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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27929 Posts

Posted - 07/04/2012 :  07:54:54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BWS大哥你是不是累了...?

最初我以為你只是意見不合,但現在看你單純死纏爛打的發言,感覺是精神不太穩定。
( ̄_ ̄)

quote:
台灣法律我不懂,但不太可能讓被告有說謊的權利吧...?


法庭上的謊話或鬼扯可多了,重點是要怎麼證明對方說謊,特別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當有一方說謊時,另一方必須自己去戳破。

比如單純的打架,假設雙方都在法院上說是對方先動手,而其中一方說謊。
假設說謊的一方找來偽證人提供證詞,那就算說的是真話但沒有證據的一方,當然也是不利。




----
「我乃是根據個人一向仰賴的研究方法而得出結論。我的方法就是:道聽途說加上斷章取義,然後歸納推理,最後忘掉訊息來源,開始強詞奪理,堅持我所言就是既定事實。」
史考特.亞當斯,《呆伯特之黃鼠狼當道》

Edited by - 慎.中野 on 07/04/2012 08: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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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WS
路人甲乙丙

Taiwan
2128 Posts

Posted - 07/04/2012 :  08:05:14  會員資料 Send BWS a Private Message
我覺得中野您差不多

判例跟判決書內容都引述不出來 , 關於法律的解釋都是自我主張的言論吧了

也就是你們講的都很自我感覺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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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看到我在這邊發一篇文章時 , 會順道刪除其他發過的五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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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27929 Posts

Posted - 07/04/2012 :  08:12:34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回到辣椒水的話題上。因為商業非致命武器製品,確實多少有證實使用者沒有做重傷害、致命攻擊的意圖的效力,而自製的武器或臨時取得的武器並沒有這種效果。

但因為混戰中從路邊撿石頭把人打傷打死狀況也是差不多,只能說使用武器作猛烈的反擊,那在法院上法官的心證會較差(就我知道的案子,很多法官真的認為事情都應該徒手解決)。

所以這樣假設,假設你被某個壯漢徒手掐住脖子,但伸手抓到石頭當武器反擊,將對手的眼睛打瞎。事後上法院互告,因為你的傷勢輕而且對方一眼殘廢,如果沒有錄影或其他人事證,那確實是你會比較吃虧。因為除了你的片面之詞,沒有證據足以證明對方當時勒你脖子而你已經快死了。

對我個人來說,自己製造的辣椒水跟棍棒或石頭是一樣意思,只能說法官會不會把辣椒水/酒精當成是刀械或硫酸一樣的危險凶器,這還是要看法官。


但是實驗上一般市面上的辣椒作成的辣椒酒精酒精沾到臉上就只是很辣很痛而已,事後可以完全復原。沒有亂加料或是使用某些史高維爾指數奇高的軍用特殊品種應該是無問題。

危險的其實是呼吸道傷害。自製辣椒水不像商業製品一樣噴出的時候已經是霧狀,所以吸入呼吸道的風險比較低。(相對的其實效果差一些,因為主要是靠皮膚痛來制止對手)

前面大俠兄說他以前的實驗一噴就會四散那是因為商業製品是霧狀高壓瓦斯的緣故。酒精溶劑雖然揮發也快但發射的時候還是水柱,除非你用的是噴霧水瓶之類的發射器。


水槍因為是槍狀的比較好使用跟攜帶。否則裝在澆花用的噴水瓶裡頭,再準備一個盆栽,你要說是你在自家準備辣椒酒精,只是當驅蟲劑,那邏輯上很順。
當然在自家之外攜帶使用就不能這樣扯了。
┐( ̄▽ ̄)┌


----
「我乃是根據個人一向仰賴的研究方法而得出結論。我的方法就是:道聽途說加上斷章取義,然後歸納推理,最後忘掉訊息來源,開始強詞奪理,堅持我所言就是既定事實。」
史考特.亞當斯,《呆伯特之黃鼠狼當道》

Edited by - 慎.中野 on 07/04/2012 08: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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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27929 Posts

Posted - 07/04/2012 :  08:29:01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BWS

我覺得中野您差不多

判例跟判決書內容都引述不出來 , 關於法律的解釋都是自我主張的言論吧了

也就是你們講的都很自我感覺良好



喜歡引經據典並且重視武器操作手冊之類公式跟數據資料的大哥您會這麼說是在預料之內啦。

雖然我這種論法的人就會說,根本不識字的前工業時代阿富汗人,只要教法正確,也能學會操作刺針飛彈擊落蘇聯運輸機,所以不一定需要武器手冊才能學會操作。(當然還是看得懂手冊比較好教)

quote:
分隔線


如果只是法院判決的新聞報導那我手上有很多,但落落長的判決書原文就真的沒收集,想看的話就得慢慢去找了。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nov/4/today-so13.htm
2011-11-4
丟筆致同學幾失明 判賠320萬

〔記者鮑建信、方志賢/高雄報導〕高雄市鳳山國中楊姓同學因故受刺激,涉嫌朝吳姓同學丟原子筆,不料筆尖劃過其右眼球幾乎失明,高雄地院判決楊生家長賠償320萬元。

據了解,98年9月14日上午,前高雄縣鳳山國中楊姓、吳姓同學在教室上理化課時,楊生受到吳生言語刺激,一時衝動涉嫌投擲原子筆,筆尖正好劃過吳生右眼球,角膜嚴重受損,矯正視力僅為0.02,吳生家屬要求賠償醫療費、勞動力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共4百萬元。

楊生家屬不否認小孩丟原子筆,但認為吳生視力可以恢復,並指原告請求看護、住院、精神慰撫金等過高。

言語刺激釀禍 受害家屬痛心

承辦法官開庭調查,楊生所為被高雄少年法院依過失致重傷害罪,裁定予以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確定,並據醫院診斷報告書,證實吳生右眼視力嚴重受損,會影響其勞動能力,判決楊生家屬敗訴。

吳父表示,兒子眼球被刺破,視力嚴重受損,兩眼無法聚焦,遠近距離感很差,經常頭暈、不舒服,尤其兩眼大小、外觀出現變化,可能因此自卑,醫師也證實無法再復元,擔心影響孩子未來生活、工作、交友,才會尋求民事賠償,希望給孩子一點保障。

吳父說,孩子受傷已2年了,不僅孩子受苦,家人也身心俱疲,雖然一審勝訴,但對方若上訴,官司不知要拖到何時?全家人還繼續承受煎熬。

鳳山國中訓導主任吳永信說,雙方家長調解但未達成和解,2名學生目前均已畢業。
----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nov/4/today-so13-2.htm
2011-11-4
王貞治掃把揮棒 同學視力剩0.1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與旅日棒球名將同名同姓的大學生王貞治,與王姓同學玩線上遊戲,王生罵他白痴、智障,王貞治拿起掃帚「揮棒」,一棒打中王生左眼,致其視力降為0.1。該案一波三折,民事部分一直未和解,刑事部分一、二審均依普通傷害罪判6月,但更一審改依重傷害罪判1年6月。

該案民事部分,事發後,王貞治家屬只賠償5萬元醫藥費,雙方未取得和解,一審南投地院及台中高分院均判王貞治需賠償203萬餘元,仍上訴中。

檢察官以重傷害罪起訴,但法院一審及二審皆給予王貞治機會,以普通傷害罪判6個月,希望雙方和解,校方也積極介入,但仍然談不攏。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昨改以重傷害罪,認定這是永久性傷害,且無法回復,判王貞治1年6月徒刑。

民事庭法官依據「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定一目視力減退至0.1以下者,殘廢等級為第11級,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為38.45%,核算王生距離退休年限還有42年,依基本工資計算,王生得請求減少勞動能力損失金額183萬1437元;加上20萬元精神慰撫金,判處王貞治需賠償203萬餘元。
----

這兩個案子不是打架(至少報導上不是),但我要說,太多東西都有造成人失明的危險了,不差辣椒酒精這一項。反正甩棍跟球棒之類要打死打殘人也不難,重點還是使用者要自己注意。



其實對方出手扁你,你華麗的閃過之後順手反擊把對手打瞎,報導也有可能是上面這樣寫。因為你太強了,反而沒證據證明對方有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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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是根據個人一向仰賴的研究方法而得出結論。我的方法就是:道聽途說加上斷章取義,然後歸納推理,最後忘掉訊息來源,開始強詞奪理,堅持我所言就是既定事實。」
史考特.亞當斯,《呆伯特之黃鼠狼當道》

Edited by - 慎.中野 on 07/04/2012 08: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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冗丙
版主

Taiwan
16096 Posts

Posted - 07/04/2012 :  09:05:19  會員資料 Send 冗丙 a Private Message
同學間嘻鬧時與正當防衛下的判例絕對不同~
建議刪除~


忠義衛飯筒~剽悍吃燒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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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27929 Posts

Posted - 07/04/2012 :  09:39:54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冗丙

同學間嘻鬧時與正當防衛下的判例絕對不同~
建議刪除~



那還要看正當防衛有沒有成立。

如果對方鬼扯硬說他沒打你,是你直接出手打傷他,你又因為身上沒傷,沒證據證明對方有開打,這就糟糕了。


但這說法也有理,所以跟這個案子對照看看,有多種資料才好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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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51109/2189495
童擲刀傷同學眼 判賠26萬
遭丟橡皮擦 還擊出意外
2005年 11月09日

【王吟芳、林靜盛╱連線報導】高雄縣某國小一年級林姓學童因被李姓同學以橡皮擦擲中眼睛,林童隨手拿起桌上物品回擊,不料竟丟出一把美工刀,造成李童左眼受創。李童父母提告請求三百多萬元賠償,法院審理認為李童攻擊在先,林童防衛過當,各負一半責任,判林童父母連帶賠償二十六萬餘元。

超出正當防衛範圍

林童父母表示,事發前幾天,李童就曾經在學校拿沙子潑撒林童眼睛,事發當天林母送兒子上學時,當面要求李童不要再欺負人,不料李童在第一節課時故意叫林童名字,待林童一轉身,隨即以橡皮擦丟擲林童眼睛,林童反射動作拿桌上物品反擊,不料卻拿到美工刀,造成李童左眼受創。李童父母提告指出,兒子不但住院八天,還需回診一年,請求賠償醫藥費、精神慰撫金等共三百四十三萬餘元。

高雄地院審理認為,林童還擊屬正當防衛,但在情急下隨手抓起美工刀就丟,已經超出排除侵害的必要範圍。

再受欺負不敢還手

李童母親昨無法接受判決,表示將和律師商量後上訴,強調雖是兒子先出手,但對方沒受傷。林童母親則說,從李童掛急診到住院,她每天都去探視、買補品,出院時還先拿五萬元給對方,她表示一定會負責且有誠意和解;她還說,事發後兒子常半夜嚇醒,被同學笑他是殺人兇手,甚至轉學後被欺負也不敢還手,深怕又傷到人。
----

這個案子在其他討論中也貼過,是有賠比較少。但要注意這案子沒有永久失明。

法庭上的最終結果還是很大部分取決於律師跟法官(他們靠這個吃飯),否則上訴之後審判結果大逆轉的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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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是根據個人一向仰賴的研究方法而得出結論。我的方法就是:道聽途說加上斷章取義,然後歸納推理,最後忘掉訊息來源,開始強詞奪理,堅持我所言就是既定事實。」
史考特.亞當斯,《呆伯特之黃鼠狼當道》

Edited by - 慎.中野 on 07/04/2012 09: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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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human
我是菜鳥

Hong Kong
426 Posts

Posted - 07/04/2012 :  09:57:39  會員資料 Send imahuman a Private Message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huangmin95

刑事訴訟法第95和第156條,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白話翻譯被告可以做出有利於自己的陳述即便那是謊言,或者調查有利於被告的證據等,不可以因為被告行使緘默權而加以推斷其罪行



中文的法律向來讓我蛋疼...看英文版吧
quote: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part 1 CAP 9 Article 95 (2)

That he [the accused] may remain silent and does not have to make a statement against his own will;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part 1 CAP 12 Article 156
Where an accused has made no confession nor has there been any evidence, his guilt shall not be presumed merely because of his refusal to make a statement or remaining silent.





上面說的是[article 95 (2)]被告有權保持沉默,不必違背自己身意願作出陳述,[article 156]被告沒有自白而且無證據時不得以被告沉默為由判被告有罪,,不是被告可以說謊,看不懂就別隨意亂解法律條文...=.="(中文真蛋疼)....

quote:
甚至檢察官和法院對你進行調查或是審判時,你可以拒絕就法院和檢察官的訊問回覆,在現場陳述自己的政治理想etc...


這是上面說的refusal to make a statement, 不是說謊

quote:

比方某甲偷了一本書,某甲可以指稱他並沒有偷東西的犯義,那本書是被丟棄在垃圾桶內他只是從垃圾桶內撿取


那只是控方沒能證明某甲說謊時的情況,不是某甲可以說謊,也不是台灣的法律允許說謊...
以"沒有證據證明你殺人{/說謊}"為例,前面的陳述僅僅表示你(可能)不會被判有罪,但不代表殺人{/說謊}沒有罪,更不等於你可以殺人{/說謊}....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慎.中野

法庭上的謊話或鬼扯可多了,重點是要怎麼證明對方說謊,特別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當有一方說謊時,另一方必須自己去戳破。

比如單純的打架,假設雙方都在法院上說是對方先動手,而其中一方說謊。
假設說謊的一方找來偽證人提供證詞,那就算說的是真話但沒有證據的一方,當然也是不利。


能否證明是一回事,但台灣法律有否允許被告有說謊的權利是另一回事....



I would never die for my beliefs because I might be wrong.
--Bertrand Russ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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冗丙
版主

Taiwan
16096 Posts

Posted - 07/04/2012 :  10:41:58  會員資料 Send 冗丙 a Private Message
請愛用下述連結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忠義衛飯筒~剽悍吃燒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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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已刪除
路人甲乙丙

1507 Posts

Posted - 07/04/2012 :  15:30:00  會員資料 Send ID已刪除 a Private Message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imahuman


上面說的是[article 95 (2)]被告有權保持沉默,不必違背自己身意願作出陳述,[article 156]被告沒有自白而且無證據時不得以被告沉默為由判被告有罪,,不是被告可以說謊,看不懂就別隨意亂解法律條文...=.="(中文真蛋疼)....

這是上面說的refusal to make a statement, 不是說謊

那只是控方沒能證明某甲說謊時的情況,不是某甲可以說謊,也不是台灣的法律允許說謊...
以"沒有證據證明你殺人{/說謊}"為例,前面的陳述僅僅表示你(可能)不會被判有罪,但不代表殺人{/說謊}沒有罪,更不等於你可以殺人{/說謊}....


中文是無須違背自己意思之陳述,白話翻譯就是可以說謊

整個包含你的英文正確解釋為,被告可以就自己的行為做出不符實際之敘述,一般稱為說謊,法院和檢察官必須證明你說的話之真假方能作為判決之證據

台灣法律允許被告說謊,也就是你是被告是不會被依偽證罪起訴,只有證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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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human
我是菜鳥

Hong Kong
426 Posts

Posted - 07/04/2012 :  20:36:17  會員資料 Send imahuman a Private Message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huangmin95
中文是無須違背自己意思之陳述,白話翻譯就是可以說謊

整個包含你的英文正確解釋為,被告可以就自己的行為做出不符實際之敘述,一般稱為說謊,法院和檢察官必須證明你說的話之真假方能作為判決之證據

台灣法律允許被告說謊,也就是你是被告是不會被依偽證罪起訴,只有證人會


quote: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part 1 CAP 9 Article 95 (2)

That he [the accused] may remain silent and does not have to make a statement against his own will;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中英一對照,很明顯"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是指does not have to make a statement against his own will,而不是可以說謊...



I would never die for my beliefs because I might be wrong.
--Bertrand Russ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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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37
路人甲乙丙

Taiwan
1337 Posts

Posted - 07/04/2012 :  22:07:11  會員資料 Send su37 a Private Message
這麼說吧,
在台灣會該當偽證罪的主體,只有經過具結又在他人行事案件中作不實陳述的"證人",
被告說謊,頂多頂多是犯後態度的評價,可能影響法官斟酌其刑度的輕重,
另外does not have to make a statement against his own will,也就是i大說的"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除了賦予被告說不說話的自由外,
也要考慮到了人性,什麼叫人性呢?就是犯錯後想逃避或者隱藏真相這種心理狀態,
因此正常情況下,被告要嘛不說,要嘛亂說,反正他不需要說"真話"
(因為真正的罪犯,說了真話代表要接受制裁,這當然是違背他意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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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買太多,看不完腳腳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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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27929 Posts

Posted - 07/05/2012 :  05:22:27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這個案子可以看看,因為當事人是練家子較有話題性: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511/34220124/applesearch/
法研所學生 詠春傷人判刑
被鳴喇叭 悍拳砸眼 辯「對方踢鐵板」
2012年05月11日
李孤雲昨堅稱先遭攻擊才反擊,且對方是踢到鐵板才受傷。楊勝裕攝

【楊勝裕╱新竹報導】新竹市一名法律研究所碩士生、詠春拳高手李孤雲,因不滿騎車時遭後方開車男子馮天泉按喇叭,他憤而向馮男比中指,雙方互毆,造成馮男肋骨骨折及多處擦挫傷。法官認為李男身為法研所學生,卻因行車糾紛,當街攻擊毫無恩怨的人,昨依傷害罪判刑十月。

李男昨說:「對方先攻擊我,我才正當防衛,而且是他自己踢到鐵板才受傷。」他一定會上訴。

稱練武不隨意打人

就讀玄奘大學法律研究所一年級的李孤雲(二十八歲)昨表示,自己曾練過詠春拳,也參加過職業格鬥賽,是名練武的人,不會隨意打人。甚至還反控馮男先出腳踢人,才動手推開對方,怎知一打就打到馮男眼窩及肋骨,他並說馮男自己踢到鐵板才受傷。

比中指嗆駕駛下車

遭打傷的馮天泉(五十五歲)控訴,前年十月十四日深夜他駕車在新竹市東大路及武陵路口,朝前方機車騎士李孤雲按喇叭,沒想到李嚇一大跳,從後方追趕,一直對馮男比中指,並喊「下車」,他誤認行車糾紛才下車,結果李男停車後就衝過來,一拳擊中他右眼害流血,還拳打腳踢,猛打馮男頭、胸、腳,後來兩人抱著滾地,李男腳也擦傷。
馮男還說,李男原打完後就要走了,但他嗆聲:「我已記下車號了。」李才沒離開,雙方報警。馮就醫發現頭部併鼻部挫傷、右眼視網膜水腫出血、右胸肋骨骨折,視力減退還被公司要求提前退休。

應將所學服務大眾

雙方曾調解,馮要求賠十三萬元醫藥費,但李拒絕並指是馮先攻擊,因此雙方和解破裂互控傷害。
法官認為,李男是法研所學生,本應善用所學服務大眾,卻僅因遭按喇叭心生不滿,深夜當街攻擊毫無恩怨的人,致馮男受重傷,且犯後也未賠償,依傷害罪判刑十個月。至於李男反控馮男傷害案,法院另案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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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分隔線

各位看報導的內容認為中立性如何,這不是問題的重點。

我個人認為這案子可以整理的幾個代表性重點:

1.雙方的證詞不合,互相指控對方先打人。
2.和解要賠錢給傷勢重的一方。
2.如果執意審判則判決往往對傷勢重的一方有利。

這都是台灣關於街頭互毆的法院判決常見的現象。

街頭打架雖然很多都可以避免或逃走,這邊只談論真的打下去之後的狀況。總之老話「打輸進醫院,打贏進法院」這十個字可概括說明,對於台灣街頭打架互告後結果之現象。

如果沒有錄影或明確的人證,那要在法院上還原鬥毆的經過,還要讓法官信服是很難。但被打得很慘的一方的驗傷單倒是非常明確的物證。結果通常判決是對傷重的一方有利。


至於明確的竊盜、侵入民宅、強盜之類的狀況對歹徒作出反擊,判決會對反擊者稍微有利一些,但還是很容易陷入私刑跟防衛過當的灰色地帶。

具體來說,如果小偷侵入你家,你拿著球棒追打他,他嚇得逃跑但你追上去打斷了他一條腿,這樣也有可能會被送辦。但實務上看你是在什麼地方,民風如何,不一定會被起訴或判決有罪。

(像是南部鄉下的警察通常對某種程度的自己動手抓賊過程中的過度傷害,或是抓到後多踹幾腳的私刑這種事,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真的要說,其實關於自衛格鬥的法院判決都是Case by Case,只是能避免的問題就避免,至少在台灣你反擊把人打死多少得坐牢一陣子,打殘打傷往往也要賠一筆錢。


德州那邊是如果有歹徒非法侵入你家,你用散彈槍把他的腦袋灑在你家牆壁上,用武士刀把他砍成兩半,或是用球棒打到腦袋凹陷,大概都不會有問題。但其他州也不見得像德州這麼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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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是根據個人一向仰賴的研究方法而得出結論。我的方法就是:道聽途說加上斷章取義,然後歸納推理,最後忘掉訊息來源,開始強詞奪理,堅持我所言就是既定事實。」
史考特.亞當斯,《呆伯特之黃鼠狼當道》

Edited by - 慎.中野 on 07/05/2012 05: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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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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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7/05/2012 :  05:45:45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舉個簡單的例子,我聽過一件事內容大概是這樣的:

講這故事的人說他半夜去玩經過酒店前面,跟一個醉鬼擦身而過,小聲說了句不好意思,但醉鬼回頭就直接一拳打在臉上。

戰鬥開始了,假設此時你是武術高手或身上攜帶著甩棍,此時你的行動是:

1.猛烈反擊。
2.忍一口氣,捲起尾巴逃走。
3.設法問出對方名字跟蒐證,事後開驗傷單要求賠償。

選項1=>互毆互告公算大。你打太用力或抽甩棍猛打,被判更重公算更大。

選項2=>安全的選項,我個人推薦。但白白被打一定很不爽,有女人在旁邊形象更差。

選項3=>聰明的訴棍。這是老百姓當然的權利,但這要你很冷靜,懂一點訴訟問題,而且願意為這種事跑法律程序。要看你在不在乎。


其實還有高手的選項4,就是使用無傷壓制技術制服對手,既可以出氣,賠償金也可以照拿。只是要小心刀子,而且還要你非常厲害才行。

選項3其實也是要別的方面的很厲害才行,但我也不知道打贏官司拿到賠償金到底會不會很爽。而且一拳可能賠個幾千元吧。這跟車禍糾紛是一樣的,就算拿得到錢,一般人應該也不喜歡被撞出車禍後要跑的一大堆法律程序。


另外我還聽過一種在夜市跟人起糾紛的公子哥究極護身大法招式:掏出千元鈔哈拉一下,付了錢對方走人後,往旁邊吐口水,「呸!賤民就是賤民,價碼都這麼賤!」

不愧是「千金之子,不死於盜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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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ed by - 慎.中野 on 07/05/2012 0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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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WS
路人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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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7/06/2012 :  23:12:09  會員資料 Send BWS a Private Message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慎.中野

舉個簡單的例子,我聽過一件事內容大概是這樣的:

講這故事的人說他半夜去玩經過酒店前面,跟一個醉鬼擦身而過,小聲說了句不好意思,但醉鬼回頭就直接一拳打在臉上。

(以下略~~因為沒參考價值)



因為連續揍過兩個撞我機車的酒鬼 , 怎樣讓他們跌倒自傷又賠我錢又被移送的就不是重點了
幾個實例分享

1 : 醉鬼很難擊倒 , 但很容易打死
實例 ::http://tw.news.yahoo.com/video/general-19458039/title-29823811.html

2 : 自己的小弟在酒店當圍事 , 4個圍事對上個發酒瘋的白種人 , 四個人持手電筒型棍棒毆打該人 , 最後5個人全部頭破血流都被警方押走

3 : 200X年 , 豬哥亮跑路期間 , 他女兒謝金X被幾個債主拉去臺中獅子王pub 喝酒陪客 ; 其中某雜魚酒客身高165左右,體重約65公斤出頭的蠢蛋
硬是拿著酒想去都是中部大哥的那債主桌找某謝女敬酒 ; 該店保全後來出動的6個, 大哥桌也出動了小弟好幾個

搞了差不多5分鐘才把蠢蛋酒客用揍用毆用棍架到後場繼續進行不關我事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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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天找找用警用型辣椒噴霧器噴灑醉鬼完全沒效的實例給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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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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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7/07/2012 :  04:26:43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酒店圍事的當然有他們自己處理事情的辦法,這跟沒靠山的老百姓不一樣。何況會在那邊鬧事的客人也不一定喜歡上法院。

至於在街頭跟醉鬼打架,如果打了又能拿到錢是很好,站在小市民的立場,我個人是推薦打架能閃就閃啦,這年頭也流行皮帶刀之類的攜帶武器,打多了難保哪天不會被捅一刀。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521/34243061/applesearch/
義氣男 擋刀護友枉死 黑幫討債不成 抽皮帶刀追砍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311/34082346/applesearch/
夜店如廁爆口角 3男遭砍(這也是皮帶刀)

至於在酒店負責圍事的職業需求,對我的開頭文來說一半是在想定外,那算是保全跟業務範圍。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BWS
改天找找用警用型辣椒噴霧器噴灑醉鬼完全沒效的實例給你參考



那就先謝過了。

其實別說辣椒噴霧器,就算電擊槍命中了,都有可能沒用,我手上也有案子。
精神亢奮狀態的人本來會怎樣都很難說,有人可能被教訓一下就酒醒,也有人可能暴怒,還有一些可能原本就有嗑藥變狂戰士。

所以我開頭才說就算有投射武器也是要準備近戰,還力推安全鞋+前踢。但真的碰到狂戰士,能否保命還是看運氣跟平日修練了。


其實要打死人,本來就比非致命攻擊的壓制要容易,棍棒鈍器朝頭部猛K,或是拿刀、螺絲起子朝胸腹猛刺,西瓜刀跟菜刀猛切頸動脈,都可以解決一個人。

如果台灣的自衛相關法條跟德州相當但只是禁槍,我也會推薦這麼做,這種狀況我會在家裡準備日本刀跟武士放在家裡的那種室內戰用的短矛。

不過台灣不是德州。所以怎麼打不容易死人還是得學著點,犯不著為了混混跟小偷的命去坐牢。


要扯大一點的事情,極權國家鎮暴非常殘忍,就是因為他們鎮暴方式很無腦直接用致命武器朝民眾開火,不多研究一點警察鎮暴非致命攻擊跟戰術的緣故。


英國警察街頭執勤也不會辣椒噴霧器跟電擊槍沒用,抽出警棍後就棒棒K頭,把犯人打的腦袋開花。日本警察的警棍使用方法也禁止攻擊頸部以上,雖然也有配槍但幾乎不使用。(當然他們還有學如何徒手或用警棍作無傷壓制逮捕)但美國警察或台灣警察可能就直接開槍沒錯啦。

英國一般警察不配槍,但他們還有一種別的武器,就是民眾的尊敬與信賴,這跟他們日常只配備非致命武器當然也是有關聯的。

要覺得這是好聽話也無妨,畢竟各國各地的狀況也大不相同。但之前倫敦暴動,市民最後大多支持警察,這也是英國警察日常所作所為,有贏得市民的認同。

雖然我個人支持民眾有適宜自衛權,但一個三不五時就有人開槍射殺歹徒的地方,也很難說是住起來很安心。兵兇戰危,備而不用。


另外也有一點是我個人的理想啦,我是覺得就算對手要殺你,你自己還有餘裕不用殺他甚至不用傷他,就能將想殺你的人壓制的活人武術,因為非常困難所以才是高境界。

一方面知道殺人比較容易打贏,一方面又想不殺人就解決問題,是我個人對於戰鬥跟戰爭的一種內心矛盾。防身是如此,戰爭的話題也是如此。

有點像是原力的Dark Side不是比較強,只是比較簡單的那種感覺。靠憤怒跟仇恨激發原始的暴力,在戰鬥中窮凶惡極地猛攻要害殺死對手,本來就比較簡單。戰爭也是民族主義洗腦總動員,使盡各種殺戮跟恐怖手段的一方遠遠較有利。


所以之前我讀到英國的威廉.馬歇爾在會戰中跟敵人的大將一騎討,將對手擊倒在地後,還有餘裕不殺他,我覺得這傢伙真的是決鬥之神......

雖然在殺人武器不斷進化,非致命武器的主力還是棍棒(跟我們的祖先據說是東非人的時候一樣的武器)的這個時代,感覺很無力就是。戰爭的方式一直都是規模逐漸擴大升級,少數人單挑決定戰爭勝負還不一定要殺對手的時代,早就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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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是根據個人一向仰賴的研究方法而得出結論。我的方法就是:道聽途說加上斷章取義,然後歸納推理,最後忘掉訊息來源,開始強詞奪理,堅持我所言就是既定事實。」
史考特.亞當斯,《呆伯特之黃鼠狼當道》

Edited by - 慎.中野 on 07/07/2012 14: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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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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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7/07/2012 :  06:29:26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前幾天據說是宅男大學生殺害實習女主播的那起命案,兇手有隨身攜帶水果刀防身的習慣。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9/7195631.shtml
想不通…家人眼中宅男 隨身帶水果刀

這種隨身攜帶刃器說要防身的傢伙,我還聽過一個。

這個更誇張,據說是真的跟漫畫《迷彩君》的主角一樣在大學裡頭也每天穿迷彩服,身上跟包包內總是有好幾把瑞士刀跟求生刀,說是要應付各種緊急狀態。

雖然成天穿日常生活兼婚喪喜慶兼野外活動用的低調色襯衫西裝褲,高中以來腳上總是穿著安全鞋,最近幾年更進一步隨身攜帶小瑞士刀鑰匙圈、手電筒跟求生盒,機車裡頭還會放摺疊鏟的我,好像也沒什麼資格說別人。但我聽說的這個傢伙還更誇張一點。

因為他帶刀也是打算有防身用途的,而且跟同學有點難溝通,據說還曾在集體出遊,同學打算把他丟下水的時候拔刀,說誰敢動他誰就刺。


老實說興趣在此這麼久了,加上以前一些經驗,我也認為上至飛天戰機下至求生小刀,武器本來就是一種有魔力,才會自古以來吸引很多中二跟宅男。而且手持武器之後會有種權力感跟安心感上身,越是危險跟帥氣的武器,就越會吸引中二跟宅男的崇拜。

(這麼多年來,我也發現,我在這之中也算是特別變態,會喜歡棍棒、斧頭、石頭、AK47、IED、武裝卡車之類不帥氣的武器,還會很認真的去力挺其實用性,真是腦袋有問題。w)


但在這邊我還是說一句,我從漫畫中學來的很有意義的話。這句話是對一個手上拿著M4突擊步槍,說:「我們手上有這種東西就不叫小混混」的小混混說的。

小混混就算手上有原子彈,也只是小混混而已。」說完之後,講這話的人還接了句「你們應該更了解自己」。


手槍也好、戰鬥刀也好、殺人徒手武術也好,這可能會讓人變得很危險,但人的本質不會輕易改變。雖然我在開頭講了很多武器的事情,但我還是一再強調最終結果如何,都取決於使用者。

就我個人來說,當我拿起武器還是知道自己有多無能時,才稍微感覺自己真的有多了解到一點武器。因為一拿起來就多少可以感覺到自己無法100%發揮武器的性能,甚至是武器以外的用途。(像是我個人愛用的各種小型土工跟棍棒)

軍用刺刀跟求生短刀在現代的主要用途並非戰鬥,而是戰鬥以外的各種用途,是個純粹的工具。本質來說跟可以一揮就在頭蓋骨上鑿出一個洞的小十字鎬沒什麼兩樣。但當然要拿來當武器的性能也是非常致命,就跟水果刀也能殺人一樣。


但其實並不是我們手上拿著危險的武器,就會改變自己的本質。雖然裝備強大的武器殺人確實是容易很多,甚至不需要太多的訓練,但真正控制武器的還是我們自己,而不是應該被武器控制。

雖然我能理解手上拿著武器就多少會有種衝動想要試試看其威力,以前的日本也有斬無機物試斬不滿足還半夜去攔路斬人的殺人魔,但跟這種衝動永遠的進行對抗,就是手上拿武器的人的宿命。

很多殺人案其實並非兇手真的有特別意識到要殺人,就是盛怒之下抄起手邊的東西亂打一通,對手就死了。

身上帶求生刀當工具用當然是很有用,但認為自己身上帶著刀所以就是危險人物,別人都不得近身,那就錯了。衝動之下被武器操控,而不是操控武器,會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


真正有實力的人會使用武器,但不會被武器使用,甚至沒有武器都還有別的辦法。

就我個人來說,假設迷信刀械的話,也就等於除了刀械之外,就沒有別的辦法了。這樣子一旦失去手上的刀械,就等於失去了唯一的精神依靠,也就完全的無能了。

我個人認為兵法家一種最終的理想,就是多窮多富處在何種狀況手上有多少資源,都能有效率的戰。因為戰況千變萬化,所以也要配合狀況配合自己,有千變萬化的戰法。而且面對多強大多凶惡的敵人,都能冷靜的保持自我。

有刀能戰,無刀也能戰,所以最終來說,武器固然很好用,但就不是必需品。

嘛,收集名牌跟精美帥氣的裝備是人類的本能,對這我也不能有什麼意見。但自古以來戰場上人數最多的雜兵,大都是用有效果的武器中最便宜的,雖然雜兵很低等,但真正要打的人就是拿什麼都能打,雖然好武器是多多益善,但使用好武器不要迷信好武器,更不要被好武器迷惑。


附帶一提,我喜歡的成語是「窮鼠齧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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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是根據個人一向仰賴的研究方法而得出結論。我的方法就是:道聽途說加上斷章取義,然後歸納推理,最後忘掉訊息來源,開始強詞奪理,堅持我所言就是既定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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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ed by - 慎.中野 on 07/07/2012 06: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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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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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7/07/2012 :  11:04:02  會員資料 Send dasha a Private Message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慎.中野

前幾天據說是宅男大學生殺害實習女主播的那起命案,兇手有隨身攜帶水果刀防身的習慣。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9/7195631.shtml
想不通…家人眼中宅男 隨身帶水果刀

這種隨身攜帶刃器說要防身的傢伙,我還聽過一個。



可以再加一個,小弟從高中有錢也找到地方買噴霧劑與刀以後,就保持隨身帶藍波刀或噴霧劑的習慣,直到入伍不能隨身帶這種東西為止,維持十幾年.小弟是不像某些真的看過場面的人那樣實用過(小弟之前一個同事在1970-80年代作過旅館櫃台,那就真用過),不過為了以防萬一,測試過,所以前面才說那個噴霧的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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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5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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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7/07/2012 :  11:16:18  會員資料 Send jack571207 a Private Message
中野兄
竹掃把並不是好武器
原因在於它缺少足夠的阻止能力
最少它不像球棒或木刀,打到哪裡斷哪裡

我要是手上有短刀
雙臂護頭,拼著給你抽幾下,你也沒辦法阻止我進入攻擊範圍內~~~

至於長柄....
前一陣子買了把這個
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21105110300958
雖然是為了長度可以輕鬆的收到登山背包的側袋內而購置的柴刀
但是它可以很輕易的套上賣場旁常見的旗桿從而快速轉變成一隻長度超過2米的長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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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5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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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7/07/2012 :  11:28:59  會員資料 Send jack571207 a Private Message
至於一般行車安全,我個人只會推薦MACE催淚噴霧

推薦它的原因很簡單
大範圍噴灑後爭取轉身(或駕車)逃跑的時間~~~

我的MACE就放在機車前置物箱裡
第一時間就可以摸得到,至今已經碰過兩次我把MACE抄在手裡預備的狀況了
(兩次都是別人拿著球棒下車....)

有時會想,要是我趁對方下車前一秒,搶先上前一腳踹下去頂住車門,並從門縫或搖下的窗戶中把整罐MACE隨意亂噴進車內....
結果一定很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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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ed by - jack571207 on 07/07/2012 11: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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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已刪除
路人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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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7/07/2012 :  11:38:13  會員資料 Send ID已刪除 a Private Message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jack571207

至於一般行車安全,我個人只會推薦MACE催淚噴霧

推薦它的原因很簡單
大範圍噴灑後爭取轉身(或駕車)逃跑的時間~~~

我的MACE就放在機車前置物箱裡
第一時間就可以摸得到,至今已經碰過兩次我把MACE抄在手裡預備的狀況了
(兩次都是別人拿著球棒下車....)

有時會想,要是我趁對方下車前一秒,搶先上前一腳踹下去頂住車門,並從門縫或搖下的窗戶中把整罐MACE隨意亂噴進車內....
結果一定很有趣~~~~


除非你能夠百分百確定它是拿球棒下車,而且對你有攻擊的企圖,另外車上還只能有他一個人

不然你的訴訟會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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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5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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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7/07/2012 :  11:45:21  會員資料 Send jack571207 a Private Message
至於居家狀態
只要有足夠應變時間,小弟大概可以把家中3位男性(小弟有兩位接近成年的兒子)都武裝到接近鐵甲武士吧!
弓箭、長矛、開山刀、軍刀、球棒、催淚瓦斯.....
防具則有安全帽、機車皮衣、3mm橡皮布的防寒衣(對鈍器緩衝效果極佳)、車靴、安全鞋、帶鈦合金護塊的牛皮機車手套....

另外還有一塊鎮暴大方盾外加鎮暴強光手電筒~~~~(這兩樣東西是預防半夜小偷入侵,即使忽然醒來身上只有內褲,也能隨抓隨用的基本武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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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5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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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7/07/2012 :  11:53:31  會員資料 Send jack571207 a Private Message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huangmin95
除非你能夠百分百確定它是拿球棒下車,而且對你有攻擊的企圖,另外車上還只能有他一個人

不然你的訴訟會很麻煩


這我知道,所以我都只是腦內狀況演練而已

事實上兩次的狀況都是雖然我已經把mace拿在手中
還是小弟先道歉,然後聽對方幹譙一頓後雙方離去結束收場~~~

但是其實我也做好了萬一對方揮動球棒預備攻擊,我就要用mace直接大範圍噴灑後上車開溜的心理準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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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ed by - jack571207 on 07/07/2012 11: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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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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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7/07/2012 :  13:52:31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jack571207

中野兄
竹掃把並不是好武器
原因在於它缺少足夠的阻止能力
最少它不像球棒或木刀,打到哪裡斷哪裡

我要是手上有短刀
雙臂護頭,拼著給你抽幾下,你也沒辦法阻止我進入攻擊範圍內~~~



這是用法不對。有一種明朝的武器叫做狼筅,就是拿上面還留有枝葉的竹子當成槍柄,原因是因為堅韌的竹枝可以卡住刀刃。

竹掃把確實本身缺乏擊倒敵人的能耐。

但長柄武器容易取出跟敵人之間的距離,對方衝過來可以硬把對手擠開,對方持刀揮砍也可擋架,要僵持爭取時間的時候就有效。而且竹枝掃把的柄使用的竹子多半較粗,跟一般掃把的柄相比,較為強韌。

所以用法並不是叫你高高舉起往下劈或胡亂揮動,而是平舉指向對手,取出安全距離,進行防禦戰。對手衝過來時就朝其面部撮擊,或是擠壓其身體。

雖然也要考慮對手抓住掃把反擊的狀況,但這就看你的本事了。如果對手硬抓不放,就還有辦法藉此控制其身體,並配合其他武器使用。

說起來生手打架本來多是一膽二力三功夫,氣勢夠強的歐巴桑用掃把也是有機會壓倒氣勢不夠的持刀歹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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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ed by - 慎.中野 on 07/07/2012 14: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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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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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7/07/2012 :  14:01:11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jack571207
至於長柄....
前一陣子買了把這個
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21105110300958
雖然是為了長度可以輕鬆的收到登山背包的側袋內而購置的柴刀
但是它可以很輕易的套上賣場旁常見的旗桿從而快速轉變成一隻長度超過2米的長矛.......



這類可以轉用成長矛的山刀世界各地都有,像是日本的山刀袋劍鉈,也是獵人要對獵物作致命一擊或白刃戰的時候,可以容易轉成長矛設計的。

http://www.ehamono.com/washiki/nagasa/fukuro.html

其實我見過最嗆的還是這把水管小刀:

http://www.knife-depot.com/knife-301106.html

別看這設計好像只是把水管切削成刃狀很廉價,刀柄上頭的洞穴,套在長柄上打幾個洞再鎖上螺絲,就是堅固的現代長矛。


但是山刀歸山刀,回到開始的話題上,這種武器用來防身,就代表你要殺人。

輕型刀刃武器的迫阻力來源不是切斷就是穿刺,想不讓對手噴血就阻止對手是不太可能,如果真的要殺人,那水果刀生魚片刀菜刀西瓜刀,就算不是很強固但要殺死一、兩個人也就足夠了。

台灣這邊不是德州,有覺悟要殺人然後至少蹲個兩、三年的牢,再用刀吧。


因為這個討論目前還沒有轉到殭屍末日那邊去,否則我所知道的範圍內還有不少凶惡的武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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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ed by - 慎.中野 on 07/07/2012 14: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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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WS
路人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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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7/07/2012 :  14:46:14  會員資料 Send BWS a Private Message
完全合法自衛武裝之一
http://i249.photobucket.com/albums/gg238/keating26/IMG_019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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