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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刻意製造大量敵方非致命戰鬥傷害傷員"的戰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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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子
路人甲乙丙

Taiwan
4531 Posts

Posted - 06/20/2012 :  01:04:58  會員資料 Send 白河子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假設,這裡有個戰鬥員,他在戰鬥時刻意用"一般交戰手段"造成敵方大量兵員"非即時致命性"的傷害,產生了很多"失去部分戰鬥力+生存能力下降"的傷員。而這個人並不去幫助那些傷員,而是繼續尋找敵人製造更多的傷員......

試問,在戰爭結束後,這個戰鬥員的行為算不算戰爭罪行,是否會被定罪?

在武裝衝突法中,會強調主動去幫助敵人的精神。那這個人他刻意製造敵方傷員+無視敵方傷員的行為是否已經和這個法牴觸,他該不該為這個行為付責?這是否能算是"戰爭罪行"


好像只要是抓到敵國的戰俘,想怎麼判都可以。某哈特曼就因"破壞我軍大量先進戰機",而被關進監獄中。實務上不少國家都把抓到的敵方士兵當做戰犯處置。就算是當下老美的軍事法庭,也沒什麼法治精神可言,能接受傳聞證供。似乎是只要你是敵人,只要我想判你就能判?
然而看回紐倫堡+東京大審等國際軍事法庭,又似乎不是這麼一回事。鄧尼茲沒因"無限制潛艇"而被定罪,李梅也沒因"戰略轟炸"被定罪,明明這些人的政策造就成千上萬"非戰鬥員"的死亡......
我迷惑了,看不到規則了,好像根本無規則可循,只要想判就判,想不判就不判。佬美甚至是"想殺就殺",海珊才剛走沒幾年啊

武裝衝突法、戰爭法、海牙條約.......關於交戰國雙方的戰爭規範多到超出我的消化能力,可是最終又看不到啥國家有在遵照這原則。那制定出這些規範的意義何在?嘴巴說我守規則實質上任我魚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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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畫圖中的路人X,請大家多多指教<O>
http://blog.yam.com/vashaps2

白河子
路人甲乙丙

Taiwan
4531 Posts

Posted - 06/20/2012 :  01:14:38  會員資料 Send 白河子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另外,用「民法」及「刑法」來審視敵方戰鬥員的"戰鬥行為"是否合適?

簡言之能否用"蓄意謀殺"重罪謀殺"來追究對方殺害我方兵員之行為,並進行宣判?
或是因"對己方受傷的傷員見死不救",是否能用"見死不救罪"之類的罪行來審視對方?
縱使對方實際行為是我們在記錄片中,電影中常看到的一般「交戰作為」,也是可以就此用民、刑,或是戰爭法來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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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27930 Posts

Posted - 06/20/2012 :  02:18:37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你的開題第一句就否定了所有非致命武器的存在啊。


老實說能夠只使用非致命攻擊來遂行戰爭,可是前代未聞的大戰神啊,要趕快拜。


又,二戰結束以來的大小戰爭幾乎都是不宣而戰,特別是內戰因為根本沒有交戰團體認定的動作,法理上幾乎都不受海牙公約的約束。所以這些內戰的一切交戰行為,照理講都只適用國內法。

但實務上因為打內戰根本沒人會花功夫開庭,內戰中被逮到的叛亂團體戰鬥員,有可能無罪開釋也可能當場射殺,連國內法也沒啥用處。

只有外國勢力介入他國內戰的時候才會引用一下國際法處理某些問題。


雖然國際法上戰爭罪行的認定,實務上是隨便勝利者解釋,但這些國際法的存在還是存在某種傾向,限制交戰各方至少不能明目張膽濫用暴力。雖然也要看列強支不支持就是了,沒人想理沒人報導的的戰爭殘暴行為多得很,今天當然也有。


又,反恐怖活動的實務上,美國雖然大張旗鼓的用「反恐戰爭」來進行,因而陷入對逮捕到的恐怖份子應該適用戰爭法還是國內法的問題,審判懸而未決延宕多時。歐洲70年代時因為恐怖活動來自內部,都只使用國內法來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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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是根據個人一向仰賴的研究方法而得出結論。我的方法就是:道聽途說加上斷章取義,然後歸納推理,最後忘掉訊息來源,開始強詞奪理,堅持我所言就是既定事實。」
史考特.亞當斯,《呆伯特之黃鼠狼當道》

Edited by - 慎.中野 on 06/20/2012 02: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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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子
路人甲乙丙

Taiwan
4531 Posts

Posted - 06/20/2012 :  08:35:24  會員資料 Send 白河子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我第一次聽到對這種人要趕快拜的說法,大概是我提供的資訊還不夠,那我補充一下:

1.他在戰鬥時刻意用"一般交戰手段"造成敵方大量兵員"非即時致命性"的傷害,產生了很多"失去部分戰鬥力+生存能力下降"的傷員。而這個人並不去幫助那些傷員,而是繼續尋找敵人製造更多的傷員......
2.碰到朱如MBT、IFV甚至是要塞等裝了很多人的大型目標,他的選擇就是直接幹掉,造成被他幹掉的大型目標都非死即傷
3.由上述1.所產生的諸多傷兵,因交戰雙方類似種族清洗的仇視形態+得不到其他有效救援+因四己方的裝甲載具被上述2.給端光失去支援,最後大部死去


由上述3點得之,被他擊傷的傷兵多數都死去,而且他還幹掉了有可能幫助那些傷兵的甲車、要塞,那試問,他的作為,是否能被視為「戰爭罪行」
根據已知的相關戰爭國際法中都有提及,要進一切所能得去幫助敵方的傷員。那此人完全無視敵方傷員之行為能否被定罪?



這個人的原型就是SEED的「基拉 大和」
動畫中的基拉,在面對多數雜魚機的時候,都選擇斷手斷腳爆頭等方式剝奪對方戰力,造成雜魚的MS部分受損,但命就留下來了。而基拉也不會去救助這些傷殘的MS;而在面對戰艦or要塞的時候,會直接幹掉而不是剝奪其戰力。

由於SEED中交戰雙方的種族滅絕情緒導致多數士兵碰到敵方傷員也直接殺死、殘缺的機體使其在宇宙中的生存力低落、基佬砍了戰艦導致這些傷殘的MS失去撤退點最終死去。而從被基佬"變成人棍"至等不到救援接受死亡的這一段時間駕駛會"飽受求生與死的精神折磨"

那試問,基拉這種行為會被視為「戰爭罪行」?他該不該為那些"因被他擊傷而最終因其他因素死亡"的敵軍付責?

據我所接受到的意見,大都表明基佬必須為他的這種行為負責,因為他這種行為許多人造成「生不如死」的痛苦,其痛苦程度超越當下立即死亡的地步。而基拉他又完全不去救助那些伴殘機,還選擇將其母艦、要塞打爆,毫無考慮那些"被他擊傷的人最終死活",加上擊毀戰艦的行為又剝奪那些殘機的可能撤退點,因此基拉必須為那些"因他的擊傷行為導致最終死亡敵方士兵"負責,此行為應該視為「戰爭罪刑」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慎.中野

你的開題第一句就否定了所有非致命武器的存在啊。


老實說能夠只使用非致命攻擊來遂行戰爭,可是前代未聞的大戰神啊,要趕快拜。



我接收到的聲音是這種人罪該萬死、而不是趕快拜啊......

"在戰場上用一般手段非立即致命手段剝奪敵方戰力,而不冒著敵火救助敵方"這行為竟然許多人都將其視為「暴行」「不人道」,那是否直接一槍幹掉反而一了百了。依我的認知,當普遍這種認知的人越來越多時,前線的士兵會越不想留敵方活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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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那些國際法必須在列強的支持下才能發揮作用,那其存在的意義為何?是部分大國為了自己一時的道德喜好而限制"己方不支持"的小國手段?又,老美自己也是帶頭違法的國家,五大常任理事國本身都能隨自己喜好無視這些國際規範......所以說還是拳頭大的說話,規則只有對弱小的人限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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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ed by - 白河子 on 06/20/2012 09: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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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keH
路人甲乙丙

USA
4743 Posts

Posted - 06/20/2012 :  10:22:52  會員資料  Visit MikeH's Homepage Send MikeH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國際正義和街頭正義一樣 拳頭最大的說了算數

勝方若將有功軍人送上戰犯法庭
還有誰願意為你上前線殺人


===
地下軍火庫
http://guns-mikeh.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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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27930 Posts

Posted - 06/20/2012 :  10:51:19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白河子

我第一次聽到對這種人要趕快拜的說法,大概是我提供的資訊還不夠,那我補充一下:

1.他在戰鬥時刻意用"一般交戰手段"造成敵方大量兵員"非即時致命性"的傷害,產生了很多"失去部分戰鬥力+生存能力下降"的傷員。而這個人並不去幫助那些傷員,而是繼續尋找敵人製造更多的傷員......
2.碰到朱如MBT、IFV甚至是要塞等裝了很多人的大型目標,他的選擇就是直接幹掉,造成被他幹掉的大型目標都非死即傷
3.由上述1.所產生的諸多傷兵,因交戰雙方類似種族清洗的仇視形態+得不到其他有效救援+因四己方的裝甲載具被上述2.給端光失去支援,最後大部死去



如果說這些傷員最終死去,那也是其所屬軍隊醫療機構太糟糕的緣故。

你是說Seed Destiny的基拉神的話,光論戰鬥本身他真的是戰神,但問題是其所屬的政治組織的思想接近無政府主義者。


要知道,技術上要在戰鬥中手下留情,以非致命攻擊制服對手,事實上比直接殺死他要困難。就算這個攻擊最終結果導致負傷者死亡,那跟從一開始就殺死他相比,也算是比較仁慈的。

基拉又不是使用慢性毒素之類會造成傷者長時間痛苦而且最終無法避免死亡之類違反海牙公約的手段,所以他的戰鬥行為本身是完全合法的。(當然他所屬的政治組織是否被認定為合法交戰團體又是另一回事)

至於摧毀戰艦之類有大量乘員的載具,就算結果導致多數人死亡,也沒有違反任何當前戰爭法的疑慮。應該說會死很多人的主因,其實是鋼彈界的戰艦的耐久性與乘組員的損管能力,都比二戰日軍艦艇還糟糕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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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考特.亞當斯,《呆伯特之黃鼠狼當道》

Edited by - 慎.中野 on 06/20/2012 1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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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n125
我是老鳥

8328 Posts

Posted - 06/20/2012 :  11:04:51  會員資料  Visit ian125's Homepage  Click to see ian125's MSN Messenger address Send ian125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Mr.大和的設定是"被他打殘的通通有活下來,而且非常感謝沒有殺了他們"...
我沒開玩笑,這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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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子
路人甲乙丙

Taiwan
4531 Posts

Posted - 06/20/2012 :  11:50:16  會員資料 Send 白河子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慎.中野
如果說這些傷員最終死去,那也是其所屬軍隊醫療機構太糟糕的緣故。

你是說Seed Destiny的基拉神的話,光論戰鬥本身他真的是戰神,但問題是其所屬的政治組織的思想接近無政府主義者。


要知道,技術上要在戰鬥中手下留情,以非致命攻擊制服對手,事實上比直接殺死他要困難。就算這個攻擊最終結果導致負傷者死亡,那跟從一開始就殺死他相比,也算是比較仁慈的。

基拉又不是使用慢性毒素之類會造成傷者長時間痛苦而且最終無法避免死亡之類違反海牙公約的手段,所以他的戰鬥行為本身是完全合法的。(當然他所屬的政治組織是否被認定為合法交戰團體又是另一回事)

至於摧毀戰艦之類有大量乘員的載具,就算結果導致多數人死亡,也沒有違反任何當前戰爭法的疑慮。應該說會死很多人的主因,其實是鋼彈界的戰艦的耐久性與乘組員的損管能力,都比二戰日軍艦艇還糟糕的緣故。




可是縱使沒有為反海牙公約,就咱國內刑法"過失致死罪"以及"重傷致死罪"兩條
套用在這類人上面也是成立的。一但戰勝者引用這類法條,照樣可以為戰敗國的軍人定罪,雖然這定下去"雙方只要是開火傷過人的軍人都有罪"......
而且就摧毀艦艇導致受傷機體失去撤退點這行為,也可用上述的"過失致死"來追究責任.......

或是說,其實當下的戰爭法都沒什麼參考價值,只有大國、戰勝國的國內法才是真正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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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死黨軍
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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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Posts

Posted - 06/20/2012 :  12:50:52  會員資料  Click to see 不死黨軍's MSN Messenger address Send 不死黨軍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當然先不管那個削人棍削成習慣的傢伙,先回頭看看真實戰場吧!

狙擊手刻意製造傷員作餌,誘使對方看不下去的士兵衝出去救援,然後射殺這些衝出來的士兵,這個我想大家都看過很多次了(更不要說那套著名的照片),而在某些學派也主張,製造傷員更能癱瘓部隊的作戰能力,加上近期的人道主義高漲,非致命性傷害一直是近期裝備研製單位的目標。

而武裝衝突法「鼓勵去幫助敵人」,但是問題點就是戰場上有時都自顧&照顧友軍都來不及的狀況下,何來時間&能力照顧敵軍?那這樣是否所有我方軍隊都應審判?


另外武裝衝突法中規定不得攻擊醫院、宗教設施、水壩、核電廠等設施,但是卡西諾修道院、英國空軍的水壩破壞者中隊等,這些事件又說明了,大家都照打這些設施,但是戰後沒人歸咎這些傢伙的責任

簡單來說,武裝衝突法的精神是在於「既然爆發了武裝衝突,那就盡量讓衝突造成的損害降到最低」,不管這損害是人命還是其他物件,也就是現在這些法律,都是希望武裝衝突在一個可控制的範圍內,打一場「比較文明的戰爭」。

所以說,某亂入王用「一般交戰手段」造成敵方大量兵員「非即時致命性」的傷害,這反而是十分符合武裝衝突法的精神的

所以現在的問題點就是:「帶給對方傷害」卻又不「去進行相關救助甚至切斷該陣營救助傷患能力」的部分,但是很現實的一點就是,這些敵軍的「救助傷患能力」反而經常對己方軍隊造成損害,所以我們必須躲在掩體裡,讓那些「救助傷患能力」自由攻擊我方?

那試問一個問題,像BHD中巴勒斯坦軍派出的救援車隊對索馬利亞民兵掃射壓制,這樣算不算違反了武裝衝突法?

所以那再反問一個問題:戰勝國將戰敗國的這種「有功士兵」自行以國內法進行審判,此行為符合聯合國精神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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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harng
新手上路

241 Posts

Posted - 06/20/2012 :  13:06:25  會員資料 Send vcharng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說真的我一直都只把國際法當BS...
今天我們談的是國對國戰爭(海牙公約範圍)
那麼我國的敵人就是對方整個國家
不管你是開槍的、運槍到前線的、製造槍的、
繳稅資助這支軍隊的、還是給前線兵士提供心理支援的
通通都是我的敵人,哪有說非戰鬥人員就是無辜的道理?

用更簡單的話講,戰爭本身就是一種集體的野蠻行為
想要以文明的方式規範之,那只能讓戰爭消失了
因為從"戰爭是文明的"的那一刻起,它就不再是戰爭了
而這是不可能的事,
至少在以排擠他者利益,追求自身利益為己任的"國家"消失之前不可能

戰爭決定對錯,對錯決定法律,不是反過來.
要是可以用法律解決的問題又幹嘛打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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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riotism is, fundamentally, the belief that your country is superior to all other countries because you were born in it.” ~George Bernard Shaw

"Are you neutralized?"
"No"
"Are you neutered?"
"NO!"
"Then how can you be neut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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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子
路人甲乙丙

Taiwan
4531 Posts

Posted - 06/20/2012 :  14:19:03  會員資料 Send 白河子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不死黨軍

當然先不管那個削人棍削成習慣的傢伙,先回頭看看真實戰場吧!

狙擊手刻意製造傷員作餌,誘使對方看不下去的士兵衝出去救援,然後射殺這些衝出來的士兵,這個我想大家都看過很多次了(更不要說那套著名的照片),而在某些學派也主張,製造傷員更能癱瘓部隊的作戰能力,加上近期的人道主義高漲,非致命性傷害一直是近期裝備研製單位的目標。


所以在戰後,那個故意製造傷員的狙擊手極有可能被戰勝方依照"武裝衝突法""日內瓦"甚至是"民法""刑法"起訴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不死黨軍


而武裝衝突法「鼓勵去幫助敵人」,但是問題點就是戰場上有時都自顧&照顧友軍都來不及的狀況下,何來時間&能力照顧敵軍?那這樣是否所有我方軍隊都應審判?

所以說,某亂入王用「一般交戰手段」造成敵方大量兵員「非即時致命性」的傷害,這反而是十分符合武裝衝突法的精神的



有人就武裝衝突法的精神來判亂入王,我引述一下:

(一)失去戰鬥能力的人,已退出戰鬥的人及未直接參與戰鬥的人,其生命及身心健全,均有權受到尊重。在任何情況下,他們都應受到不加任何不利區別的保護與人道對待。
基拉沒有辦到
因為他認由那群被打殘得MS宇宙漂流
就沒有尊重那些被打殘得MS人權

(四)在敵對一方控制下的被俘戰鬥員和平民,其生命、尊嚴、個人權利與信念,均應受到尊重。他們應受到保護,免受各種暴力與報復行為的傷害。他們應有權與家人通信,以及接受救援。
有權對家人通信!?都宇宙飄了...........連對母艦通信都沒可能
(前面有說過CE世界有干擾的)
生命尊嚴尊重?宇宙飄是連你上大小號都沒辦法,所以請你沒尊嚴的自行解決

(五)每個人都有權享受基本的司法保障。任何人都不應為他沒有做的事情負責,也不應遭受肉體上或精神上的酷刑、體罰,或殘酷或侮辱性的待遇。
肉體的體罰基拉沒做
但是精神上的酷刑,宇宙飄絕對少不了

(六)衝突各方及其武裝部隊成員選擇戰爭的方法與手段均受到限制。使用具有造成不必要損失或過度傷害性質的武器或戰爭方法,均受禁止。
選擇戰爭的手法限制?
基拉連幹過都沒幹過了說

(七)衝突各方在任何時候均應將平民群眾與戰鬥員加以區分,以避免平民群眾或平民財產受到傷害。不論是平民群眾或平民個人們,都不應成為攻擊的目標。攻擊應只針對軍事目標。
這點更剛好說
基拉你用音爆對付航站是幹什麼??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不死黨軍


所以現在的問題點就是:「帶給對方傷害」卻又不「去進行相關救助甚至切斷該陣營救助傷患能力」的部分,但是很現實的一點就是,這些敵軍的「救助傷患能力」反而經常對己方軍隊造成損害,所以我們必須躲在掩體裡,讓那些「救助傷患能力」自由攻擊我方?

那試問一個問題,像BHD中巴勒斯坦軍派出的救援車隊對索馬利亞民兵掃射壓制,這樣算不算違反了武裝衝突法?

所以那再反問一個問題:戰勝國將戰敗國的這種「有功士兵」自行以國內法進行審判,此行為符合聯合國精神乎?



以BHD中的巴軍來說,如果最後戰勝方是索馬利亞民兵,巴軍會被指控"無視民兵方的傷員""沒有盡最大所能去救助那些傷兵"以及上面的第六點"未限制選擇戰爭的手法"
將敵方的ACE以國內法進行審判,縱使不符合聯合國精神,但也沒人阻止的了。要不然哈特曼就不會因"破壞我軍大量先進戰機"被定罪......

看到這邊會覺得我在硬凹吧,我也覺得我這樣說是在硬凹,實際上我也知道現實中的狀況會如前輩們所說的,但是我真的拿這硬凹沒辦法,反而被修理得很慘......

Edited by - 白河子 on 06/20/2012 14: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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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死黨軍
新手上路

Taiwan
186 Posts

Posted - 06/20/2012 :  15:15:20  會員資料  Click to see 不死黨軍's MSN Messenger address Send 不死黨軍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這麼說好了,二戰時期因為國際默契跟相關的戰爭法則沒有訂定明白,加上政治上的默契,所以德軍士官兵被這樣各國自行審判很正常(加上對方是蘇聯),但是你自己也說了,紐倫堡跟東京大審也看到了許多可說是犯下戰爭罪刑的德軍軍官卻沒有因為那些案件而被宣判有罪,所以那算是當時的社會氛圍帶來的結果

至於現代的話,由於國際法庭的興起以及武裝衝突法的訂定,所以許多狀況已經不能跟當時相提並論(你總不能拿戒嚴時的審判案例來說現在的司法不公),自然很多東西都有收斂

quote:
又,二戰結束以來的大小戰爭幾乎都是不宣而戰,特別是內戰因為根本沒有交戰團體認定的動作,法理上幾乎都不受海牙公約的約束。所以這些內戰的一切交戰行為,照理講都只適用國內法。

但實務上因為打內戰根本沒人會花功夫開庭,內戰中被逮到的叛亂團體戰鬥員,有可能無罪開釋也可能當場射殺,連國內法也沒啥用處。

只有外國勢力介入他國內戰的時候才會引用一下國際法處理某些問題。


而且這段也說了,用國內法的原因是因為這些戰爭的起因大多是「內戰」,我想人棍王亂入的戰場已經不是「內戰」了吧?所以人棍王要用渣不痛(ZAFT)還是洋蔥(OMNI)的國內法來審判呢?

所以回到問題的核心,你這邊現在要問的是,「人棍王削爆MS的頭手腳給他宇宙飄」的行為,還是說「現代一名士兵用類似的方式癱瘓敵軍士兵」?

前者的話,我們來一點一點反駁

quote:
(一)失去戰鬥能力的人,已退出戰鬥的人及未直接參與戰鬥的人,其生命及身心健全,均有權受到尊重。在任何情況下,他們都應受到不加任何不利區別的保護與人道對待。
基拉沒有辦到
因為他認由那群被打殘得MS宇宙漂流
就沒有尊重那些被打殘得MS人權


但是他也維護了MS駕駛員的生命權,而且他依然在戰鬥之中,沒有時間去管敵方失去能力的士兵,還是我該戰鬥進行到一半的時候,因為腳邊有個受傷的敵軍,所以應該丟下眼前的戰鬥先行照顧這名敵軍傷兵?

quote:
(四)在敵對一方控制下的被俘戰鬥員和平民,其生命、尊嚴、個人權利與信念,均應受到尊重。他們應受到保護,免受各種暴力與報復行為的傷害。他們應有權與家人通信,以及接受救援。
有權對家人通信!?都宇宙飄了...........連對母艦通信都沒可能
(前面有說過CE世界有干擾的)
生命尊嚴尊重?宇宙飄是連你上大小號都沒辦法,所以請你沒尊嚴的自行解決

天線沒掛,干擾是戰場狀況不能混為一談,而且裡面也說了,「在敵對一方控制下的被俘戰鬥員」,請問宇宙飄的MS駕駛員被粉紅妖女一行人俘虜而且集中管理了嗎?這個戰區已經被他們控制了嗎?如果達到了以上兩者條件,他們還是不能這樣的話,再跟我說他違反這點(而且請告訴我哪國士官兵可以在戰俘營寄家書回家的?我必須說這國真他X的人道&不重視機密)

quote:
(五)每個人都有權享受基本的司法保障。任何人都不應為他沒有做的事情負責,也不應遭受肉體上或精神上的酷刑、體罰,或殘酷或侮辱性的待遇。
肉體的體罰基拉沒做
但是精神上的酷刑,宇宙飄絕對少不了

沒人說你的MS被擊破之後只能待在駕駛座裡發呆等人救,阿姆羅都可以自己飛回白色基地派出的救難艇了,你自己只想待在駕駛艙是你自己的問題,你如果像早期夏亞那樣不穿操作服去開MS被削成人棍是你自己的問題,你衣服破了所以逃不出去那你能怪誰?

quote:
(六)衝突各方及其武裝部隊成員選擇戰爭的方法與手段均受到限制。使用具有造成不必要損失或過度傷害性質的武器或戰爭方法,均受禁止。
選擇戰爭的手法限制?
基拉連幹過都沒幹過了說

但是他也沒造成過度傷害,他沒用核彈,他只用福利蛋上的制式配備武器,沒有額外追加高傷害武器,所以他有達到這一點
MS戰損是理所當然,反而他只打暴你四肢跟頭反而減少了過度傷害,他也達成了這一點

quote:
(七)衝突各方在任何時候均應將平民群眾與戰鬥員加以區分,以避免平民群眾或平民財產受到傷害。不論是平民群眾或平民個人們,都不應成為攻擊的目標。攻擊應只針對軍事目標。
這點更剛好說
基拉你用音爆對付航站是幹什麼??

聯合軍你用核彈攻擊尤尼烏斯7是幹什麼?札夫特你們在打高雄跟偷襲基拉待的孤兒院是幹什麼?還是我該說人類的戰爭竟然都在城市裡打是幹什麼?人棍王反而只用音暴壓制反而已經達到這點了

不要只是片面引用,而且第七點這個一直是個老問題了,那請問一個問題,BHD最後那個拿起AK的婦人並以經將槍口對準遊騎兵小隊了,我該說她是平民還是戰鬥員呢?別忘了日內瓦條約中對於「非穿著軍服的戰鬥人員」,也就是游擊隊員&間諜是不給予保障的,就算就地處決也不違法的喔∼啾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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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arlet Devil Special Force Commander:十六夜 咲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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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27930 Posts

Posted - 06/20/2012 :  16:05:08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對了,越戰的時候在河內希爾頓,共產黨也會隨便寫個關於戰爭犯罪的認罪聲明書,然後拷打戰俘要求他簽字,一但戰俘受不了簽了字,這個聲明書就會被公諸於世,當成是敵軍有進行戰爭犯罪的政治宣傳工具。

前面說到埃里西.哈特曼,我記得他被蘇聯俘虜之後,蘇聯是隨便安了個濫殺蘇聯人的罪名給他。

他的傳記裡頭還有提到具體罪行是他駕駛戰鬥機發射的槍砲彈的彈殼大量砸死了蘇聯人云云,可能就連負責編造罪行的人,都覺得這很瞎,但臨時想不出別招。

哈特曼當然覺得這太瞎沒有認罪,但之後他的俘虜待遇就變惡劣,過一段日子問不出東西來蘇聯幹部也就不理他,送去跟其他一般戰俘關在一起做苦工。

至於他在空中戰中打三百架的功勞──當中可能有人死掉有人沒死──當然以武裝衝突法來說是一點問題都沒有。

至於Simo Hayha之類狙殺超過五百人的一騎當千人物,以武裝衝突法來說也沒有任何問題。


總之在戰鬥中殺死敵軍戰鬥員不僅無罪還是被獎勵的行為,那非致命攻擊會有罪才怪,OK?

戰爭是合法殺人執照大放送的場合,只要符合一定的交戰原則,就獲得道德與法律的保障──其實這話題應該跳到國關版道縣慘案講殺人心理學那邊。

嘛,會問這種問題應該是沒有正確的理解到,關於戰爭殺戮行為在國際法中獲得相當多的合法保障地位。因為武裝衝突法的目標並非不切實際的消除戰鬥行為本身,而是控制這些暴力在可接受的範圍內。


至於以現代國家理論,國家政府應該獨占合法國內暴力使用權的觀念,極端者那就是跟台灣一樣連自我防衛的戰鬥行為都事實上加以禁止。

所以假設發生內戰,除了警察跟軍隊等有權使用國家公權暴力者,一切的交戰行為都將適用國內法(包含民間自主防衛的交戰行為),成為非法行為,不論是致命攻擊還是非致命攻擊。罪名可以下至過失傷害,上至殺人。

當然如果真的發生內戰那在實務上這種理論是狗屁,只是你隨便逮到一個民兵都能安他罪名以犯罪嫌疑人方式留置關押──具體舉證要證明人是誰殺的很困難就是了,畢竟戰場是砲彈子彈亂飛。


至於在戰爭中作為軍人對負傷或漂流中的敵軍、友軍、平民見死不救,因為死人正在大量發生中,通常這種小事是難得有人會管。會積極的不分敵我平民從事救援工作,大概也是無國界醫師組織或是紅十字會之類的組織,或是少數的善人。

「見死不救」的行為本身沒有犯罪,這在日常生活也是一樣,你看見人被車撞或被刀捅倒在地上快死了,不理他是沒啥法律問題的。


嘛,具體的來說,在戰爭中,你於戰鬥中打斷一名敵軍的手腳讓他奄奄一息,戰鬥後將他丟棄在無人的山谷中,這可以算很仁慈也可以算很殘忍。但你對他腦袋補一槍這可以凹成是你在殺戰俘,讓他被野狗吃掉,你反而是無罪的。

有興趣可以看《搶救雷恩大兵》搶灘那一幕,美軍使用火焰放射器攻擊碉堡後,一位士兵呼籲友軍不要對燃燒中的德軍開槍,讓他們繼續燒──這行為本身沒有任何問題,甚至還有節約彈藥的大義名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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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是根據個人一向仰賴的研究方法而得出結論。我的方法就是:道聽途說加上斷章取義,然後歸納推理,最後忘掉訊息來源,開始強詞奪理,堅持我所言就是既定事實。」
史考特.亞當斯,《呆伯特之黃鼠狼當道》

Edited by - 慎.中野 on 06/20/2012 16: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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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eeplessPrometheus
路人甲乙丙

3126 Posts

Posted - 06/21/2012 :  00:00:43  會員資料 Send SleeplessPrometheus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其實就反對『在戰鬥時刻意用"一般交戰手段"造成敵方大量兵員"非即時致命性"的傷害』這點就已經違反1899年簽定的海牙公約的定義與精神。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81%94%E5%A7%86%E5%BD%88

1899年海牙公約所發表《禁用入身變形槍彈的聲明》的規定中,目前各國軍隊都不得使用這型彈頭。其宣言如下:
『締約國同意放棄使用容易在人體中擴張或扁平的彈頭,例如像是外面堅硬的包覆層沒有完全包住彈體、或是有割痕的彈頭。 』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agree to abstain from the use of bullets which expand or flatten easily in the human body, such as bullets with a hard envelope which does not entirely cover the core, or is pierced with incisions.)
然而該款宣言僅適用於締約國或准締約國,以及明文承諾遵守宣言的非締約國之間的「國際戰爭」,如果是地方暴動或者發生內戰,達姆彈即可恢復使用,因為暴動與內戰是屬於內政的問題,並不屬於這條宣言的約束範圍。另外如果有任何非締約國牽涉在某場戰爭之中,這條宣言也會自動暫時失效,因為但書就是所謂的「全體參與」的條款。但書的原先用意是為了鼓勵所有的國家都加入締約,但是許多國家不願意受到條約束縛,或者藉口有非締約國參戰而放棄既有的立場。

但是在狩獵上卻鼓吹使用擴張型彈頭(半金屬包覆彈,JSP,Jacketed Soft Point)來達到動物的即死性與狩獵的安全性,所以可知擴張性彈頭的致死力高於全金屬包覆彈頭(FMJ)。


所以所有海牙公約的簽定國或應允尊守的非簽定國所使用的軍用FMJ子彈彈頭都是符合『在戰鬥時刻意用"一般交戰手段"造成敵方大量兵員"非即時致命性"的傷害』的定義。
快快給它死用上算是JSP反倒算是違反海牙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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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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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6/21/2012 :  14:27:56  會員資料 Send dasha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腦袋有問題編劇搞出來的動畫不談,國際法的問題是:國內法有當事兩造,有檢察起訴,有法院/法官判決,有警察體系逮捕與執行(後者可能又分為法警體系).
可是國際上呢?當事兩造會存在,國際法院也有,檢察官與警察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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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27930 Posts

Posted - 06/21/2012 :  17:07:28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以國內法的範圍,其實應該問個更簡單的問題:

警察在街上開槍射擊歹徒使其受傷倒地但沒有生命危險,可是流彈打死路人,這個警察有沒有罪?有的話,罪名是什麼?

還有別忘記一件很諷刺的事,因為二戰用各種方式直接間接的殺了太多平民,其實二戰後才有條約要求禁止戰爭在戰爭中攻擊平民。但條約簽完後進入小戰爭的時代,平民也拿槍開始互相攻擊。


嘛,這邊談法條的問題,我過段時間抄篇文章到道縣慘案那邊談另一個話題,當一群平民中有人持槍向軍隊攻擊,這個軍隊應不應該因為無從分辨哪個才是攻擊者所以就直接朝群眾開槍還擊?又,假設戰鬥結束後從群眾中逮到的活口沒人手上有槍也沒人承認有開槍射擊,那這些見鬼的幽靈射手應該怎麼定罪?

二戰時代的盟軍的戰略轟炸其實就是因為沒辦法精密分辨目標也沒辦法精密攻擊,乾脆全部一起幹掉比較快。只是有時候好歹會在轟炸前發些傳單說我們要炸了你們快逃走而已。


假設你住在機場邊老共今天發射他們的飛彈過來,因為今天風大稍微歪一點打到你家,然後你家裡的人全噴了,信不信這沒人需要負責?

當年打砲戰的時候,金門人就應該很懂怎麼對應這狀況。

還有個諷刺的現象是自己國家的國軍演習打歪打到你家的時候反而容易申請國賠,被其他國家的攻擊打到你家的時候,通常找不到人賠錢給你。

美國的那些會發射地獄火的UAV就是這類打你家不賠錢的現代代表性象徵。他們的地面車隊稍微好些,至少史崔克車撞壞你家的時候,你只要能及時拉住幾個大兵,還有機會跟美軍申請賠償。


這也是為啥BOB裡頭盟軍進入荷蘭,英國戰車兵還受命應該儘量減少對平民住家造成破壞,即使這命令會讓他們身陷險境。他們也不能任意開砲把所有荷蘭人的家都炸了以確定裡頭沒有德軍。

德軍在華沙鎮暴的時候到真的是因為清除詭雷太麻煩所以就把可疑的房子都炸了。這也不稀奇,歷史上有無數鎮暴跟反叛亂作戰的執行者因為嫌麻煩所以乾脆作無差別攻擊,然後支持度急降。

但執行者本身倒是可以說,無差別攻擊這樣我比較安全──這也是事實,如果真的只想確保阿富汗沒有游擊隊,應該用核武器或降點級用生化武器直接殺光所有阿富汗人,這樣就沒有游擊隊了,派美軍上去給人開槍幹啥?

但就算美國也不能這麼做所以才派這些美軍去送死,否則養他們不如養核子彈。


戰爭就是這類現象的大集合,以致於前人發明了一些很有用的辭彙來說明這些狀況:

SNAFU:Situation Normal: All Fxxked 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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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是根據個人一向仰賴的研究方法而得出結論。我的方法就是:道聽途說加上斷章取義,然後歸納推理,最後忘掉訊息來源,開始強詞奪理,堅持我所言就是既定事實。」
史考特.亞當斯,《呆伯特之黃鼠狼當道》

Edited by - 慎.中野 on 06/21/2012 17: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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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giahua
路人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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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6/22/2012 :  05:52:20  會員資料 Send Lugiahua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假如可用國內法來審判敵軍士兵
那還不簡單
每個人掛個"非法持有武器" "走私軍火"就夠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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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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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6/22/2012 :  09:57:11  會員資料 Send LUMBER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動畫內暫且不提.....因為能力足夠所以:
1.給這位超人神一般的審判規格?
2.給其他凡人寬鬆到爆的凌虐range

本質上戰爭就是殘忍,多劃一條線出來區分凡人跟神人,後續問題只會多到爆,而且無限上綱的機會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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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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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6/22/2012 :  16:35:23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LUMBER
本質上戰爭就是殘忍,多劃一條線出來區分凡人跟神人,後續問題只會多到爆,而且無限上綱的機會很大.....



你要知道真實的戰爭跟黑道火拼中,本來大尾人物就算有幹些壞事也是很難搞。
因為最後不能隨便動他所以對其指揮下幹的一些壞事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或是找些小弟出來頂罪也是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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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是根據個人一向仰賴的研究方法而得出結論。我的方法就是:道聽途說加上斷章取義,然後歸納推理,最後忘掉訊息來源,開始強詞奪理,堅持我所言就是既定事實。」
史考特.亞當斯,《呆伯特之黃鼠狼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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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MBER
我是老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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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6/23/2012 :  08:39:53  會員資料 Send LUMBER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慎.中野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LUMBER
本質上戰爭就是殘忍,多劃一條線出來區分凡人跟神人,後續問題只會多到爆,而且無限上綱的機會很大.....



你要知道真實的戰爭跟黑道火拼中,本來大尾人物就算有幹些壞事也是很難搞。
因為最後不能隨便動他所以對其指揮下幹的一些壞事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或是找些小弟出來頂罪也是很正常的。




對團體有對付團體的法律,集團犯罪或是直接命其名為非法集團一網打盡了事,或是以組織犯罪條例起訴,沒有聽過只是因為控制的方法不同,或是因為刑責太輕所以不被注意....

單一士兵的犯罪行為,除非像納粹那樣連自家人都怪罪,甚至搞到全球通緝.又或是像美國會一個一個挑(即使最後還是沒啥太大的罪名起訴).否則根本不太有人去管單一特例.

故事搞個可以影響戰局的東西出來,那是故事.
但實際上要無限上綱,無論從技術層面到道德層面,最後都難保變成雞蛋裡挑骨頭般的苛刻,甚至是可笑,然後淪為像是紐倫堡大審那樣,只是滿足人的復仇心態.

上面看起來怪罪的部分就很想讓人笑了,技術層面怎麼樣?
因為動畫裡面做起來簡單所以戰艦直接爆炸了事,
看起來人可以直接從駕駛艙裡爬出來所以一切平安無事.....

小的也不太愛用一般普世價值去挑電影的麻煩,
"就是因為只有男主角在現場,所以一切過錯都是他"的罪名聽過太多了,
只是"沒在現場的就給我閉嘴"反而是大多數第一線人員的真心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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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伯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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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6/23/2012 :  18:44:28  會員資料 Send 西伯利亞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話說回來,小弟對於這種刻意製造傷員拖累整支部隊的理論其實一直有個疑惑,就是這種狀況真的有那麼容易製造出來嗎?

我的疑慮主要是這樣:戰場基本上是個沒有規則也沒有規律的地方,任何狀況都有可能,今天一個倒在地上的敵軍傷兵可能會是個溫和的俘虜,也可能是個準備趁你靠過來的時候用手榴彈跟你同歸於燼的傢伙。因此,理論上只要他還活著並且有相當程度的意識,那他就還存在威脅性。因為這樣,所以在激烈交戰中應該確保殺死敵人,否則可能怎麼死的都不知道。(這算是我自己的感覺吧)而即使是在巷戰中遭遇狙擊手,狙擊手選擇不打死第一個目標的話,就要擔心沒有死掉的目標可能會轉過身來試圖替躲在掩體後的弟兄找尋你的位置,甚至對你開槍。
尤其現代戰爭戰線變化快(或是根本沒有戰線),你可能很快就會前進到對方身邊,這時搞這種不殺會給自己的單位造成極大的危險。

基本上,因為上面的這一大串,我自己的感覺是:除非有特殊目的或是交戰已經結束在清理戰場,否則戰場上敵人還是殺死比較好。至於所謂不殺反而可以拖累對方友軍的狀況,個人認為只存在於能夠明確區分戰鬥中/非戰鬥中狀態,又或者是敵明我暗、敵方士氣不佳的狀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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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伯利亞
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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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6/23/2012 :  19:25:11  會員資料 Send 西伯利亞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說到這種打傷不打死的,個人是覺得可以看看被這傢伙打傷的人裡面有沒有後來死掉的,有的話就直接當他有殺人去判就好。如果沒有的話也可以把他的同僚因為它多殺的敵人(總不可能一整個單位都跟他一起不殺吧)也算一部分到他頭上。再不然開放受害者公投這傢伙要死還是要活...總之嘛,幹了這種事的人,給他報復是理所當然,只要能夠確認這一點,剩下的就是怎樣才能安撫我方又不至於讓對方變成新威脅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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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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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6/23/2012 :  20:33:31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看了上面的發言我突然驚覺,現代軍隊訓練,似乎很多沒有教導士兵怎麼當俘虜,所以也沒有教導士兵怎麼對待俘虜。

這跟二戰前的日本兵一樣。

美軍跟英軍之類常打仗的軍隊如何我還蠻有興趣的,但可以想見國軍如果打起仗對俘虜會非常殘忍之外,士兵一旦投降因為沒受過被俘指導也是什麼東西都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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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考特.亞當斯,《呆伯特之黃鼠狼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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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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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6/23/2012 :  20:45:56  會員資料 Send dasha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西伯利亞

話說回來,小弟對於這種刻意製造傷員拖累整支部隊的理論其實一直有個疑惑,就是這種狀況真的有那麼容易製造出來嗎?



軍事上提到這個理論,往往就牽涉到步槍子彈口徑選擇,口徑比較小可以多帶一堆子彈,口徑比較大的就只好強調殺傷力,接著就是小口徑支持者提出這個傷員理論.所以問題不是刻意製造這種情況,而是某種選擇容易發生這種情況時,是更有利還是更不利?
又,剛剛按摩時才想到,"刻意製造大量敵方非致命戰鬥傷害傷員",在虛構的故事中,七龍珠Z常見的狀況算不算?因為只要動用七龍珠,化成灰的人照樣活得回來,"非致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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冗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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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6/23/2012 :  22:02:35  會員資料 Send 冗丙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其實米國狗防部當初選擇林明敦.222競賽用子彈來改只是為了打準用~
因為這是人類史上第一個考慮彈道平直與低後座力讓義務役的大兵發揮準頭的彈種~~
當時14吋一圈槍管纏距讓5.56子彈不穩定到誇張~碰到小樹枝也會偏離彈道~~殺傷力十分驚人~~
等到啊拉斯加極地測試後狗防部私自提高為12吋一圈的槍管纏距降低了1/4~1/3殺傷力~~也就是說M193的子彈剩150M以內才會破裂~
這次引起了史東納的抗議但無效~~


忠義衛飯筒~剽悍吃燒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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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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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6/23/2012 :  23:16:08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引言回覆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Lugiahua

假如可用國內法來審判敵軍士兵
那還不簡單
每個人掛個"非法持有武器" "走私軍火"就夠用了



話說有種類似做法,在日本的警察實務上叫「別件逮捕」。

就是假設懷疑我犯了某種罪,但又沒有確實證據時,就先隨便找個小罪名比如隨身攜帶瑞士刀(用日本的輕犯罪法可視為凶器),總之先將我抓去關個幾天,看能不能問出什麼東西來或是拖延我湮滅證據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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