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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與廢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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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saku
路人甲乙丙

Taiwan
1936 Posts

Posted - 05/23/2012 :  09:38:53  會員資料 Send yusaku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反廢死叫干預辦案,對法官施壓不能判死刑叫公平正義。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523/34247357

反廢死 王建煊挨批「干預辦案」
2012年05月23日

監察院長王建煊在《公平正義何處尋?》中反對廢死刑,他說,主張廢死刑的人口口聲聲人權,但被害者的人權在哪?主張廢死刑的人又說,將兇手判死不能使被害人復活,「這是哪門子歪理?」一名監委昨痛批王:「這等於干預辦案!」對行政機關將有影響。

指江國慶是少數

王建煊說,主張廢死刑的人常說,法官有時也會誤判,像(遭誤殺的空軍士兵)江國慶案就是一例;但法官判人死刑時,也都天人交戰,謹慎再謹慎,「誤判機會難得一見,不能因可能有誤判,就要廢除死刑吧!」主張廢死刑的人,也可能勇敢說,若他遇到滅門慘案,仍主張廢死刑,但「假設說遇到,與真的遇到,是完全不同的」。
廢除死刑聯盟執行長林欣怡昨批王建煊說法充滿謬誤,好像被害人保護只要廢死就好,但判加害人死刑不能幫助被害人,「要有死刑存在,才能讓壞人不做壞事嗎?」至於王認為誤判機率很低,林說:「請王建煊去對江國慶的母親說,為了死刑存在,所以誤判是死刑存在的必然風險!」「作為監察院長,應多思考。」記者吳家翔、徐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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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結束後我就要回鄉下結婚了。
看,這是我女朋友的相片,她已經懷孕了。
回國後我打算做捕蝦的生意,說不定商○週刊會來採訪。
咦?什麼聲音,我去看看。
你先走我隨後就追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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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wkeye
我是老鳥

6205 Posts

Posted - 05/23/2012 :  12:59:38  會員資料 Send hawkeye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江國慶案和王文孝倉促結案處決導致蘇建和難審案都是軍方長官不尊重司法自導審案的結果ˋ跟像陳進興那種犯了無可饒恕的罪行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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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ap
路人甲乙丙

Taiwan
1330 Posts

Posted - 05/23/2012 :  15:22:15  會員資料 Send Snap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廢死果然是詭辯聯盟,世界上如果有單一條法律或一種刑罰就可以防止所有犯罪,那立法和司法機關都可以打烊,只剩執法單位就可以了。那個執行長的言詞也證明這群人的感性因素遠大於法理素養。

雖然個人對王大院長某些言論持保留態度,但是「干預辦案」應該是指針對個案而言,否則是司法圈外的人都不能討論司法問題嗎?

還有,江國慶案的問題是在於屈打成招,要防止這種事情應該是從檢察面下手,不是法律甚至刑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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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harng
新手上路

241 Posts

Posted - 05/23/2012 :  17:27:12  會員資料 Send vcharng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Snap

廢死果然是詭辯聯盟,世界上如果有單一條法律或一種刑罰就可以防止所有犯罪,那立法和司法機關都可以打烊,只剩執法單位就可以了。那個執行長的言詞也證明這群人的感性因素遠大於法理素養。

雖然個人對王大院長某些言論持保留態度,但是「干預辦案」應該是指針對個案而言,否則是司法圈外的人都不能討論司法問題嗎?

還有,江國慶案的問題是在於屈打成招,要防止這種事情應該是從檢察面下手,不是法律甚至刑罰問題。


第一句的邏輯有嚴重缺失.
單一刑罰也有很多種刑度,包括鞭刑和徒刑都是
就算不考慮量刑,至少還有個判有罪無罪是司法機關要做的
而科技的進步也代表新種類的犯罪會不斷產生,
因此立法機關至少也有這件事要處理.

個人傾向支持廢死但嚴格反對停止執行
已判死刑就是已判死刑,這是法治的基礎--不溯及既往

至於死刑本身,我認為需要討論的是刑罰的意義
很多反廢死的人會說給被害者交代,
但很抱歉,給被害者交代實質意義上就是滿足被害者的報復慾
講更難聽就是補充其於該次犯罪被害事件中失去的睪固酮
這應該交給醫學或心理學治療來做,而不是透過法律執行粗糙的報復.

在下認為刑罰的正當意義在於以懲罰矯正行為、嚇阻(本人及他人)再犯、
以及製造犯罪者付出較犯罪所得更大的代價.
問題是今日的無痛死刑...
1.犯罪者已死,無所謂矯正可言
2.殺人者死反面的意思是只要你願意死就可以殺人,嚇阻效果不良
3.同2,對於有不共戴天之仇者死刑之代價也不夠大.
4.死刑量刑不易,因為死是一個非黑即白的東西,無法量化.
舉例來說,兩個15年徒刑等於一個30年,但幾年徒刑等於一個死刑?
當法官的"武器清單"上存在一個和其他東西完全無法換算的武器
法官在使用上會難以使用這個武器來標定此人之罪到底有多重.
以上述觀之,在下認為取消高痛苦非致死刑罰卻保留死刑的作法頗待商榷.
反而是上篇提及的科幻刑罰才是理想.

江國慶案拿來廢死是真的很蠢
軍法根本就不是以照顧人權和公平正義為目標的法律,談它做甚?

--------------------
“Patriotism is, fundamentally, the belief that your country is superior to all other countries because you were born in it.” ~George Bernard Shaw

"Are you neutralized?"
"No"
"Are you neutered?"
"NO!"
"Then how can you be neutral?"

Edited by - vcharng on 05/23/2012 17: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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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已刪除
路人甲乙丙

1507 Posts

Posted - 05/23/2012 :  18:37:07  會員資料 Send ID已刪除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vcharng


至於死刑本身,我認為需要討論的是刑罰的意義
很多反廢死的人會說給被害者交代,
但很抱歉,給被害者交代實質意義上就是滿足被害者的報復慾
講更難聽就是補充其於該次犯罪被害事件中失去的睪固酮
這應該交給醫學或心理學治療來做,而不是透過法律執行粗糙的報復.

在下認為刑罰的正當意義在於以懲罰矯正行為、嚇阻(本人及他人)再犯、
以及製造犯罪者付出較犯罪所得更大的代價.
當法官的"武器清單"上存在一個和其他東西完全無法換算的武器
法官在使用上會難以使用這個武器來標定此人之罪到底有多重.
以上述觀之,在下認為取消高痛苦非致死刑罰卻保留死刑的作法頗待商榷.
反而是上篇提及的科幻刑罰才是理想.



翻開台灣歷史,在日治之前的台灣史基本上是用鮮血寫成的,漢人對原住民,閩南對客家,閩南對官府,仇殺就是台灣史,請問當合理的報復管道消失時,台灣會不會又回到過去的狀況?別忘了即便是如此民主法治的現代,私刑依舊存在而且更加變本加厲,看看葉少爺事件就知道了

因為這把武器在使用上太過難以定所以為了法官好我門就要取消這種武器嗎?那麼為了避免警察開槍發生用槍過當的問題我門市不是也要趨消軍警擁有和使用槍械的權利?這個武器的使用和換算難以抉擇,事實上所有的判決都難以抉擇,位什麼你偷一台車只要被關,我偷一條生命就要被槍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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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kitten
我是老鳥

Australia
8191 Posts

Posted - 05/23/2012 :  19:15:13  會員資料 Send rockitten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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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Snap

廢死果然是詭辯聯盟,世界上如果有單一條法律或一種刑罰就可以防止所有犯罪,那立法和司法機關都可以打烊,只剩執法單位就可以了。那個執行長的言詞也證明這群人的感性因素遠大於法理素養。

雖然個人對王大院長某些言論持保留態度,但是「干預辦案」應該是指針對個案而言,否則是司法圈外的人都不能討論司法問題嗎?

還有,江國慶案的問題是在於屈打成招,要防止這種事情應該是從檢察面下手,不是法律甚至刑罰問題。


I am more worry about 恐龍法官 issues in Taiwan.........
-
And that's why I somewhat support replace death penalty with life imprison as the quality of the judges are ........

小貓不會作模型,小貓只愛玩模型;看似小貓玩模型,其實模型玩小貓:
A B 補土白膠條,樹脂改套蝕刻片;凹線凸線凹凸線,乾磨水磨銼刀磨;
水性油性消光漆,乾掃手掃噴槍掃;模型一盒三百幾,零件一堆三千幾;
多買多作進步多,買了不作口水多;花錢耗時傷精神,小貓是隻敗家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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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harng
新手上路

241 Posts

Posted - 05/23/2012 :  20:02:42  會員資料 Send vcharng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huangmin95

翻開台灣歷史,在日治之前的台灣史基本上是用鮮血寫成的,漢人對原住民,閩南對客家,閩南對官府,仇殺就是台灣史,請問當合理的報復管道消失時,台灣會不會又回到過去的狀況?別忘了即便是如此民主法治的現代,私刑依舊存在而且更加變本加厲,看看葉少爺事件就知道了

因為這把武器在使用上太過難以定所以為了法官好我門就要取消這種武器嗎?那麼為了避免警察開槍發生用槍過當的問題我門市不是也要趨消軍警擁有和使用槍械的權利?這個武器的使用和換算難以抉擇,事實上所有的判決都難以抉擇,位什麼你偷一台車只要被關,我偷一條生命就要被槍斃?


你這種言論等於是顛倒是非
台灣人有仇殺的劣根性所以法律要跟著這種劣根性走?
有這種道理嗎?

是啊,為什麼你偷車要被關我殺人要槍斃
所以廢死啊(攤手)
警槍那個引喻失義的我就不回應了,沒什麼好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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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otism is, fundamentally, the belief that your country is superior to all other countries because you were born in it.” ~George Bernard Shaw

"Are you neutraliz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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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harng
新手上路

241 Posts

Posted - 05/23/2012 :  20:05:39  會員資料 Send vcharng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rockitten

I am more worry about 恐龍法官 issues in Taiwan.........
-
And that's why I somewhat support replace death penalty with life imprison as the quality of the judges are ........




換個刑罰不會讓法官水準變好...這需要別的Measure來處理

至於所謂恐龍法官我傾向認為是輿論水準低落加上普遍對法律的錯誤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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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 you neutraliz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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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MBER
我是老鳥

Taiwan
8485 Posts

Posted - 05/23/2012 :  23:26:33  會員資料 Send LUMBER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在台灣做到像北歐與低地國可以讓犯人跟老百姓一樣可以豐衣足食的話,那就不需要討論廢死了.

實際上的狀況是,廢死聯盟的作為足以與"強姦犯跟殺人犯有可能關個三年就出獄"這種說法綁在一起......沒有積極的立法去嚇阻犯罪的話,廢死跟廢刑罰被當成同一件事討論,站在廢死這一邊很明顯的無助於"用法律保護台灣民眾",因為現在法律很明顯的有很多漏洞.而廢死聯盟的提議跟建議,幾乎只比恐龍法官好一點,只是比較會包裝而已.

其實以小的意見來說,恢復戒嚴時期帶著里長村長去參觀監獄,甚至是修學旅行帶著學校的學生去參觀死刑執行現場,強調"犯了罪就得在這種地方度過半生"的做法,比起直接廢死或是強化刑罰更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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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ap
路人甲乙丙

Taiwan
1330 Posts

Posted - 05/24/2012 :  00:22:59  會員資料 Send Snap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vcharng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Snap

廢死果然是詭辯聯盟,世界上如果有單一條法律或一種刑罰就可以防止所有犯罪,那立法和司法機關都可以打烊,只剩執法單位就可以了。那個執行長的言詞也證明這群人的感性因素遠大於法理素養。

雖然個人對王大院長某些言論持保留態度,但是「干預辦案」應該是指針對個案而言,否則是司法圈外的人都不能討論司法問題嗎?

還有,江國慶案的問題是在於屈打成招,要防止這種事情應該是從檢察面下手,不是法律甚至刑罰問題。


第一句的邏輯有嚴重缺失.
單一刑罰也有很多種刑度,包括鞭刑和徒刑都是
就算不考慮量刑,至少還有個判有罪無罪是司法機關要做的
而科技的進步也代表新種類的犯罪會不斷產生,
因此立法機關至少也有這件事要處理.


這裡有問題的邏輯就是廢死反駁用的那句話的邏輯,我只是突顯其荒謬而已。
從來沒有人認為有無死刑就一定會怎樣或不怎樣,司法體系本來就是一張網,死刑只是其中一個執行方式,去達到某些特殊功用而已。

quote:


至於死刑本身,我認為需要討論的是刑罰的意義
很多反廢死的人會說給被害者交代,
但很抱歉,給被害者交代實質意義上就是滿足被害者的報復慾
講更難聽就是補充其於該次犯罪被害事件中失去的睪固酮
這應該交給醫學或心理學治療來做,而不是透過法律執行粗糙的報復.

在下認為刑罰的正當意義在於以懲罰矯正行為、嚇阻(本人及他人)再犯、
以及製造犯罪者付出較犯罪所得更大的代價.



根據中野大轉載那個日本姦殺犯的例子,剛好證明搬出死亡這個生物本能的恐懼,才有足夠的嚇阻力。
當然我也贊成有其他足夠嚇阻性的替代刑罰(例如鞭刑)出現的話,死刑這件事是可以討論的,問題就在於廢死團體和恐龍法官對這個部份完全沒有任何主張,所以目前的廢死言論基本上就等同於縱放。
所以台灣這種法律基本上是一種假人道主義的呈現,犯人可以腦袋吃土豆,但是不能屁股挨打,這是什麼邏輯?

quote:

問題是今日的無痛死刑...
1.犯罪者已死,無所謂矯正可言
2.殺人者死反面的意思是只要你願意死就可以殺人,嚇阻效果不良
3.同2,對於有不共戴天之仇者死刑之代價也不夠大.
4.死刑量刑不易,因為死是一個非黑即白的東西,無法量化.
舉例來說,兩個15年徒刑等於一個30年,但幾年徒刑等於一個死刑?
當法官的"武器清單"上存在一個和其他東西完全無法換算的武器
法官在使用上會難以使用這個武器來標定此人之罪到底有多重.
以上述觀之,在下認為取消高痛苦非致死刑罰卻保留死刑的作法頗待商榷.
反而是上篇提及的科幻刑罰才是理想.



1. 人民要死刑,求的是犯罪者與社會永久隔絕,會判死刑就表示法官認為無可矯正了,所以這點不需要考慮。
2. 請問你對自願去死的人,有什麼刑罰可以嚇阻得了?如果世界上沒有一種刑罰可以嚇阻這種人,那就不能獨怪死刑之無用。
3. 目前的法律無法讓犯罪者拿出更大的代價來償還,死刑已經是最高的了,或是需要恢復凌遲株連之類的刑罰嗎?
4. 死刑之前還有個無期徒刑,而且是優先選項,以數理邏輯來說,死刑就是所有選項都列完了還不能歸類的「其他」項,這個「其他」項本來就是個garbage collector,不能和其他選項等同比較的。

另外一個台灣拿不掉死刑的原因就在於輕率的假釋和減刑制度,最近那個女老師的命案就是血淋淋的例子,如果司法機關不能保證他們定讞的刑度能夠確實執行,那社會只好將希望寄於死刑那種「非黑即白」的明確刑罰。

其實我在很多地方看到後來都大致有個結論,就是廢死團體愈是想幫受刑人爭取減刑假釋輕刑這些「福利」,就只是離廢死愈遠而已,社會大眾就愈不信任司法,而愈會堅持最大嚇阻力之極刑的存在。

Edited by - Snap on 05/24/2012 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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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乙丙

1507 Posts

Posted - 05/24/2012 :  00:42:25  會員資料 Send ID已刪除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vcharng


你這種言論等於是顛倒是非
台灣人有仇殺的劣根性所以法律要跟著這種劣根性走?
有這種道理嗎?

是啊,為什麼你偷車要被關我殺人要槍斃
所以廢死啊(攤手)
警槍那個引喻失義的我就不回應了,沒什麼好講的.


是無法回答吧(茶)

你根本看不懂我再說什麼嘛,同樣都是偷東西我不過就是偷了條命,為什麼刑罰不同?同樣都是偷取財物為什麼偷饅頭可能會被不起訴?偷車就要被起訴還要被關?

台灣人有這種劣根性?只要是人類都有同樣的劣根性,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法律就是最好的佐證,否則按照耶穌的邏輯來說,性侵犯不但不應該被關反而應該被嘉獎政府還應該再多送幾個女人給他性侵,死刑是人類的必需廢死才是人類偽善最嚴重的劣根性,真當第二次大戰只有納粹討厭猶太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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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harng
新手上路

241 Posts

Posted - 05/24/2012 :  09:08:54  會員資料 Send vcharng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huangmin95

是無法回答吧(茶)

你根本看不懂我再說什麼嘛,同樣都是偷東西我不過就是偷了條命,為什麼刑罰不同?同樣都是偷取財物為什麼偷饅頭可能會被不起訴?偷車就要被起訴還要被關?

台灣人有這種劣根性?只要是人類都有同樣的劣根性,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法律就是最好的佐證,否則按照耶穌的邏輯來說,性侵犯不但不應該被關反而應該被嘉獎政府還應該再多送幾個女人給他性侵,死刑是人類的必需廢死才是人類偽善最嚴重的劣根性,真當第二次大戰只有納粹討厭猶太人嘛


廚味比我想像中還要快出來吶...

偷的東西不一樣刑罰當然不一樣

人都有這種劣根性所以搞出以牙還牙
那我們是不是應該去除這種劣根性?
為什麼還要以報復式的刑罰獎勵這種劣根性?
所以說你顛倒是非啊

死刑是人類的必須,必須在哪裡?佐證在哪裡?
我只看到一個強烈的無根據主張和一大堆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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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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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har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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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5/24/2012 :  10:21:40  會員資料 Send vcharng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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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Snap

根據中野大轉載那個日本姦殺犯的例子,剛好證明搬出死亡這個生物本能的恐懼,才有足夠的嚇阻力。
當然我也贊成有其他足夠嚇阻性的替代刑罰(例如鞭刑)出現的話,死刑這件事是可以討論的,問題就在於廢死團體和恐龍法官對這個部份完全沒有任何主張,所以目前的廢死言論基本上就等同於縱放。
所以台灣這種法律基本上是一種假人道主義的呈現,犯人可以腦袋吃土豆,但是不能屁股挨打,這是什麼邏輯?



1. 人民要死刑,求的是犯罪者與社會永久隔絕,會判死刑就表示法官認為無可矯正了,所以這點不需要考慮。
2. 請問你對自願去死的人,有什麼刑罰可以嚇阻得了?如果世界上沒有一種刑罰可以嚇阻這種人,那就不能獨怪死刑之無用。
3. 目前的法律無法讓犯罪者拿出更大的代價來償還,死刑已經是最高的了,或是需要恢復凌遲株連之類的刑罰嗎?
4. 死刑之前還有個無期徒刑,而且是優先選項,以數理邏輯來說,死刑就是所有選項都列完了還不能歸類的「其他」項,這個「其他」項本來就是個garbage collector,不能和其他選項等同比較的。

另外一個台灣拿不掉死刑的原因就在於輕率的假釋和減刑制度,最近那個女老師的命案就是血淋淋的例子,如果司法機關不能保證他們定讞的刑度能夠確實執行,那社會只好將希望寄於死刑那種「非黑即白」的明確刑罰。

其實我在很多地方看到後來都大致有個結論,就是廢死團體愈是想幫受刑人爭取減刑假釋輕刑這些「福利」,就只是離廢死愈遠而已,社會大眾就愈不信任司法,而愈會堅持最大嚇阻力之極刑的存在。


確實"死刑不是矯正而是判斷無法矯正下的手段"這點是我沒想到的
但是否只有理論上的死刑是如此?
今天一個極嚴重的仇殺案,滅門、支解、食人
幾乎肯定會判死刑
可是如果被害人曾經對兇手做出極強大的迫害
強大到出現率低得可以,並且判定是兇案的主要動機
那麼這個人一定無法矯正嗎?會再犯嗎?
我們要假設未來會再出現一個一樣的對象讓他再犯嗎?
再舉個相反的例子
今天有一個慣竊, 偷了再關,關了再偷.什麼法治教育精神治療都沒用
照"判斷無法矯正且須永久離開社會"的立場
這傢伙要死刑了?

當然我同意,比起討論死刑,落實正當的假釋制度會比較重要
畢竟不管廢不廢死,會動用到死刑的都是極少數案件
維護社會正義不是專打這極少數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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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011
路人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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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5/24/2012 :  10:26:50  會員資料 Send roger011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有句話叫作"好心辦壞事".
就像較極端的教改,環保或是"淨化色情"等理念的支持者一樣,
目的或許是良善的,但若硬要實現他們的烏托邦理想,往往讓大眾更受其害.
大道理說來漂亮,但和人性本能硬碰硬,很難有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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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011
路人甲乙丙

1131 Posts

Posted - 05/24/2012 :  10:49:33  會員資料 Send roger011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vcharng

但很抱歉,給被害者交代實質意義上就是滿足被害者的報復慾
講更難聽就是補充其於該次犯罪被害事件中失去的睪固酮
這應該交給醫學或心理學治療來做,而不是透過法律執行粗糙的報復.




這未免太看輕本能的影響了吧?也太看輕"滿足報復慾"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要不然性衝動也不過是一些生理化學反應而已,
那為什麼從沒有人能解決非法的性交易與性產業的存在?

問題並不在於滿足那些本能是不是合乎"某些本來就是基於一整套假設的理論"的要求.而是在於:現實中若不設法讓那些本能欲望獲得滿足或紓解,正常的社會生活就很難維持下去.
就算"滿足某些本能"的做法,並不見得符合某些道德或社會學理念的要求好了,但很抱歉,為了讓社會能正常的維持運作,有時還是得去設法滿足那些本能欲望,而不是拿些烏托邦教條來硬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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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a
版主

41804 Posts

Posted - 05/24/2012 :  11:39:12  會員資料 Send dasha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Snap

另外一個台灣拿不掉死刑的原因就在於輕率的假釋和減刑制度,


說真的,這是小弟前幾年否定掉自己主張了15年的"廢死"主張的重要原因.2008年報紙社會版記得有個新聞,有個被起訴死刑的,判了八年多,可是坐牢兩年多後出獄,回頭報復當初控告他的人與作證的證人--然後這是家暴與逆倫血案!他回去再殺他的母親孩子與鄰居!
今年初也是有個一審判死刑的案子,法官判死刑的理由是:這人應該長時間與世隔絕,可是台灣現行的刑度太短,只好判他死刑.
不要說讓受害者報復或是補償受害者,現在的問題是,法律就連保護受害者在受害後不再二度受害,都有問題,幾乎只剩下讓法律系的人精神自慰的功能......所以小弟現在的主張,是回到四千年前的私刑與血親報復之類制度,因為你法律花了快四千年的演化,演化到幾乎喪失保護弱者與被害者的功能,比四千年前的法律還不如,接近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
死刑很嚴重,執行後無法反悔,在一般法律體系而非緊急時期的法律體系下,這種刑罰的保留會留下很多問題.但是,假如死刑以外的刑罰,最多只有名義上20年實際上不到12年,甚至還可以靠總統上任的特赦之類減到七八年而已,那,不保留對加害者的死刑,其實審判只是簽下對被害者的延期死刑執行書,而且這種死刑往往是凌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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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harng
新手上路

241 Posts

Posted - 05/24/2012 :  12:32:19  會員資料 Send vcharng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roger011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vcharng

但很抱歉,給被害者交代實質意義上就是滿足被害者的報復慾
講更難聽就是補充其於該次犯罪被害事件中失去的睪固酮
這應該交給醫學或心理學治療來做,而不是透過法律執行粗糙的報復.




這未免太看輕本能的影響了吧?也太看輕"滿足報復慾"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要不然性衝動也不過是一些生理化學反應而已,
那為什麼從沒有人能解決非法的性交易與性產業的存在?

問題並不在於滿足那些本能是不是合乎"某些本來就是基於一整套假設的理論"的要求.而是在於:現實中若不設法讓那些本能欲望獲得滿足或紓解,正常的社會生活就很難維持下去.
就算"滿足某些本能"的做法,並不見得符合某些道德或社會學理念的要求好了,但很抱歉,為了讓社會能正常的維持運作,有時還是得去設法滿足那些本能欲望,而不是拿些烏托邦教條來硬擋.



報復欲本來就沒有正當性和必要性,遑論重要
法律早已禁止私刑報復,效果也還不算太爛
今日人類的道德觀裡也已經把私刑報復給Outlaw掉了,
不要太擔心違背自然本能,人類在這碼子事上其實很有心得的
比方說溺水不要掙扎、看到狗追不要逃、打生存被敲到不要反擊之類

紓解倒是必要的,而上面說過那是醫學負責的範圍
報復慾的生理根據來自睪固酮濃度低下的生理反應
那理論上把被害人找去打一針睪固酮就可以解決了
當然犯罪相關的記憶不會消失,那就是心理輔導的範圍了

總的來說我認為您太小看了人類的訓練彈性
人類學者告訴我們,把舊石器時代的人類嬰兒搬來今天,不會產生普遍性的適應不良.
換言之人腦的硬體從舊石器時代至今上百萬年沒什麼進化
這足以顯示現行人腦具有強大的適應和調整能力
我們可以適應百萬年來人類物質與思想文明的巨大變遷
實在沒理由相信沒辦法處理報復慾這種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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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otism is, fundamentally, the belief that your country is superior to all other countries because you were born in it.” ~George Bernard Shaw

"Are you neutralized?"
"No"
"Are you neutered?"
"NO!"
"Then how can you be neutral?"

Edited by - vcharng on 05/24/2012 13: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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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har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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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5/24/2012 :  12:36:05  會員資料 Send vcharng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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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dasha
不要說讓受害者報復或是補償受害者,現在的問題是,法律就連保護受害者在受害後不再二度受害,都有問題,幾乎只剩下讓法律系的人精神自慰的功能......所以小弟現在的主張,是回到四千年前的私刑與血親報復之類制度,因為你法律花了快四千年的演化,演化到幾乎喪失保護弱者與被害者的功能,比四千年前的法律還不如,接近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


因為四千年前是替天行道的獨裁制
現在是弱肉強食的資本主義社會啊(茶)

我認為之所以會覺得保護弱者的功能不足
是因為民主世界的法律是多方妥協的結果
這其中包括在(潛在的)犯罪者和被害者之間妥協
從某個角度來看,如果我們認為民主制定的法律為正當
那其實也可以說一直以來弱者和被害者的要求都太過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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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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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jikist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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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5/24/2012 :  15:45:27  會員資料 Send toga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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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roger011

有句話叫作"好心辦壞事".
就像較極端的教改,環保或是"淨化色情"等理念的支持者一樣,
目的或許是良善的,但若硬要實現他們的烏托邦理想,往往讓大眾更受其害.
大道理說來漂亮,但和人性本能硬碰硬,很難有好結果.



2000多年前凱撒大帝便曾說過:”這世上大多數的人為災難,都是源於一片好心。”

一萌二PAK三聯閃,四代歐風五國潘,十全側衛百戰鷹,成千蟲隼萬國繁。

Edited by - toga on 05/24/2012 15: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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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har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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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5/24/2012 :  16:47:04  會員資料 Send vcharng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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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to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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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roger011

有句話叫作"好心辦壞事".
就像較極端的教改,環保或是"淨化色情"等理念的支持者一樣,
目的或許是良善的,但若硬要實現他們的烏托邦理想,往往讓大眾更受其害.
大道理說來漂亮,但和人性本能硬碰硬,很難有好結果.



2000多年前凱撒大帝便曾說過:”這世上大多數的人為災難,都是源於一片好心。”

一萌二PAK三聯閃,四代歐風五國潘,十全側衛百戰鷹,成千蟲隼萬國繁。



但所有好事也都是源於一片好心,結論是這句話不能說明什麼.

還是一樣,比起廢死,改善台灣的法官素質、監督者素質
以及假釋和量刑制度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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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har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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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5/24/2012 :  16:55:27  會員資料 Send vcharng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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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yusaku
林說:「請王建煊去對江國慶的母親說,為了死刑存在,所以誤判是死刑存在的必然風險!」「作為監察院長,應多思考。」記者吳家翔、徐珮君




雖然有點晚但這句不婊對不起自己
廢死的,你知道嗎, 誤判是任何刑罰存在的必然風險
有種的你主張廢除刑罰好了.
要我是王建煊我絕對敢對任何冤案家屬講這句話.

是說樓上那些義正詞嚴認為報復是正當的
那也還是說不通啊,我絕對認為鞭刑比無痛死刑的報復效果好上太多.
那為什麼不如同我主張的一般,用高痛苦的非死刑取代死刑?

目前看來支持死刑最好的還是"社會無法容許此人再存在在社會上"的論調
可是這個論點還是得先解決"高再犯慣竊V.S.一次性仇殺"的荒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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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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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5/24/2012 :  17:06:02  會員資料 Send dasha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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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vcharng

從某個角度來看,如果我們認為民主制定的法律為正當
那其實也可以說一直以來弱者和被害者的要求都太過分了



台灣的法律是怎樣制定的?有行政單位提出後審議通過的,有立法單位提出後審議通過的,但比較基本的法律是法學界提出後審議通過的,這些審議的民主性,只是程序民主,實質上是一種極端少數的象牙塔立法.作為 國父思想一環的創制權與複決權,比較接近實質的民主立法,但迄今還是無法執行.
當然,即使是象牙塔立法,現在這種民主體制的可貴是,象牙塔法案發生錯誤後,利用民意矯正的機會比較大,即使不能創制複決,還可以透過幾年選一次的立委修改,不會像朱元璋立個鐵碑刻上條文就說"萬世不易",或漢摩拉比刻堆石碑還詛咒想修改法律者會受神罰,就沒法修改要好.但,"民主制定的法律為正當"這句前提,就不正確了.
更何況回到個案來看的話,很多個案其實並不存在"被害者的要求太過分"這種事情,除非你認為被害者根本沒有生命權......個案不能代表整體,但刻意忽視個案顯示的現存法條問題,那小弟也只能說法律界在搞集體精神自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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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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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5/24/2012 :  17:25:23  會員資料 Send dasha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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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vcharng

目前看來支持死刑最好的還是"社會無法容許此人再存在在社會上"的論調
可是這個論點還是得先解決"高再犯慣竊V.S.一次性仇殺"的荒謬性



這點小弟想問的是另一個問題:依現行法律,死刑之外實質刑期最長的徒刑,可以判多久?執行多久?經過總統即位的大赦與假釋等門檻後的執行期限剩多久?扣掉司法審判的過程後又只需要坐牢多久?
最後兩個數字出來後,就可以凸顯一個問題,廢死後,即使是連續殺人犯,如果審判過程兩年的話,你似乎只要在牢中待五六年甚至更短?!這是很多律師都知道該怎麼搞的花樣.如果推動廢死前不能解決這個問題,小弟絕對反對廢死,太危險;如果說"先推動廢死再推動刑度制度的改革",小弟照樣反對,因為後面這個誰會推動?要推多久?
當然事情也可以往好的一面看,這其實鼓勵報復性仇殺,法律寬恕殺了你親人的人,同樣也寬恕你去報復滅人家的門,雖然也可能寬恕你在光天化日下搞隨機性屠殺......法律不替你主持正義,但也開了讓你自己去主持正義的後門.到這個階段,其實血親復仇與鄉民主持私刑等於也受到某種意義上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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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離中野兄常提到的北斗神拳世界,大概只剩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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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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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5/24/2012 :  18:40:30  會員資料 Send roger011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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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vcharng

紓解倒是必要的,而上面說過那是醫學負責的範圍
報復慾的生理根據來自睪固酮濃度低下的生理反應
那理論上把被害人找去打一針睪固酮就可以解決了
當然犯罪相關的記憶不會消失,那就是心理輔導的範圍了




寧可強制改變受害者的生理心理狀態,也要推行"自身認為正確"的烏托邦教條,
而且還打著科學旗號.....這恐怕已經幾近納粹的程度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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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har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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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5/24/2012 :  18:46:19  會員資料 Send vcharng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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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da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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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vcharng

從某個角度來看,如果我們認為民主制定的法律為正當
那其實也可以說一直以來弱者和被害者的要求都太過分了



台灣的法律是怎樣制定的?有行政單位提出後審議通過的,有立法單位提出後審議通過的,但比較基本的法律是法學界提出後審議通過的,這些審議的民主性,只是程序民主,實質上是一種極端少數的象牙塔立法.作為 國父思想一環的創制權與複決權,比較接近實質的民主立法,但迄今還是無法執行.
當然,即使是象牙塔立法,現在這種民主體制的可貴是,象牙塔法案發生錯誤後,利用民意矯正的機會比較大,即使不能創制複決,還可以透過幾年選一次的立委修改,不會像朱元璋立個鐵碑刻上條文就說"萬世不易",或漢摩拉比刻堆石碑還詛咒想修改法律者會受神罰,就沒法修改要好.但,"民主制定的法律為正當"這句前提,就不正確了.
更何況回到個案來看的話,很多個案其實並不存在"被害者的要求太過分"這種事情,除非你認為被害者根本沒有生命權......個案不能代表整體,但刻意忽視個案顯示的現存法條問題,那小弟也只能說法律界在搞集體精神自慰......


呃...我國立法的缺陷是個問題,但至少暫且當他是民主過程立出來的吧
而"民主制定之法律為正當"是反惡法非法論的結果
畢竟我們應該都會同意,"惡法就不需要遵守"
代表只要一個人認定此法為惡,他就可以不必遵守...
至少一民主國之法我們可以視其為正當,
如果立法過程有問題,那是立法過程的問題.應就其過程修正之
而非否定此法之正當性

在下認為法律為正當,意思是暫且支持法律認為其應給予受害者多少的準則
當然,受害者一定覺得太少,加害者一定覺得太多
而傳統道德一定忽視加害者那邊的立場而完全遷就受害者一方
但是這點在民主政治下是不可以的
問題就在這裡,被害者氣的就是民主過程訂定的法律竟然考慮加害者的立場
可是在民主政治的思維下,包括法律在內的任何政策,都不可以單方面傾向一方
岐見就產生在這裡.
那麼,"相對於法律",受害者要求的確實是太多.

我認為受害者經常性(非個案)要求的是
"他不死我們就沒人權"
"他不死不足以告慰被害者"
"他不死我不滿意"(上述二者簡化版,君不知法律並非為包君滿意而立者乎?)
這才是現在的法律監督者--輿論的謬誤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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