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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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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5/28/2014 : 05: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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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kingcobra
錯判是只能減少,而不能完全避免的 至於如何立法改善,則非我所能之事,還是留給其他人吧
其實廢死團體的存在,在某些人眼中,就是擔負這種"改善"的效果,因為他們是一種極端的壓力團體,可以平衡另一種極端,提供壓力,讓司法單位必須謹慎.否則,公家機關待久了,業務一忙,難免偷懶隨便來...... 制度是死的,可是人是活的,而且難免偷懶懈怠,制度內搞互相牽制常見的是一起偷懶,這時就需要有壓力團體,以活人對抗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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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cobra
路人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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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5/28/2014 : 16: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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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私隱上有所犠牲 但問題是多少犧牲才是合理,而又由誰來定呢?又有什麼法律給了答案?
2 長知識了,謝謝,不過還能玩下去 有沒看過日本的偷拍片 如果偷拍者在公眾地方,又沒破壞你什麼東西 那是被拍者犯罪了,還是偷拍者犯罪了呢? ps 香港是有法律對付偷拍者,但罪名不是侵犯他人自由/偷拍
3 這同我對香港法律理解不一樣 我的理解是你需要向法庭申請禁制令,要不是追蹤拍攝並沒問題
4 言重了,閒談吧了 不只這事,其他都是
5 這是你我對標題理解有別 我接話時,談的是死刑有沒有阻嚇力,如對鄭捷這類找死的並沒阻嚇力, 故是否應廢 我的論點是,什麼法律對瘋子都沒效,故不能以此說應否廢死刑 故如何改善法律,減少誤判,非我要談的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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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2x2
我是菜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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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5/28/2014 : 17: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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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眾知情權 例如公眾是有權知道官員住宅有否僭建 卻無權知道官員有否便秘
2. 日本的偷拍A片? 很多都是假的啦 在公眾地方被拍者如果沒做甚麼就沒犯罪 如果在演出活春宮就是在公衆地方行為不檢+猥褻
偷拍活春宮者也有可能以遊蕩罪被檢控(不一定會檢控啦) 如果把片段流出就是不誠實取用電腦(也不一定會檢控啦...)
3. 遊蕩罪就OK了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ChinOrd/836E34C2DBF0D44A8825648C0004F12A?OpenDocument (3)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5. 迷路的小狗兄有以下一段呢 "不過廢體團體也一直迴避死刑的另一個作用:讓罪犯與社會永久隔離 在目前台灣缺乏真正的永久監禁(雖然案例極少,但永久監禁還是存在有罪犯逃脫的風險)的客觀條件下 用死刑來永久隔離某些罪行重大且再犯率極高的罪犯也是一種有效保障絕大多數人安全的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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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human
我是菜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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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5/28/2014 : 17: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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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遊蕩罪不成啦~
quote:
"[...]《刑事罪行條例》中的遊蕩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罪(S.160(3) Cap 200)。一般偷拍裙底的案情都欠缺遊蕩(loiter)這元素,所以被告不是被判無罪就是定罪後上訴得直。有些情況原審裁判官修改控罪為《公安條例》中的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Disorderly Conduct)(S.17B(2) Cap. 245)[**],這控罪獲上訴法官首肯,於是前一陣子又把偷拍裙底行為,用這控罪來檢控。我對這控罪的闡釋絕對有保留,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包含破壞社會安寧(breach of peace)的元素,偷拍裙底引伸至破壞社會安寧,是極具爭議的看法。可能因為這原故,近日改為控以破壞公眾體統罪/有違公德行為罪(Outrage Public Decency)。破壞公眾體統罪並非在香港法例中訂立,它來自普通法(Common Law)。普通法沒有訂出刑罰,所以落案時檢控書要連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條來描述。" http://billsiu.blogspot.com.au/2012/07/blog-post_24.html
[**] "擾亂秩序行為的人,要意圖激使其他人破壞公眾安寧,才會犯法,他本人的擾亂秩序行為卻不犯法,極其量屬處以簽保守行為或視乎案情可控以襲擊罪。" http://billsiu.blogspot.com.au/2013/11/blog-post_19.html 所以在搶咪案之後不能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
或者用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不過都比較牽強.. http://billsiu.blogspot.com.au/2013/05/blog-post_9.html
玩到最後似乎要繼續用common law的破壞公眾體統罪/有違公德行為罪~
I would never die for my beliefs because I might be wrong. --Bertrand Russe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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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2x2
我是菜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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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human
我是菜鳥
 
Hong Kong
426 Posts |
Posted - 05/28/2014 : 19: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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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說得不好,應該說"遊蕩罪必須有遊蕩這元素,如果有人在上班/逛街途中起了色心偷拍,遊蕩罪便不成啦"比較好~
I would never die for my beliefs because I might be wrong. --Bertrand Russe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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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cobra
路人甲乙丙
  
2255 Posts |
Posted - 05/28/2014 : 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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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SK2x2
1. 公眾知情權 例如公眾是有權知道官員住宅有否僭建 卻無權知道官員有否便秘
2. 日本的偷拍A片? 很多都是假的啦 在公眾地方被拍者如果沒做甚麼就沒犯罪 如果在演出活春宮就是在公衆地方行為不檢+猥褻
偷拍活春宮者也有可能以遊蕩罪被檢控(不一定會檢控啦) 如果把片段流出就是不誠實取用電腦(也不一定會檢控啦...)
3. 遊蕩罪就OK了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ChinOrd/836E34C2DBF0D44A8825648C0004F12A?OpenDocument (3)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5. 迷路的小狗兄有以下一段呢 "不過廢體團體也一直迴避死刑的另一個作用:讓罪犯與社會永久隔離 在目前台灣缺乏真正的永久監禁(雖然案例極少,但永久監禁還是存在有罪犯逃脫的風險)的客觀條件下 用死刑來永久隔離某些罪行重大且再犯率極高的罪犯也是一種有效保障絕大多數人安全的手段"
1 那還是程度的問題 便祕⋯⋯是不是代表官員有病呢,如果是,那公眾是否有知情權呢?
2 戲可能是假,劇情不見得是假 我都見過對面屋有人換衫之類,那我們誰有罪呢?
連同第三點,你未明我的重點,重點是法律上有不少灰色地帶 遊蕩罪常被用到,因其訂得很空泛,如果有錢,有很多情況,這官司有得打的 ps 我説的是追蹤拍攝,不是拍裙底
5 我是不是已經寫明”ps 非對個人post” 對鄭捷這樣的人,監禁不過是浪費米飯錢 而且對被害人及其家人,又是否公平呢? 不過這又是別一話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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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2x2
我是菜鳥
 
569 Posts |
Posted - 05/28/2014 : 19: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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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官員有病, 除非是重病使其不能履行職務, 否則也是私隱
2. 見到對面屋有人換衫, 有何猥褻? (笑) 這和在窗前打飛機是兩回事
3. LOL的確是有灰色地帶 但不是這些
以遊蕩罪來説, 要看証據是否能和犯罪意圖連上 如在後巷攜有鐵筆爬牆, 就可説請到清洪都沒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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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cobra
路人甲乙丙
  
2255 Posts |
Posted - 05/28/2014 : 22: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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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SK2x2
1. 官員有病, 除非是重病使其不能履行職務, 否則也是私隱
2. 見到對面屋有人換衫, 有何猥褻? (笑) 這和在窗前打飛機是兩回事
3. LOL的確是有灰色地帶 但不是這些
以遊蕩罪來説, 要看証據是否能和犯罪意圖連上 如在後巷攜有鐵筆爬牆, 就可説請到清洪都沒用
1 一開始怎知你病到什麼程度?
2 猥瑣 的定義同樣有些空泛 至於我看到些什麼⋯⋯就知你想引我說多些 ⋯⋯我就是不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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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2x2
我是菜鳥
 
569 Posts |
Posted - 05/29/2014 : 09: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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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些人一開始驗已知是重病 如小弟有友人上年心血來潮 做身體檢査時發現患上癌症第四期 半年後就仙遊了
2. 沒興趣, 已不是這個年紀
只要你在屋内做正常的事 也無意露出給別人看 就不是猥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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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子
路人甲乙丙
  
Taiwan
4535 Posts |
Posted - 10/15/2014 : 18: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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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news.yahoo.com/%E7%AC%AC3%E6%AC%A1%E6%AE%BA%E4%BA%BA-%E4%BB%8D%E9%80%83%E9%81%8E%E6%AD%BB%E5%88%91-215034975.html
第3次殺人 仍逃過死刑 中時電子報作者林偉信╱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4年10月15日 上午5:50
曾先後殺害2條人命的張添銘,在被判無期徒刑獲假釋後,又在花蓮槍殺素昧平生的計程車司機陳永濬,檢方對他求處死刑,但一、二審都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考量張一再向死者家屬鞠躬致歉,可見其良心未泯,昨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張再逃過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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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了人關起來後放出來,然後殺人未遂關起來後還是放出來,之後再度殺了人後關十年再度被放出來,吸了毒逃亡後又再殺掉一個人 結果又再度無期徒刑,遲早還是要放出來的,然後就有第五次殺人案,可能又要有人要被殺......真是哈哈
法官還引用啥兩公約「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那天是啥?耶穌基督還是聖母瑪莉亞?我可不承認那個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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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ed by - 白河子 on 10/15/2014 19:1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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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wkeye
我是老鳥
   
6232 Posts |
Posted - 10/15/2014 : 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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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法官的判決實在無法接受 ˋ對於法官這樣袒護難道沒有彈劾機制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41008/484208/applesearch/殺人免死廢死後遺症 作者:吳一忠(文字工作者)
台南湯姆熊遊樂場殺童魔曾文欽二審判無期徒刑,震驚社會的輔大女生白骨案,一審也判兇手免死,可說是廢死的後遺症。
恐龍法官的判決,引發民眾不滿,只有廢死聯盟端出英國的「台灣死刑報告」,及「國際兩公約」,呼籲國內限制死刑的範圍,時機點就在北捷事件之後,這陣子更是密集投書「洗腦」,讓人不得不聯想,廢盟挾洋人告洋狀的動機。
北捷砍人說法不一,但多傾向反社會人格、精神疾病、思想偏執、自我封閉或沉溺電玩。但既已造成死傷,就該交由司法解決,依現成的法令審判。
鄭嫌一心求死,卻不敢自殺,毫無愧疚之心,不道歉不後悔,卻和台南殺童案曾文欽一樣,認為「殺一兩人不會被判死刑」,因此株連無辜。兇嫌冷血殘酷,讓人們再度審思死刑有其必要,處死兇嫌聲浪高漲。加上接連兩件兇殘殺人案都判免死,讓人不禁懷疑,難道司法都是維護壞人?
廢盟動作不斷,不死心的推動理念,說政府違反兩公約,只要不認同,就是不人道、違反人權;申請釋憲被大法官駁回,另闢蹊徑找國外人權團體助陣,不達目的絕不中止,其行可佩但其心可議。
構成死罪原因太多,牽連如蜘蛛網,想要徹底消弭,是不可能的工程,將死罪成因歸咎大環境,明顯的扭曲主題。試問:被害者和兇嫌有何深仇大恨?兇嫌殺人時,經過被害者同意嗎?若被殺者是廢盟家屬,廢盟會原諒嗎?
世事無法善盡人意,宗教情操太高尚,民主法治時代,難解決所有不滿,司法便成為依靠的天平,眾人遵循的規範,就法論法,有何過錯?
法務部四月底槍決五名死刑犯,證明「依法執行」的決心,不受外界影響。法務部不是閻王殿,更不代表上帝;世事紛雜,要將犯罪因素消滅,上帝也無能為力。換言之,贊成死刑和階級尊貴、本性善惡、宗教信仰無關,在死刑的議題上,廢盟別忘了,司法不只代表個人,更代表80%贊成死刑的國人。
北捷兇案給我們的啟示,亂世宜用重典,才能遏止殺戮之氣,目前還不到廢死的階段,一旦死刑不存,勢必出現更多的北捷殺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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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MBER
我是老鳥
   
Taiwan
8485 Posts |
Posted - 10/16/2014 : 13: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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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下好了....不得假釋這個前提,在台灣不適用嗎? 沒有法官想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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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M
路人甲乙丙
  
3333 Posts |
Posted - 10/16/2014 : 18: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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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以前有人把輕罪大赦當福利 就被無限上綱了
不然再更早之前常可以看到幫助更生人重返社會的新聞或活動 之後就都是不管大罪小罪都說怎麼不關到死 |
Edited by - GMM on 10/16/2014 20: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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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wkeye
我是老鳥
   
6232 Pos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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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子
路人甲乙丙
  
Taiwan
4535 Posts |
Posted - 12/19/2014 : 10: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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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hawkeye
只要有精神病診斷證明就是殺人的護身符嗎?都已經關過還再犯根本就毫無教化的可能了ˋ請這法官去教化吧! 超鬼扯的判決!呸!!!!
希望有精神病患,有計畫性的跑去殺那些法官的全家,然後再由另一批人權法官審判哈哈哈哈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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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a
版主
   
Tajikistan
12848 Posts |
Posted - 12/19/2014 : 11: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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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有一天,這等國家司法發展潮流會逼得人民投向私刑正義的懷抱。
一萌二PAK三聯閃,四代歐風五國潘,十全側衛百戰鷹,成千蟲隼萬國繁。 |
Edited by - toga on 12/19/2014 11:0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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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wkeye
我是老鳥
   
6232 Pos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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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M
路人甲乙丙
  
3333 Posts |
Posted - 01/07/2015 : 2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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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保又不是這樣就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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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子
路人甲乙丙
  
Taiwan
4535 Pos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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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wkeye
我是老鳥
   
6232 Posts |
Posted - 04/13/2015 : 22: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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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不判死起碼該關個三ˋ四十年以上吧 !@這法官還配當公僕嗎!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413/36490824/虐殺2歲童只判13年狠男關6年可假釋 虐殺2歲童只判13年 狠男關6年可(申請)假釋 判太輕 【林靜盛、鄧惠珍╱連線報導】雲林縣前年驚傳「洋娃娃命案」,一名兩歲女童著紅色洋裝陳屍水圳,檢警發現,女童母親的同居男友施虐女童達一個月,多次綑綁毆打、用硬鞋底敲頭,最後在攝氏十三度低溫下淋冷水致死後棄屍;依法可判無期徒刑,法院以他無殺人犯意為由,月前判他十三年六個月,等於坐牢六年多就可申請假釋,檢方認為判太輕將上訴。兒童權益促進會理事長王薇君直呼:「判太輕了,難道法官認為手法不夠兇殘嗎?」 法官認無殺人犯意 法官認為,被告李男僅因女童哭鬧,無視女童年僅兩歲,就以毆打、綑綁凌虐,但沒有致她於死的動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那以後這法官小孩被這樣對待也比照辦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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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M
路人甲乙丙
  
3333 Posts |
Posted - 06/01/2015 : 1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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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得柯P會跟我想法一樣 如果要廢死就要無期關到死 我對死刑沒什麼特別好感是因為太便宜他了 要就關到死,求死不能 這種可不可怕,看那阿扁就知道 就算是有權勢的人進去沒人敢對他怎樣 也是會被搞成神經病
前陣子看一本h漫 虐待女生不傷害肉體先奪去他的視覺聽覺嗅覺 久了腦袋就變得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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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ed by - GMM on 06/01/2015 12:5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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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a
版主
   
Tajikistan
12848 Posts |
Posted - 06/01/2015 : 12: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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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簡單的求死不能關法就是關在完全沒有光線的黑牢∼不必任何刑求,也能在短短數周內讓像艾爾卡彭這般的狠腳色徹底精神崩潰,淪為廢人。
一萌二PAK三聯閃,四代歐風五國潘,十全側衛百戰鷹,成千蟲隼萬國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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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M
路人甲乙丙
  
3333 Posts |
Posted - 06/01/2015 : 12: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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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如任我行也會放棄存活的希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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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chang2100
我是老鳥
   
Cayman Islands
17243 Posts |
Posted - 06/01/2015 : 17: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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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關在"完全靜音"的房間, 一般人沒多久就會受不了. 再久一點就會發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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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些秘密話語來自活著的耶穌,由迪迪摩斯•猶大•多馬記錄。 他說:「任何人發現了這些話的意義,將不會嚐到死亡的滋味。」 多馬福音第1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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