帶區內所設各種標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毀損或移動要塞堡壘地帶區內所設各種標識者不罰。但得責令賠償。
第十四條 之一 (違法飼養飛鴿之處罰及鴿舍拆遷之補償) 違反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所處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本法修正施行前,於軍用飛機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已設之鴿舍,由權責機關會同警察機關,令其所有人限期遷移,並由權責機關給予補償;屆期不遷移者,強制拆除,不予補償,並依前項規定處罰。 前項拆遷補償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已決未建前公告之適用) 已經決定建設要塞、堡壘之地區,在未建設之前,亦得公告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十六條 (解除或緩行禁止限制事項之公告) 本法所禁止及限制事項,國防部得斟酌情形,就某區域內解除或緩行其全部或一部。但應於顯著地點公告週知;以後遇有變更時同。
第十七條 (戰時之特別處置) 戰時要塞司令按情勢之必要,得於要塞地帶內勒令除去建築、堆積、種植諸物。
第十八條 (適用本法之要塞堡壘之指定) 適用本法之要塞、堡壘,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第十九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http://lis.ly.gov.tw/npl/law/01429/9104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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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
我是老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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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9/22/2005 : 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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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A.G
沒版法,這裡是台灣啊,就我知道的,這些過去動員時期的軍事法令,在解嚴之後,有些條文本來要修改的,但是基於我們跟對岸的關係,這套法案本身還是沒有做大幅度的耕動,導致很多這類的事件發生,而且就我所知道的案例,這不只是1次了,已經發生很多次外國觀光客拍照,但是並不知道附近有軍事設施,而禁止拍攝(而且最重要的是......,這些外國觀光客來的時候根本不可能知道這項法則..........),也導致很多次差點打官司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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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軍方也不能因此卸責吧!雖然對岸的猛獸在虎視眈眈,但為了要表現的比對岸更進步,不合時宜的法令還是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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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
路人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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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9/22/2005 : 2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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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其實軍方卸責是沒辦法的,修改這法令必須要經過行政立法這關.........,你也我們的台灣最近這幾年的舞台就是.........,所以..........,這卸責是沒辦法的,話說其實應該是要彈性的修改才對,而不是固定的墨守,畢竟年代不同了,而且軍方自己也犯了這上面的一些法令不是嗎(按照常理,軍隊不能飼養寵物,那流浪動物收留怎麼說,各軍種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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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
我是老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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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9/22/2005 : 21: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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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碼軍方要先把法令修改了再說,行政立法這關則是另方面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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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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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ula
路人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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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9/23/2005 : 0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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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營裡的流浪狗是軍犬,不是寵物(開玩笑的)
不過說到衛星照片,它還是只能從上空往下拍,頂多帶一點角度,這要偽裝掉並不會太難,而且也仍不如從近距離低空甚至地面去拍所能得到的更精確更詳細,如果今天光是靠咕狗的網路衛星圖,或者頂多花些錢向商業體系買來的衛星照片就夠用,那世界各國何必花那麼多錢訓練及派遣情報人員滲入他國去收集情報?衛星可不是像電影中那麼好用
純粹針對報導中說到有衛星照片可買的那段話
至於事情有沒有必要搞得那麼大,如果那位日本遊客真的是對岸派來的間諜呢?到時反而來怪罪軍警情治單位把關不嚴造成情報洩露?媒體的言論有時真的很讓人不爽
咱們的情報相關法規是有修訂的必要,不過那些媒體拿出來的理由又不足以見人,應該先回去修練修練 而且就如A.G說的,修法的是立法院,不是國防部,要批也是批立委,誰叫他們整天作秀不幹正事,最近的新聞實在讓人看得很火大,想要去立法院放...(ㄎㄨㄤ地一聲)......
......(Akula又被丟到不見光的坑裡,不知什麼時候才會再出現)......
****************************** 這不是簽名檔!這不是簽名檔!這不是簽名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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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zGrenadier
我是菜鳥
429 Posts |
Posted - 09/23/2005 : 03: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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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情緒性發言....
*********************************** 臨陣當先決戰制勝 我們步兵為主兵 風雨不足畏 地形任縱橫 勇猛頑強殲敵建功 忠誠精實名將多出自吾校 不怕苦 不怕難 攜著手 向前行 親愛精誠永常相守 發揚吾校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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