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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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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97 Posts

Posted - 07/01/2012 :  15:22:21  會員資料 Send dasha a Private Me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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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huangmin95


辣椒水槍,市售有專用的防狼噴霧劑,你使用它也可以達到同樣的效果,你位什麼要特地去製造一款辣椒水槍呢?你有足夠的相關經驗可以證明你所製造的水槍對人體無害?



法官這樣問小弟真的很難回答,實際上,辣椒水槍的優點就是射程,防狼噴霧的有效射程基本上略低於一公尺,噴霧槍也不過延伸到兩公尺左右,這都是近身格鬥的距離.可是水槍的話,手槍大小的就不只兩公尺,更大的甚至可以到四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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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har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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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7/01/2012 :  18:31:11  會員資料 Send vcharng a Private Me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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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huangmin95
同樣的狀況有兩種解釋

某甲在家裡自制具有殺傷力的化學藥水,攻擊平日與其有口角之某乙,造成某乙永久性失明

與某甲有口角之某乙意圖攻擊某甲,某甲為了自衛拿出其預先調製好之化學藥水,造成某乙永久性失明

前者完全就是重傷害起跳甚至可以往謀殺方向前進,後者可能就是三年內有期徒刑在加個緩刑兩年吧

問題在於你要法官怎麼相信你是為了自衛才準備這麼有殺傷力的藥水?會相信的法官才有問題吧


你一開始講自製藥水和市售藥水是一樣的殺傷力
我們以這一點為前提來討論
這樣一來,再加上市售藥水是合法品的話
那"有殺傷力的藥水"這一點就不會成立.
呃...在法官有腦又沒被買通的前提下= =

但是既然你要自製,通常就代表殺傷力高於市售
真要出問題應該是這裡比較會出問題
特別是萬一法官直接假定"自製=殺傷力高於市售"的話
但還是那句話,到這地步就是法官的問題了.

--------------------
“Patriotism is, fundamentally, the belief that your country is superior to all other countries because you were born in it.” ~George Bernard Shaw

"Are you neutralized?"
"No"
"Are you neutered?"
"NO!"
"Then how can you be neut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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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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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97 Posts

Posted - 07/01/2012 :  20:06:10  會員資料 Send dasha a Private Me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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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vchar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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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huangmin95
同樣的狀況有兩種解釋

某甲在家裡自制具有殺傷力的化學藥水,攻擊平日與其有口角之某乙,造成某乙永久性失明

與某甲有口角之某乙意圖攻擊某甲,某甲為了自衛拿出其預先調製好之化學藥水,造成某乙永久性失明

前者完全就是重傷害起跳甚至可以往謀殺方向前進,後者可能就是三年內有期徒刑在加個緩刑兩年吧

問題在於你要法官怎麼相信你是為了自衛才準備這麼有殺傷力的藥水?會相信的法官才有問題吧


你一開始講自製藥水和市售藥水是一樣的殺傷力
我們以這一點為前提來討論
這樣一來,再加上市售藥水是合法品的話
那"有殺傷力的藥水"這一點就不會成立.
呃...在法官有腦又沒被買通的前提下= =

但是既然你要自製,通常就代表殺傷力高於市售
真要出問題應該是這裡比較會出問題
特別是萬一法官直接假定"自製=殺傷力高於市售"的話
但還是那句話,到這地步就是法官的問題了.



不,這不只是法官的問題,是"意圖"的問題,外購合法用品那就是合法,但自製這件事情就沒有合法認證機關,這種行為就不算合法.雖然以台灣現在的法院來說,這一點可以靠法官或檢察官那邊凹掉,但原則上自製與外購的認定就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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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27929 Posts

Posted - 07/01/2012 :  20:27:00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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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da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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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vchar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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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huangmin95
同樣的狀況有兩種解釋

某甲在家裡自制具有殺傷力的化學藥水,攻擊平日與其有口角之某乙,造成某乙永久性失明

與某甲有口角之某乙意圖攻擊某甲,某甲為了自衛拿出其預先調製好之化學藥水,造成某乙永久性失明

前者完全就是重傷害起跳甚至可以往謀殺方向前進,後者可能就是三年內有期徒刑在加個緩刑兩年吧

問題在於你要法官怎麼相信你是為了自衛才準備這麼有殺傷力的藥水?會相信的法官才有問題吧


你一開始講自製藥水和市售藥水是一樣的殺傷力
我們以這一點為前提來討論
這樣一來,再加上市售藥水是合法品的話
那"有殺傷力的藥水"這一點就不會成立.
呃...在法官有腦又沒被買通的前提下= =

但是既然你要自製,通常就代表殺傷力高於市售
真要出問題應該是這裡比較會出問題
特別是萬一法官直接假定"自製=殺傷力高於市售"的話
但還是那句話,到這地步就是法官的問題了.



不,這不只是法官的問題,是"意圖"的問題,外購合法用品那就是合法,但自製這件事情就沒有合法認證機關,這種行為就不算合法.雖然以台灣現在的法院來說,這一點可以靠法官或檢察官那邊凹掉,但原則上自製與外購的認定就是不同的.




等等等等,這邊焦點跑掉了吧。

這邊不應該討論不存在的曖昧藥水。

商業製品辣椒噴霧只是「廠商掛保證沒有永久殺傷力」,所以如果造成永久傷害,就是可以牽拖廠商要幫忙一起賠,你也容易讓法官減低量刑。但一時性傷害,使用者也是要自己賠錢的(當然還要看你要不要牽托廠商進來賠)。

而且一旦造成對手永久失明那重傷害罪就足以成立,就算你牽托廠商進來但罪名也是跑不掉的。

自製辣椒酒精的話就沒有廠商保證,所以如果拿來對人使用造成永久傷害的話,完全就是製造者兼使用者的自我責任,沒人會幫你賠錢。這跟你去路邊拿石頭把人K到失明是一樣的意思。

因為要把人打到失明不一定要用藥水啊,用大拇指就行了。


自製辣椒酒精也可以牽拖說只是把驅蟲劑拿來用而已,這跟樟腦油拿來噴人臉是一樣意思......法院上就是比誰比較會扯一套道理扯的比較順,真的官司想打贏,歪理也要凹正。


所以商業也好自製也好,在法院上這主要的差別就是能不能牽拖廠商進來幫你扛責任而已。

這在其他的鈍器上頭也是一樣。

雖然打斷幾根骨頭通常都還可以治好,但假設對方不喜歡喝牛奶所以被打成殘廢,或是使用電擊棒對方剛好有心臟病死亡,這些都會讓你的罪名等級急速上升。

何況就算只是普通的傷害罪,如果對方執意不和解,那也是得進去籠子裡蹲幾個月。

真要就要敢打,所謂的敢打就是不怕去蹲,所以一開始我才強調,在台灣如果真的要打就要有覺悟,而且就算判斷時間很少,就是要覺悟今天寧願去蹲,也不能放著不管。

而且對手很危險的時候,打輸進醫院也是你OHCA之後才進到醫院裡。

----
「我乃是根據個人一向仰賴的研究方法而得出結論。我的方法就是:道聽途說加上斷章取義,然後歸納推理,最後忘掉訊息來源,開始強詞奪理,堅持我所言就是既定事實。」
史考特.亞當斯,《呆伯特之黃鼠狼當道》

Edited by - 慎.中野 on 07/01/2012 20: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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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27929 Posts

Posted - 07/01/2012 :  20:51:46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好啦,如果你想在法院上佔據有利地位,這年頭就是一定要錄影蒐證。

時代進步之賜,這個世界上有頭盔錄影機的存在。街頭遇襲可能還沒什麼機會,自家防衛的時候,如果有錢的話,就應該考慮在你的戰鬥用頭盔上頭安裝頭盔攝影機。

事實上很多大又重機車騎士為了在行車糾紛中有利,都已經會在安全帽上設置改裝行車紀錄器了。

攝影頭盔就算不打架也還有其他用途,像是最近美軍士兵就很流行把戰況上傳到youtube。

喜歡練格鬥的人,跟訓練夥伴作格鬥訓練時也可以用一人稱錄影來事後檢討自己的動作。

當然車禍也好、訓練也好、實戰也好,攝影機壞掉的時候也不要去心疼那個錢了,反正做這種用途當然是會壞的。


又,如果單純只是要說怪招的話,因為怪招就是隨機應變看你自己想辦法,你也可以考慮在戰鬥用頭盔上頭設置頭燈。

這除了地震等天災的時候拿來戴直接就有頭燈之外,在夜戰中進入戰鬥前如果你來得及打開,這可以直接干擾對手的視線,讓他看不清你的頭部。

用手拿手電筒去照有可以自由調整角度的好處還是有利多,但你還是得空出一隻手來使用。就算不是直接用手拿而是綁在手臂上也是一樣,你還是得用手去使用它。



嘛,就算讓真有廠商生產一款內藏各種特殊機能的居家防身用戰鬥頭盔,因為既然是商業製品當然就是要賺錢的,我想也不會便宜到哪裡去...



其實古代的戰鬥頭盔還有故意把外觀設計的很詭異或是很恐怖用來威嚇敵人的,你也可以考慮在頭盔上頭噴上「殺」或「凶」之類的字眼,這在盾牌上也是一樣的。

這有一半是開玩笑,但不是開玩笑的那一半是因為真有效果。Cosplay怪人面具或是軍警用防毒面具也一樣。

(至少我可以跟你保證我個人看見對手穿這種頭盔氣勢會減,不管是恐怖還是爆笑,還有某國的鎮暴警察防毒面具看起來就像銀河帝國軍也是很有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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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是根據個人一向仰賴的研究方法而得出結論。我的方法就是:道聽途說加上斷章取義,然後歸納推理,最後忘掉訊息來源,開始強詞奪理,堅持我所言就是既定事實。」
史考特.亞當斯,《呆伯特之黃鼠狼當道》

Edited by - 慎.中野 on 07/01/2012 21: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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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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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7/01/2012 :  20:58:31  會員資料 Send ID已刪除 a Private Me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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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慎.中野


等等等等,這邊焦點跑掉了吧。

這邊不應該討論不存在的曖昧藥水。

商業製品辣椒噴霧只是「廠商掛保證沒有永久殺傷力」,所以如果造成永久傷害,就是廠商要幫忙一起賠。但一時性傷害,使用者也是要自己賠錢的(當然還要看你要不要牽托廠商進來賠)。

自製辣椒酒精的話就沒有廠商保證,所以如果拿來對人使用造成永久傷害的話,完全就是製造者兼使用者的自我責任,沒人會幫你賠錢。這跟你去路邊拿石頭把人K到失明是一樣的意思。

因為要把人打到失明不一定要用藥水啊,用大拇指就行了。



所以假設真的造成永久傷害,在法院上這主要的差別就是能不能牽拖廠商進來幫你扛責任而已。


這個是一種國家認定,一個合法的廠商,我門不能排除有非法廠商的存在,我門和廠商間的購買行為,是存在一種彼此信賴的關係,也就是廠商製造出來的產品我門信賴他擁有廠商所證明的效果,比方藥物、車輛、食品等等

也就是我門按照廠商所提供的使用說明或是類似的東西,我門絕對不會得到預期以外的效果,比方腎結石

當你使用防狼噴霧劑時,如果導致預期以外的損傷,比方失明,那麼基於這種信賴原則,你的律師可以有比較強烈的立場去證明,你並沒有導致對方永久性失明的意圖,因為防狼噴霧劑理論上應該是不會導致他人失明,只會導致暫時性失能,那麼為什麼犯嫌會失明?第一可能廠商亂搞,第二犯嫌本身有某種過敏性體質,後者記得在國外有員警使用導致嫌犯死亡的案例

而就是這一點點的差異,在法院上的攻防可能就是無罪和傷害罪之間的攻防,而非自製辣椒水那種攻防了,在法院上有沒有意圖這兩個字可能就是死刑和無罪的差異

即便是中野所言的一時性傷害,這個差異性也是幾百萬到幾千塊的差別,我想任何一位女性朋友甚至是男性,能用幾千塊換來自己的生命安全都會絕得是值得的

最後即使法官亂判,你的律師甚至是最高法院有比較有地方可以攻防或是駁回原判決。前面中野所提的是在一般和平時期下鄰里間自衛組織(所謂的巡守隊)在面對某些問題,或是各位在家中面對某些特殊狀況時一般可以準備的東西,大前提是國家依然持續運作你做了還是要上法院解釋,那麼使用防狼噴霧劑和自治辣椒水相比較,防狼噴霧劑是較好的選擇。

但是如果是在國家失能鄰里間必須組織治安單位來維護自己的生命安全時,我會建議裡面要加蒜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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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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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7/01/2012 :  21:09:26  會員資料 Send ID已刪除 a Private Me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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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vcharng


你一開始講自製藥水和市售藥水是一樣的殺傷力
我們以這一點為前提來討論
這樣一來,再加上市售藥水是合法品的話
那"有殺傷力的藥水"這一點就不會成立.
呃...在法官有腦又沒被買通的前提下= =

但是既然你要自製,通常就代表殺傷力高於市售
真要出問題應該是這裡比較會出問題
特別是萬一法官直接假定"自製=殺傷力高於市售"的話
但還是那句話,到這地步就是法官的問題了.


就算是在蠢的法官,他也會問你一個問題,請問先生你有沒有類似的證明證明你的辣椒水對人體不會造成傷害?

在法院上面這種證明的意思是,請你拿出國家檢驗機關和國家認證的實驗單位,所開具的相關文件,證明你自製的辣椒水對於人體不會造成永久性的傷害!

這種東西是非常基本的,而你的講法其實就是一種很鄉愿的講法,自己認為,這種案子要贏很難,法官要判你沒事也很難,最少對方告你也提出了一張醫院證明,你手上有什麼?

很多民眾其實都期望法院能做出對自己有利的判決,但是卻完全提不出能讓法官更便利判決或是讓律師更有力辯護的證據,最常見的案例是在國有土地和實際使用者的對決上面,一邊只會說他世代居住另一邊拿出土地文件,法官再厲害也只能判給有土地文件的人,律師和法官就算想幫也幫不上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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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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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7/01/2012 :  21:10:21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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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huangmin95
當你使用防狼噴霧劑時,如果導致預期以外的損傷,比方失明,那麼基於這種信賴原則,你的律師可以有比較強烈的立場去證明,你並沒有導致對方永久性失明的意圖,因為防狼噴霧劑理論上應該是不會導致他人失明,只會導致暫時性失能,那麼為什麼犯嫌會失明?第一可能廠商亂搞,第二犯嫌本身有某種過敏性體質,後者記得在國外有員警使用導致嫌犯死亡的案例

而就是這一點點的差異,在法院上的攻防可能就是無罪和傷害罪之間的攻防,而非自製辣椒水那種攻防了,在法院上有沒有意圖這兩個字可能就是死刑和無罪的差異



這一點除了法律問題之外也是自衛防身的打鬥的一個心理問題。

如果你是警察或軍人,那出事多少都有國家幫你扛,但自發性的戰鬥行為一切的一切都是自我責任。

就我個人來說,雖然沒實際機會驗證,但既然要把自己的性命跟理念都寄託在從雙手雙腳跟頭蓋骨開始的一切武器跟使用技術上,準備戰鬥,這種心理建設也是要做的。

要出手就要有承受一切後果的覺悟,而且不管事前如何準備,多少都有點運氣的成分在。

所以事先談論可能的法律後果確實是很有幫助的,因為不預先告知後果就是「不教民戰,是謂棄之」了。

兵兇戰危。



附帶一提,我當然沒有文件證明我的雙手不會對人造成永久性傷害,所以這點跟自製辣椒水一樣,我也有覺悟被告要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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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考特.亞當斯,《呆伯特之黃鼠狼當道》

Edited by - 慎.中野 on 07/01/2012 21: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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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giahua
路人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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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7/02/2012 :  02:55:40  會員資料 Send Lugiahua a Private Me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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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慎.中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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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su37



在台灣,會武術而且等級高,可能徒手都被視為人間凶器。武術高手把人打傷,法官心證差,的確可能被判比較重。

所以除非你會無傷壓制的技巧,否則真的要打就要覺悟至少傷害罪和解賠錢,只是武器的選擇跟戰鬥的時候注意一下,就不用背殺人罪去坐牢。



美國有一句話是
"Rather judged by 12 than carried by 6"
(寧願被陪審團審判也不要被抬棺材)

要防衛就要有坐牢的準備, 但是總比自己或家人被打死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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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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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97 Posts

Posted - 07/02/2012 :  08:10:30  會員資料 Send dasha a Private Me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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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huangmin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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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vcharng


你一開始講自製藥水和市售藥水是一樣的殺傷力
我們以這一點為前提來討論
這樣一來,再加上市售藥水是合法品的話
那"有殺傷力的藥水"這一點就不會成立.
呃...在法官有腦又沒被買通的前提下= =

但是既然你要自製,通常就代表殺傷力高於市售
真要出問題應該是這裡比較會出問題
特別是萬一法官直接假定"自製=殺傷力高於市售"的話
但還是那句話,到這地步就是法官的問題了.


就算是在蠢的法官,他也會問你一個問題,請問先生你有沒有類似的證明證明你的辣椒水對人體不會造成傷害?



有時會問的可能更基本:你能不能證明你放的是辣椒水?小弟的小舅舅當年在竹科要徵收小弟外祖父母老家時,曾經為了徵收的問題與周邊串聯抗爭,那時他們的水槍與寶特瓶中裝的不是強酸就是強鹼,甚至還準備自製汽油彈瓦斯彈......外購的可以拿包裝給法官看,自製的要自己舉證,然後有句名言:"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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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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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7/02/2012 :  10:15:41  會員資料 Send ID已刪除 a Private Me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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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Lugiahua


美國有一句話是
"Rather judged by 12 than carried by 6"
(寧願被陪審團審判也不要被抬棺材)

要防衛就要有坐牢的準備, 但是總比自己或家人被打死好


不管你怎麼想,遊戲規則就是在那邊,除非已經進入所謂的無政府狀態

而當這個社會還是必須按照這個遊戲規則玩的時候,你必須想辦法從中取得符合遊戲規則的作弊,好吧有利地位

特別是在你有充裕的時間準備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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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har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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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7/02/2012 :  19:08:57  會員資料 Send vcharng a Private Me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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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huangmin95
就算是在蠢的法官,他也會問你一個問題,請問先生你有沒有類似的證明證明你的辣椒水對人體不會造成傷害?

在法院上面這種證明的意思是,請你拿出國家檢驗機關和國家認證的實驗單位,所開具的相關文件,證明你自製的辣椒水對於人體不會造成永久性的傷害!


依據無罪推定原則
是他要證明你的東西有永久性傷害才對.
Then again, 這要法官明理才行.

另外,直接假定對方會因為沒有殺傷力的辣椒水造成永久傷害
這已經是把可能狀況當必然狀況了
換言之從這以後的推論都有滑坡謬誤之虞.
按正常的邏輯,我們只能說
"如果對方不幸因為你那理應不會造成永久傷害的東西
而受到了永久性傷害,你就有可能有刑責,而且無法拉別人下水"
然後才得到"自製辣椒水的風險高於市售"的正確結論.

--------------------
“Patriotism is, fundamentally, the belief that your country is superior to all other countries because you were born in it.” ~George Bernard Shaw

"Are you neutralized?"
"No"
"Are you neutered?"
"NO!"
"Then how can you be neut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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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har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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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7/02/2012 :  19:11:20  會員資料 Send vcharng a Private Me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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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huangmin95
不管你怎麼想,遊戲規則就是在那邊,除非已經進入所謂的無政府狀態

而當這個社會還是必須按照這個遊戲規則玩的時候,你必須想辦法從中取得符合遊戲規則的作弊,好吧有利地位

特別是在你有充裕的時間準備的情況下


您認為存活然後坐牢是有利結果(自衛過當極難判到死刑)
還是直接當場死掉是有利結果?
我想這才是您引用的人,他表達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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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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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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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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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7/03/2012 :  05:08:20  會員資料 Send ID已刪除 a Private Me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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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vcharng


依據無罪推定原則
是他要證明你的東西有永久性傷害才對.
Then again, 這要法官明理才行.

另外,直接假定對方會因為沒有殺傷力的辣椒水造成永久傷害
這已經是把可能狀況當必然狀況了
換言之從這以後的推論都有滑坡謬誤之虞.
按正常的邏輯,我們只能說
"如果對方不幸因為你那理應不會造成永久傷害的東西
而受到了永久性傷害,你就有可能有刑責,而且無法拉別人下水"
然後才得到"自製辣椒水的風險高於市售"的正確結論.


你自己已經矛盾了,如非你因自衛傷害對方,那則為意圖傷害,也就是當你舉證你是因為自衛而攻擊對方的同時已經證明你對對方造成傷害,按照這個邏輯對方只須出具醫院的傷害證明即可證明

至於所謂自製辣椒水風險高於市售,第一請先看一下前面的內容,直接把辣椒弄進水槍,在看一下市售的防狼噴霧劑製造方式,第二"自製"也就是你的辣椒水沒有殺傷力你又怎麼會去自製呢?,第三你無法證明你自製辣椒水的殺傷力低於是瘦的防狼噴霧劑

而事實上,不管對方有沒有失明,或是永久性的傷害,不管事辣椒水還是其他的武器,你只要使用它傷人就很難擺脫意圖兩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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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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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7/03/2012 :  05:09:48  會員資料 Send ID已刪除 a Private Me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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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vcharng


您認為存活然後坐牢是有利結果(自衛過當極難判到死刑)
還是直接當場死掉是有利結果?
我想這才是您引用的人,他表達的意思...


我只能說被人殺死是無罪的,而這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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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har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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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7/03/2012 :  16:29:29  會員資料 Send vcharng a Private Me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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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huangmin95
你自己已經矛盾了,如非你因自衛傷害對方,那則為意圖傷害,也就是當你舉證你是因為自衛而攻擊對方的同時已經證明你對對方造成傷害,按照這個邏輯對方只須出具醫院的傷害證明即可證明

至於所謂自製辣椒水風險高於市售,第一請先看一下前面的內容,直接把辣椒弄進水槍,在看一下市售的防狼噴霧劑製造方式,第二"自製"也就是你的辣椒水沒有殺傷力你又怎麼會去自製呢?,第三你無法證明你自製辣椒水的殺傷力低於是瘦的防狼噴霧劑

而事實上,不管對方有沒有失明,或是永久性的傷害,不管事辣椒水還是其他的武器,你只要使用它傷人就很難擺脫意圖兩個字


還是那句話,無罪推定原則......
雖然聽起來太美好不會是真的,但至少理論上的法律是這樣.
另外這種論理是說不通的
我說明我的主觀意圖是自衛,就算判定過當
我的主觀犯意也不會變成傷害.
換言之只要他無法證明你主動攻擊他
而你可以證明他先對你構成威脅,那就沒事了

BTW,別忘了在你被告防衛過當之前,他會先被告殺人未遂,
(如果他沒有,那可能就要想想是不是真的是你這邊有問題了)
而且通常不是你去告是檢察官...
對方已經被告殺人未遂這件事也會影響法官的判斷.

不要拿"我只能說這就是法律"這種垃圾出來
我們的法律沒有爛到只要有人想殺你,你就只有等死才是合法的.
我知道講一些那種話聽起來很酷,可是現實就是現實
現實就是那些能讓你聽起來很帥很冷酷很成熟的台詞多半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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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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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7/03/2012 :  17:54:13  會員資料 Send dasha a Private Me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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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vcharng

我說明我的主觀意圖是自衛,就算判定過當
我的主觀犯意也不會變成傷害.
換言之只要他無法證明你主動攻擊他
而你可以證明他先對你構成威脅,那就沒事了



這不是台灣司法實務的作法,因為法院方面對於"主動攻擊"的判定蠻......誇張的.
順便提一下今天去中國之翼聽到的事情,就是前幾天一個新聞,老人進警局後暴斃,劉老闆跳出來當證人說警察打老人.由於他是目前唯一的證人,所以雙方家屬與警局都有打電話找他.他說整個事情的狀況是這樣的:
那天晚上他到大安森林公園運動,聽到有人說"警察怎麼這麼囂張!"停下來一看,是一個被警察銬住的老人,口出穢言,於是警察狠打猛踹,往死裡打的打法.現場聽說目擊者很多.
後來事情上新聞,他看不過去,加上自身也有其他需求,就找媒體爆料,但先找兩家一般媒體都不敢報,最後他只好找上蘋果,蘋果就報了.
接下來,警局先查他的底,發現劉老闆本人是老牌記者,他的長輩是退休老警官,就知道事情壓不下去,只好趕快開道歉的記者會,同時私下給mail"這次我們警察錯了!"不過,說歸說,大安分局還是準備了"秘密證人",說是孕婦那一家人動手壓制,所以老人受傷而死(昨天檢驗報告證實)是孕婦家人與警察雙方都有罪責.而檢察官則"恐嚇"雙方家屬,"偵察不公開",不能對外發言,基本上也是想壓下這件事情.
然後死人的家屬打電話問他詳情,得知劉老闆只知道末段,不知道之前襲擊孕婦那一段是不是真的,只好在新聞上徵求目擊證人.不過透過聯絡得知,第一次筆錄居然就是踹老人的那個警察做的,而且還"建議"家屬控告孕婦一家,一開始就推卸責任......
孕婦家屬也有聯絡劉老闆,這家就比較可憐,而且居然沒有記者去訪問......孕婦的丈夫是今年剛畢業的博士,本來找到了工作,這個月就要上工,現在變成殺人犯,不管怎樣都要坐幾年牢,人生其實是完了;而孕婦本人這幾天下體持續出血,孩子可能保不住......
最後是小弟的評論:基本上,在台灣碰到暴力攻擊,要不就是忍受攻擊倒楣,要不就是覺悟會坐牢反擊.不過小弟比較建議的是針對敵人進行致命性攻擊,雖然這樣罪會比較重,不過警察出的事反正也會推到你的身上,是不是你打死的沒多大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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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harng
新手上路

241 Posts

Posted - 07/03/2012 :  18:30:56  會員資料 Send vcharng a Private Message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dasha
這不是台灣司法實務的作法,因為法院方面對於"主動攻擊"的判定蠻......誇張的.


敢問資料來源?
司法實務作法只有判例算數喔...
還有實際狀況和適用法條的認定之間的比對
這些都是看網路看報紙絕對不會準的東西.

嘛,台灣的自我防衛法條和概念不夠好是當然
但我真的不覺得有誇張到那樣
總之我是不相信"有人想殺你,你就只有死是合法的"

--------------------
“Patriotism is, fundamentally, the belief that your country is superior to all other countries because you were born in it.” ~George Bernard Shaw

"Are you neutralized?"
"No"
"Are you neutered?"
"NO!"
"Then how can you be neut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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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乙丙

1507 Posts

Posted - 07/03/2012 :  22:28:53  會員資料 Send ID已刪除 a Private Me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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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vcharng


還是那句話,無罪推定原則......
雖然聽起來太美好不會是真的,但至少理論上的法律是這樣.
另外這種論理是說不通的
我說明我的主觀意圖是自衛,就算判定過當
我的主觀犯意也不會變成傷害.
換言之只要他無法證明你主動攻擊他
而你可以證明他先對你構成威脅,那就沒事了

BTW,別忘了在你被告防衛過當之前,他會先被告殺人未遂,
(如果他沒有,那可能就要想想是不是真的是你這邊有問題了)
而且通常不是你去告是檢察官...
對方已經被告殺人未遂這件事也會影響法官的判斷.

不要拿"我只能說這就是法律"這種垃圾出來
我們的法律沒有爛到只要有人想殺你,你就只有等死才是合法的.
我知道講一些那種話聽起來很酷,可是現實就是現實
現實就是那些能讓你聽起來很帥很冷酷很成熟的台詞多半是錯的.


自衛和謀殺的差別在哪邊?沒有差別

按照你所言,犯後態度不佳,企圖狡辯且造成被害人永久性傷害,15年不得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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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乙丙

1507 Posts

Posted - 07/03/2012 :  22:54:15  會員資料 Send ID已刪除 a Private Me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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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vcharng


敢問資料來源?
司法實務作法只有判例算數喔...
還有實際狀況和適用法條的認定之間的比對
這些都是看網路看報紙絕對不會準的東西.

嘛,台灣的自我防衛法條和概念不夠好是當然
但我真的不覺得有誇張到那樣
總之我是不相信"有人想殺你,你就只有死是合法的"


台灣的法界對於自我防衛法條的應用和概念沒有不好,其實非常好

檢察官、法官她們不是笨蛋,處於她們的位置她們不能夠僅憑片面之詞救下結論,實務上很多被告或是告訴人都認為她們講的才是事實,法官如果法官夠好應該不需要任何證據僅依靠他門的證詞就應該判其勝訴

事實上類似自衛的案例,通常是以互相傷害開始起訴,這個名詞一般叫做互告

而在台灣法律上面自衛並不能阻卻違法,也就是當你為了自衛打傷對方在法律上仍屬傷害罪的範疇,如果有死亡等其他結果也是依法論處,但是有個前提符合比例原則

而台灣法律也允許嫌疑人或者說被告有說謊的權利,簡單來說你指證自己是自衛,是對方想殺死妳,但是如果對方不是笨蛋它可以說他沒有殺死你的意圖只是想跟你談談,你必須自我舉證對方確實是想殺死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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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WS
路人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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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7/03/2012 :  22:57:18  會員資料 Send BWS a Private Message
呦~跑到這來鬼扯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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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human
我是菜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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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7/04/2012 :  00:00:51  會員資料 Send imahuman a Private Message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huangmin95
台灣的法界對於自我防衛法條的應用和概念沒有不好,其實非常好

檢察官、法官她們不是笨蛋,處於她們的位置她們不能夠僅憑片面之詞救下結論,實務上很多被告或是告訴人都認為她們講的才是事實,法官如果法官夠好應該不需要任何證據僅依靠他門的證詞就應該判其勝訴

事實上類似自衛的案例,通常是以互相傷害開始起訴,這個名詞一般叫做互告

而在台灣法律上面自衛並不能阻卻違法,也就是當你為了自衛打傷對方在法律上仍屬傷害罪的範疇,如果有死亡等其他結果也是依法論處,但是有個前提符合比例原則

而台灣法律也允許嫌疑人或者說被告有說謊的權利,簡單來說你指證自己是自衛,是對方想殺死妳,但是如果對方不是笨蛋它可以說他沒有殺死你的意圖只是想跟你談談,你必須自我舉證對方確實是想殺死妳






台灣法律我不懂,但不太可能讓被告有說謊的權利吧...?

quote:

http://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10001&LCNOS=%20%2094%20%20%20&LCC=2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part 1 CAP 9 Article 95 (2)

That he [the accused] may remain silent and does not have to make a statement against his own will;


這裡說的是"被告有權保持緘默",如果不在這裡[examination of accused],那裡有"被告有說謊的權利"...



I would never die for my beliefs because I might be wrong.
--Bertrand Russ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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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WS
路人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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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7/04/2012 :  00:06:00  會員資料 Send BWS a Private Message
鬼扯自衛法律條文的

你的相關判例在哪??判決書內容在哪??法官引用的法條又有哪些 ??

都又是篇拿不出來的通篇鬼扯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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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看到我在這邊發一篇文章時 , 會順道刪除其他發過的五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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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乙丙

1507 Posts

Posted - 07/04/2012 :  03:21:02  會員資料 Send ID已刪除 a Private Message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imahuman



台灣法律我不懂,但不太可能讓被告有說謊的權利吧...?



刑事訴訟法第95和第156條,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白話翻譯被告可以做出有利於自己的陳述即便那是謊言,或者調查有利於被告的證據等,不可以因為被告行使緘默權而加以推斷其罪行

甚至檢察官和法院對你進行調查或是審判時,你可以拒絕就法院和檢察官的訊問回覆,在現場陳述自己的政治理想etc...

比方某甲偷了一本書,某甲可以指稱他並沒有偷東西的犯義,那本書是被丟棄在垃圾桶內他只是從垃圾桶內撿取,像前面我們講的辣椒水例子,告訴人或檢察官就可以提出一些背景比方雙方有口角,或是證據比方醫院開立的驗傷證明等來作為證明被告使用辣椒水攻擊他人是有意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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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WS
路人甲乙丙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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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7/04/2012 :  07:18:38  會員資料 Send BWS a Private Message
哦~原來某廢已經自動自發的當自己是檢察官跟法官來論述法條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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