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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w200
新手上路

188 Posts

Posted - 01/14/2009 :  18:59:16  會員資料 Send liw200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個人感覺這個條約比現在的北美自由貿易區還要開放,48年美參院批准後,這個條約到底有沒有實行呢?後來臺灣和美國有沒有類似的條約?

上帝創造貓,是為了讓人類體驗撫摸老虎的快樂

Luke-Skywalker
我是老鳥

Taiwan
26649 Posts

Posted - 01/28/2009 :  17:53:21  會員資料  Visit Luke-Skywalker's Homepage Send Luke-Skywalker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http://n.yam.com/cna/fn/200901/20090127179162.html
美控中保護智財不力 WTO判中國敗訴
中央社╱中央社 2009-01-27 10:05

(中央社記者周盈成日內瓦26日專電)美國在世界貿易組織(WTO)控告中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不力,爭端解決小組今天做出判決,採納美方大多數觀點,包括認為中國不保護未通過審查書報的版權違法。

美國代理貿易代表歐蓋爾(Peter Allgeier)發表聲明指出,小組的發現「是一項重要的勝利」。

這起訴訟,美國在2007年4月向中國要求諮商,未獲結果,同年9月爭端解決小組成立。美國的三項主要訴求,小組認為有兩項裡中國的法律或措施違反「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另一項美方舉證不足。雙方都還可以上訴。

中國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中國在小組調查審理過程中爭辯,未通過審查的出版品既已全面禁止,自然就不會在市面上流通盜版,可見「有了公共審查,便不需要私人訴訟」。

三名專家組成的在小組在報告中指出,政府審查跟著作權法二者保護的是不同的權利與利益,中國的說法缺乏根據。

另外,美國指控中國海關將查獲的仿冒商品僅僅去除商標後,就進行拍賣流回市場,這會混淆消費者認知,反而傷害被仿冒品牌的商譽,甚至讓仿冒行為有增無減。小組也判定中國敗訴。

小組建議,中國應使其著作權法和海關措施符合它在TRIPS下的義務。

第三,美國指出,TRIPS中規定,達到「商業規模」的盜版或商標仿冒,就應該以刑事犯罪處理,但中國刑事法把構成犯罪的數量門檻訂得太高,不符市場現實。

對此,小組認為,商業規模是個相對概念,要證明中國的成罪門檻高到無法打擊商業規模的盜版和仿冒,美國所提的證據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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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
我是老鳥

Taiwan
26649 Posts

Posted - 01/28/2009 :  17:54:25  會員資料  Visit Luke-Skywalker's Homepage Send Luke-Skywalker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http://n.yam.com/cna/fn/200901/20090127179743.html
美貿易代表署:與中國WTO智產爭端 美獲勝
中央社╱中央社 2009-01-27 10:20

(中央社記者蔡蕙如華盛頓26日專電)美國代理貿易代表歐蓋爾(Peter Allgeier)今天宣布,對於美國向世界貿易組織(WTO)提告中國在保護和執行諸多商品的著作權和商標上的缺失,美國贏得這項爭端的勝利。

不過,在美方向WTO爭端解決小組提出的三項控訴中,小組與美方立場相同的為兩項;對於中國認定商標仿冒與著作權盜版超過一定法律門檻才提出相關起訴,小組並未做出違反世貿規定的判決。

根據WTO規定,美國與中國雙方對於小組判決仍可上訴,結果將於10月份的一份初步報告中披露。

歐蓋爾今天透過聲明表示,WTO的爭端解決小組認為,「中國智慧財產權制度有許多缺失,不符合其入世承諾」,「這些發現是一項重要勝利」。

歐蓋爾並指出,在達成這一重要的法律裁決後,美國將積極與中國針對適切的糾正措施進行交涉,確保美國的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因而受益。

美國是在2007年4月,因為中國智慧財產權保護執法不力向WTO提告而協商解決無效後,進一步要求成立爭端解決小組;這個小組在當年9月份成立。

美方提出的控訴有三點:首先,中國著作權法並未保護不符合中國「內容審查」標準的作品;其次,中國對於違反智慧財產權產品被海關查獲後的規定,似乎讓貨品在移除仿冒標籤或其他仿冒特徵後,可以進入市場。

第三,中國法律規定,只有當商標仿冒與著作權盜版超過一定法律門檻,可提出相關起訴;而WTO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定,刑罰與刑事訴訟適用於所有「商業規模」的著作權盜版與商標仿冒。

美方認為,中國不能設立過高門檻,這不符市場現實。

對於這三項控訴,歐蓋爾說,「我們感欣慰,該小組發現,中國拒絕保護不符合中國「內容審查」標準的作品版權,是TRIPS下所不允許的。」

他也表示,對於小組認為中國將只簡單移除侵權商標,作為中國海關查獲冒牌品公開拍賣的唯一先決條件為「不能允許」,感到欣慰。

不過,在第三項控訴上,歐蓋爾表示,歡迎該小組闡明中國有義務規定適用於商業規模的蓄意商標仿冒和盜版行為的刑事訴訟和懲處;「但小組認為,需要更多證據,證明中國刑法實際起訴門檻太高,因而放縱了商業規模的仿冒和盜版行為。」

歐蓋爾說,儘管這一結論令人失望,但美國仍感鼓舞,認為這項案例應有助WTO成員和小組避免或解決未來在仿冒和盜版行為執法障礙上的爭端。

他也表示,小組報告的將對中國改進智慧財產權執法作出重要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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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MP
路人甲乙丙

1391 Posts

Posted - 01/29/2009 :  11:45:42  會員資料 Send ASMP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這個條約既然未遭廢止,當然還是有效,以前MDC就有討論過這個問題:
http://www.acewings.com/cobrachen/forum/topic.asp?ARCHIVE=true&TOPIC_ID=1569
另外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三五號刑事判決也是以此條約作為準據法: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但是由於後續制定的法律在很多方面都有取代該條約的功能,所以現在應該比較少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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