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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台灣合法自衛武裝與案例討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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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shuTripneustes
路人甲乙丙

4706 Posts

Posted - 10/27/2014 :  20:48:53  會員資料 Send ChoshuTripneustes a Private Message
失手打死賊 正當防衛?防衛過當?


何姓屋主與小偷搏鬥,卻將對方勒斃,雖然他認為這是為了保護家人,屬於正當防衛,但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直言,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分界,就在於比例原則,當時竊賊手上並沒有武器,而且跟屋主身型差不多,屋主可以嚇阻或趕跑竊賊,卻以壓制方式不慎勒斃對方,雖然可能獲得減刑,但還是得吃上過失致死官司。

跆拳道教練重現事發當時,何姓屋主勒小偷的手法,左手揪住衣領,右手猛力推臉,對手表情難受,完全無法反抗,這是防身術的基礎手法,本意是要保護自己,而非致人於死。

雖然不是有意,但何姓屋主下手過重,造成對方不治身亡的事實,被依過失致死罪移送,屋主主張,他是為了保護家人,屬於正當防衛。

死者的弟弟氣憤難平,打算追究到底,其實判斷正當防衛,有三個要件,第一,不法侵害正在發生,當時小偷出拳攻擊屋主,符合要件,第二,行為出自於防衛意識,何姓屋主是為了保護家人,也符合,但最關鍵的一點,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比例原則,這就有待商榷了,何姓屋主可以嚇阻或趕跑竊賊,卻選擇勒脖壓制,雖然供稱只是想制止對方,但的確有致人於死的風險。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認為,實務見解上,何姓屋主應該屬於防衛過當,難以免除刑責,但過失致死,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何姓屋主如果獲得減刑或緩刑,可能根本不會留下前科。(民視新聞陳俐吟、李志銳台北報導)





比例原則....(冷笑)

事後在冷氣房裡空想別人兩三秒間反應的,自然有很多廢話可以講
當事人呢?一個閃失就完蛋了;死掉也罷殘廢或其他下場誰負責?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027/36171451/
當你是一名訓練有素的軍人,回家後發現有人偷取我的財產,被發現後甚至主動襲擊我(而非逃跑),你會:

1.主動出手
2.逃跑
3.其他

別忘了竊盜被發現後殺人滅口的狀況不少見,勿忘金山高中強盜殺人案http://goo.gl/WxGRQ8
且家中不只是屋主喔,還有懷孕的妻子;並且竊賊不是烙跑反而主動攻擊。倘若沒反擊那可能會:

1.擊倒屋主後失去財務
2.被竊賊擊傷或殺死
3.妻子一起遭受攻擊甚至被侵害

當下的反應就只剩"用軍中學到的技能保護家人"這個選項而已了









-------------
九一八事變後,群情激憤,千名大學生包圍外交部,並於隔日打外交部長耳光
九二九蔣介石接見學生代表,呼籲學生返校讀書
如果不想回校真的要報國抗日,歡迎從軍,中央會特編義勇隊北上收復東北!!
是日,學生全部返校,無人從軍

對於這一群不得了的糞青,本人決定贈與一副對聯:
上聯曰「抗日由我嘴砲,打仗是國軍責任!」下聯對「兵者干我屁事,你憑什麼要我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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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ARU
路人甲乙丙

3584 Posts

Posted - 10/27/2014 :  20:59:38  會員資料 Send HOTARU a Private Message
這就是孔子說的:率獸而食人...台灣的法律根本畜牲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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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28216 Posts

Posted - 10/27/2014 :  21:53:59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ChoshuTripneustes
比例原則....(冷笑)

事後在冷氣房裡空想別人兩三秒間反應的,自然有很多廢話可以講
當事人呢?一個閃失就完蛋了;死掉也罷殘廢或其他下場誰負責?

當你是一名訓練有素的軍人,回家後發現有人偷取我的財產,被發現後甚至主動襲擊我(而非逃跑),你會:

1.主動出手
2.逃跑
3.其他

別忘了竊盜被發現後殺人滅口的狀況不少見,勿忘金山高中強盜殺人案http://goo.gl/WxGRQ8
且家中不只是屋主喔,還有懷孕的妻子;並且竊賊不是烙跑反而主動攻擊。倘若沒反擊那可能會:

1.擊倒屋主後失去財務
2.被竊賊擊傷或殺死
3.妻子一起遭受攻擊甚至被侵害

當下的反應就只剩"用軍中學到的技能保護家人"這個選項而已了



你太衝動而且本能反應了。

返家發現狀況有異有一定的安全SOP:

1.先請家人退到屋外或預先設定的安全區,取出手機準備好聽你指示隨時報警。

2.取出自己準備好的武器防具。(準備那麼多傢伙就是不要徒手打鬥)

3.逐一檢查房間直到確定無問題。

4.若確認有歹徒侵入,先報警。

5.困住歹徒等待警察抵達,不要冒險當英雄獨力擒賊。(專業的警察都會叫支援等支援了,我們為什麼不叫支援等支援?)

6.不幸進入戰鬥,以台灣的都市環境,那寧可讓歹徒逃跑,優先保住自己跟家人性命。


特別是1,這樣就算進入戰鬥,也可以確保家人安全。

安全第一>捉賊第二>>>>>>>>>>>>>>>>>>>>保護財物。

別老想著要來場生死鬥,幾張獎狀換不回一條命。


其實這SOP前半1~5部分不管住台灣美國都沒太大差別,只是法律允許使用的武器
跟可造成傷害範圍不同。

除非說是住在警察要好幾十分鐘以上才會抵達的荒郊野外,那就要考慮獨力打跑
歹徒,但這平常就要準備裝備跟保持警覺。



----
「我乃是根據個人一向仰賴的研究方法而得出結論。我的方法就是:道聽途說加上斷章取義,然後歸納推理,最後忘掉訊息來源,開始強詞奪理,堅持我所言就是既定事實。」
史考特.亞當斯,《呆伯特之黃鼠狼當道》

Edited by - 慎.中野 on 10/27/2014 21: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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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MBER
我是老鳥

Taiwan
8485 Posts

Posted - 10/27/2014 :  21:57:19  會員資料 Send LUMBER a Private Message
台灣嘛....真希望有個類似城堡法案的案例.
不過這要很小心不要被人誤解成可以"拐人回家打到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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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dog
路人甲乙丙

4792 Posts

Posted - 10/28/2014 :  10:33:01  會員資料  Click to see helldog's MSN Messenger address Send helldog a Private Message
嗯,上次看某個節目,裡面有放一段美國民眾報案的錄音,報案者(女)發現家裡有歹徒,警察也是要報案者的先找地方躲好,然後拿起武器防身,後來就聽到那女的尖叫說歹徒進房間了,然後聽見開槍的聲音。步驟跟慎大講的1~4差不多

裝神弄鬼一整天,
撒潑噴糞最愛現,
肚中墨汁無半罐,
媽寶地狗是半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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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28216 Posts

Posted - 10/28/2014 :  11:33:20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補充:

如果鄉民圍捕捉到賊,要將其綁住移送給警察,除了前面說的膠帶綁手跟用椅子困住,兩者都有也可用這種美國流行的傳統複合方法。


運用膠帶跟椅子綁賊

----
「我乃是根據個人一向仰賴的研究方法而得出結論。我的方法就是:道聽途說加上斷章取義,然後歸納推理,最後忘掉訊息來源,開始強詞奪理,堅持我所言就是既定事實。」
史考特.亞當斯,《呆伯特之黃鼠狼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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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571207
新手上路

Taiwan
229 Posts

Posted - 10/28/2014 :  12:53:34  會員資料 Send jack571207 a Private Message
我也覺得竊賊都已經躲到廁所,並把門堵住,屋主當時相對安全,直接(廁所)門空手上前搏鬥太衝動也太冒險了!

萬一竊賊有準備武器,不必多,一把20CM的折刀就好

套句樓上的用語:死掉也罷殘廢或其他下場誰負責?...


當然,如果歹徒是屋主一開門就揮拳攻擊,那又是另一回事.....
=================
我是菜鳥,大家好

Edited by - jack571207 on 10/29/2014 12: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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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蹤鱸鰻
路人甲乙丙

655 Posts

Posted - 10/29/2014 :  18:11:24  會員資料 Send 匿蹤鱸鰻 a Private Message
有見到媒體採後者的描述, 有賴檢察官調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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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keH
路人甲乙丙

USA
4813 Posts

Posted - 10/30/2014 :  06:09:11  會員資料  Visit MikeH's Homepage Send MikeH a Private Message
quote:
話說美國一堆生存主義者跟重裝自衛民人,不管我很少聽說在美國有警民合作成
立日本式的自警團(守望相助隊)、消防團(義消)的案例,活用民間人士維護
地方安全的善意與人力。


美國許多都市有警局義工組織 少數有輔警隊
紐約輔警隊可能是全美最大的 編制4,500人
輔警只佩警棍不佩槍
平時擔任街道巡邏 交通管制等任務
目睹犯罪時 也可逮捕現行犯

社區自組巡邏隊在治安較差的社區 也算普遍
佛州那個射殺黑人少年的 就是巡邏隊召集人

消防隊員當中 足足69%是義消

===
地下軍火庫
http://guns-mikeh.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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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keH
路人甲乙丙

USA
4813 Posts

Posted - 10/30/2014 :  06:17:36  會員資料  Visit MikeH's Homepage Send MikeH a Private Message
美國這州堡壘法
但也沒哪一州規定侵入者格殺勿論
目標逃逸或失能倒地 不能再用致命武力對付

有些州的門檻還更高
得讓檢察官無法證明你當時相信自己沒受到威脅 還刻意動武
才能引用堡壘法 不起訴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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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giahua
路人甲乙丙

USA
1884 Posts

Posted - 10/30/2014 :  08:20:55  會員資料 Send Lugiahua a Private Message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MikeH

quote:
話說美國一堆生存主義者跟重裝自衛民人,不管我很少聽說在美國有警民合作成
立日本式的自警團(守望相助隊)、消防團(義消)的案例,活用民間人士維護
地方安全的善意與人力。


美國許多都市有警局義工組織 少數有輔警隊
紐約輔警隊可能是全美最大的 編制4,500人
輔警只佩警棍不佩槍
平時擔任街道巡邏 交通管制等任務
目睹犯罪時 也可逮捕現行犯

社區自組巡邏隊在治安較差的社區 也算普遍
佛州那個射殺黑人少年的 就是巡邏隊召集人

消防隊員當中 足足69%是義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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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這裡的Reserve/Volunteer Police武裝與全職警察相同
都是手槍+兩種低致命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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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37
路人甲乙丙

Taiwan
1337 Posts

Posted - 10/30/2014 :  08:31:21  會員資料 Send su37 a Private Message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Lugiahua

加州這裡的Reserve/Volunteer Police武裝與全職警察相同
都是手槍+兩種低致命武器



聽起來有點類似香港的輔警,
不過我很納悶美國各自治體的警消員額是否不太充足呢?
我以為正規警消如果足夠,可以減少依賴民間力量說...

---------------------------
書買太多,看不完腳腳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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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keH
路人甲乙丙

USA
4813 Posts

Posted - 10/30/2014 :  09:37:04  會員資料  Visit MikeH's Homepage Send MikeH a Private Message
有些市鎮稅收不高 是養不起大批正規警消人員
但就算是大都市 既然有不支薪的義工 為何不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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冗丙
版主

Taiwan
16192 Posts

Posted - 10/30/2014 :  10:54:44  會員資料 Send 冗丙 a Private Message
戰時還可以當民兵砲灰來用~~


忠義衛飯筒~剽悍吃燒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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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28216 Posts

Posted - 10/30/2014 :  11:37:58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原來如此,感謝各位提供關於美國義警義消的資訊。
我要去多Google一下了。

quote:
美國這州堡壘法
但也沒哪一州規定侵入者格殺勿論
目標逃逸或失能倒地 不能再用致命武力對付
有些州的門檻還更高
得讓檢察官無法證明你當時相信自己沒受到威脅 還刻意動武
才能引用堡壘法 不起訴處分



但就我蒐集的資訊,近年因為軍警戰鬥射擊技術的普及,讓對自己有威脅的對手
「失能倒地」,幾乎跟「多開幾槍打頭胸打到他倒地死亡」要畫上等號。

這種「出手不留情」理論在美國還蠻普遍的。

比較起來,之前那個台灣最後被判拘役25天緩刑的刑警,開了四槍都只擊中非致
命部位,若在美國就是佛心槍手了。

quote:
分隔線


這個案子這幾天在網路上流傳,但我回頭爬相關新聞,發現事情發展跟網路上流
傳的版本有若干差異,各位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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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66182/print
開槍過當? 警官判賠百萬
2006-04-10

相當小警官1年薪水

〔記者鮑建信、黃敦硯/綜合報導〕刑事局偵查員李泱輯,民國90年追捕槍砲通緝犯王明助時,開4槍造成王嫌跛腳。高雄地院認為,警方當時已部署優勢警力,而且李泱輯前2槍射中王嫌大腿,王嫌已倒地無法脫逃,但李員又補上2槍,執法過當,判決李泱輯應賠償104萬元,約等於他一年薪水。本案可上訴。

強調用槍符合規定

李泱輯得知判決結果後強調會上訴到底。他稱,逮捕前曾表明警察身分,但王嫌脫逃向他衝撞,情況緊急不及對空鳴槍,所開4槍皆符合警械使用條例。

本案刑事傷害部分,高雄高分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傷害人之身體傷害罪,判李泱輯徒刑8月,緩刑2年,李員已上訴最高法院。

90年10月間,立委許舒博雲林縣斗六服務處遭槍擊,李泱輯協助偵辦該案,電話監聽發現有殺人前科的槍砲通緝犯王明助將到高雄市青年路和自強路口的一家炭烤店消夜。

未對空鳴槍示警

同年11月28日深夜11點40分,偵八隊二組組長黃建榮率20名員警抵達炭烤店現場,黃建榮慢慢走向王某後側,王某發現起身往李員方向逃跑。判決書指出,當時王某未攜帶槍械,但李員未對空鳴槍示警,即自正面距離王某2、3公尺處連開4槍,前2槍擊中王某左大腿,第3、4槍則射中王某肩部及左手第三指,王痊癒後雙腳長短不一,必須跛腳行走。

王嫌聲稱舉手投降

王明助則稱當時他舉起雙手作勢投降,根本無法逃跑、反抗,認為警方開槍不當,要求賠償醫藥費和300萬元精神撫慰金共400萬元。

法官調查,現場埋伏優勢警力,原無立即開槍讓王明助完全失去逃脫能力的必要,且王某大腿中2槍後已無法脫逃,李員又從背後補2槍,與防止王逃跑無關,明顯有過失,但將300萬元撫慰金改為100萬元,加上醫藥費,李員應賠償104萬元。



拚命三郎李泱輯 同事抱不平

〔記者葛祐豪、鮑建信/高雄報導〕刑事局偵查員李泱輯判賠104萬,李員昔日同事均抱不平,同事說,根據當時線報,綽號「長腳仔」的王明助隨身都攜帶2把手槍,可能因深夜天色暗加上對方匆忙逃逸,李泱輯情急下才掏槍射擊,對於李的用槍是否過當?昔日同事則以當時未在場不願評論。

李泱輯畢業於警大63期,原為刑事局偵八隊偵查員,偵八隊南遷高雄後,他留在局本部調偵三隊,昔日同事說,李泱輯是正派的好警官,最大的缺點就是「辦案太認真」,同事常勸他「那麼打拚幹嘛?」

90年開槍事件後,李泱輯心情十分低落消極,常私底下抱怨,表示此案對他的打擊很大,長官與同事都全力挺他,還替他做心理建設。

昔日同事透露,李泱輯倒楣的事接二連三,王明助案發生後,李泱輯在台中偵辦一起槍枝案,還遭檢舉栽槍,但因栽槍案證據不足,僅有當事者的口供,李泱輯後來陸續向監察院與法務部陳情,全案移交台北特偵組偵辦,但迄今均未傳喚李泱輯。


李員開槍 肇因追查許舒博服務處槍擊案

〔記者廖淑玲/雲林報導〕民國90年10月8日立委選舉期間,立委許舒博位於雲林縣斗六市服務處,清晨5時遭人以烏茲衝鋒槍連開20槍,幸無人傷亡,警方懷疑王明助涉案,才有後來李泱輯圍捕開槍事件。

當時許舒博的服務處鐵捲門留下一整排令人怵目驚心的彈孔,門內座車前後玻璃窗均遭擊破,還損及屋內屋簷及牆壁、內側玻璃門,火力相當猛烈。

許舒博父親、前雲林縣長許文志當時指稱,清晨5時許,他在樓上突然聽到一陣奇怪爆炸聲響,他嚇了一跳,趕到門外察看,發現大門彈孔累累,才驚覺被開黑槍。

案發後,當時的雲林地檢署檢察長劉惟宗、雲林縣警察局長黃昇勇都到場坐鎮指揮,由於案發前,支持許舒博的樁腳,包括當時擔任雲林縣議員的陳定壹、自來水公司經理吳振欽住處,都遭開槍示警,立委許舒博認為案情不單純。



開槍判賠錢?!寒蟬效應才要開始

記者黃敦硯/特稿

行政院日前才大聲疾呼拚治安,但刑事局偵查員拚治安開槍打傷通緝犯,卻被法院認為用槍過當,須賠償104萬元,刑事部份甚至被判8個月,這個判決是否會形成警察不敢開槍的「寒蟬效應」,內政部與警政署恐怕要加以正視。

建立開槍鑑識制度

此案教訓,警政署更應考慮針對警察開槍事件,建立鑑識制度,並成立「警械使用調查委員會」,給予執行公權力的警察更多保障。以本案為例,因過去只有警察開槍打死人時,才會由鑑識人員做現場重建,還原現場與彈道方向,而這起案件因嫌犯王明助只被打傷,未做現場重建,全案進入司法後,使得李泱輯陷入不利局面,假如現場重建成為警察開槍的標準作業程序,相信很多爭議都可化解。

其次,法官認為警察有優勢警力,大可不必開槍,但刑案現場瞬息萬變,部署優勢警力與是否要開槍無法畫上等號,否則警察用優勢警力逮捕張錫銘,為何還是要開槍。

根據李泱輯的說法,當歹徒朝警察直衝過去時,假如警察無法看清楚歹徒手中是否握有槍械,朝歹徒腿部開槍,恐怕是必要之惡,至於事後發現王某沒有帶槍枝,這又怎能做為警察不應開槍的反證。

由於現行針對警察開槍的保護制度付之闕如,員警一旦開槍造成歹徒傷亡,通常只能賠錢了事,政府高層為了拚治安,叫員警大膽用槍,可是,開槍後一連串麻煩事都要開槍者獨力面對,試問,以後又有誰敢開槍?

----

http://city.udn.com/54532/2498388
警開槍轟通緝犯判刑發回更審

中國時報2007.11.11蕭承訓/台北報導

刑事局偵查員李泱輯被控在六年前偵辦立委許舒博遭槍擊案時,在追捕槍砲通緝犯王明助時,未鳴槍示警即朝王嫌連開四槍,高雄高分院依假借職務上機會犯傷害罪,判刑八月,緩刑兩年,李員不服纏訟多年,一直被判有罪,提出上訴後,終於為最高法院撤銷有罪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最高法院判決明確指出,二審的判決對於有利李員部分未說明不採的理由,僅以事後察知的客觀情況,就做出不利李員的認定,案發當天是因為王明助欲逃脫,李員才開槍,並非事出無因,高分院以公務員假借職務傷害罪論刑,仍待斟酌。

李泱輯九十年間,因發生立委許舒博遭槍擊案,刑事局指派偵八隊二組協助雲林縣警局偵辦,九十年十一月廿八日,由電話監聽中得知王明助將在當晚與友人前往高市一家碳烤店吃宵夜,遂由該組組長黃建榮率李員等人前往查緝。

過程中,黃員欲逮捕王明助時,王起身往右前方逃跑,李員即追捕,高院法官認為,當場有優勢的警力,合力逮捕即可,加上王明助係空手,並未攜帶槍械,李員竟拿出手槍,假借逮捕通緝犯職務的機會,未對空鳴槍示意,依公務員假借職務犯傷害罪,判處李員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兩年。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曾傳喚刑事局射擊教官唐嘉仁,說明教授員警使用槍枝的時機,其證言是否可採?證明力如何,法院可自由判斷,不過並未說明有何不採的理由。

高分院雖認為當時已有優勢警力部署,王明助在現場未對警察攻擊且空手,若要逮捕人,不必使用槍枝,更不用連開四槍,惟審閱當天現場官警筆錄,可知警方已認定王明助是具有高度危險之人,王警覺欲逃跑,是否非處於急迫情況而不符用槍時機有待商確,應發回更審。

出處: 警開槍轟通緝犯判刑發回更審 - 審判審檢警調 - udn城市 http://city.udn.com/54532/2498388#ixzz3Hb0FnA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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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80112/30163375/
連4槍擊傷要犯 警判拘25天
法官認危及性命 屬業務過失傷害
2008年01月12日
警官李泱輯在炭烤店外(圖)開槍打傷通緝犯王明助被判刑。郭芷余攝

【郭芷余、甯其遠╱連線報導】刑事局偵查員李泱輯七年前圍捕槍砲通緝要犯王明助,情急下朝王手腳開四槍,其中一槍子彈從左肩穿入體內,王被救回一命後告李傷害。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為李的警告性射擊危及王的性命,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拘役五十天,因符減刑條例減為二十五天,緩刑二年。

唯恐對方帶槍

李泱輯(三十二歲)昨得知判決表示:「我不服判決,將上訴到底!」他始終認為自己沒有做錯,因勤前教育時得知王明助可能隨身佩槍,如果他第一槍沒打到王,可能死的就是他,因此他連開幾槍,看到他倒下才停下。
不過此案前審法官甚至曾認為李是開了兩槍後,見王倒地再補上兩槍,認定他假借職務上的機會故意傷害王,判刑八月,宣告緩刑兩年。但最高法院發回後,王男(在監服刑)向法官表示,他認為執法者有執法者的立場,他不想影響一個優秀警察的前途,不願再追究。
此案發生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刑事局偵查隊透過監聽得知,涉立委許舒博槍擊案的王明助,當天晚上會在高雄市青年路與自強路口的炭烤店吃消夜,於是到該處圍捕王男。
警方到後,隊長先走到王男後側,伸手欲抓他時被發現,王男奮力逃跑;此時李泱輯在王男五、六公尺前,舉槍大喊「警察!不要動」,但王還是繼續朝李的方向跑去,李擔心安危朝王的手腳連開四槍制止,結果王的左大腿中槍後彎下腰側身,導致其中一槍從左肩貫入,子彈卡在左側腹壁,有生命危險。事後王男獲救被捕後,認為李執法過當,告李傷害,又求償七百萬元。

槍犯最後撤告

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當時情況並非急迫(例如遭嫌犯持槍攻擊),李的警告性射擊應要遵守《警械使用條例》,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但李疏於注意導致王生命危險,確有過失。
而民事部分,前年一審判李須賠王一百零四萬元,李上訴二審後,王也撤告,李因此免賠。

----

各位若相信這些當時的報導,其實這刑警最後是不用賠錢的,只是被認為是「以
槍械代手腳」,違反《警械使用條例》,向一個沒有武裝的嫌犯開槍。

但跟美國警察開槍就是打頭胸的訓練相比,他開了四槍都只擊中非致命部位的槍
法不僅神準而且很佛心。

只是在台灣是不允許警察向沒有武裝的嫌犯開槍作致命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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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是根據個人一向仰賴的研究方法而得出結論。我的方法就是:道聽途說加上斷章取義,然後歸納推理,最後忘掉訊息來源,開始強詞奪理,堅持我所言就是既定事實。」
史考特.亞當斯,《呆伯特之黃鼠狼當道》

Edited by - 慎.中野 on 10/30/2014 12: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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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37
路人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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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 Posts

Posted - 10/30/2014 :  11:42:17  會員資料 Send su37 a Private Message
聽說是因為沒有菸抽的關係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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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買太多,看不完腳腳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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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keH
路人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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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3 Posts

Posted - 10/30/2014 :  11:53:30  會員資料  Visit MikeH's Homepage Send MikeH a Private Message
手腳命中率較低 而且就算打中也難讓歹徒短時間失能
所以在美國 不僅警察訓練打上半身中央
就連民眾自衛射擊 也建議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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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28216 Posts

Posted - 10/30/2014 :  12:05:00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MikeH

手腳命中率較低 而且就算打中也難讓歹徒短時間失能
所以在美國 不僅警察訓練打上半身中央
就連民眾自衛射擊 也建議如此



就我蒐集台灣警察開槍新聞歸納整理,我發現台灣警察不只用槍時機限制比美國
警察嚴格,台灣警察若開槍打嫌犯,就算打死了,槍傷也多集中在下半身,通常
是打穿大腿動脈或腹部動脈才造成失血過多死亡。

因為在台灣敢向警察開槍的嫌犯不若美國多,這不好直接比較,但不管就徒手奪
刀還是開槍打下半身,有的時候我真的在想,莫非台灣警察其實戰鬥技術是比美
國警察還神的?



當然,我認為就算不想開槍,也應該導入更多新式非致命武器跟防具,徒手格鬥
訓練固然重要,有新武器新防具可用對警察還是比較好的。


----
「我乃是根據個人一向仰賴的研究方法而得出結論。我的方法就是:道聽途說加上斷章取義,然後歸納推理,最後忘掉訊息來源,開始強詞奪理,堅持我所言就是既定事實。」
史考特.亞當斯,《呆伯特之黃鼠狼當道》

Edited by - 慎.中野 on 10/30/2014 12: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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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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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10/30/2014 :  14:19:02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從隔壁移動過來。

quote:

誰叫這裡是鬼島台灣,會要求受害者以自己身當祭品來保衛犯罪者
能的話真希望把那些白癡法官丟進池田屋讓人殺一殺,看他們活著走出來後會不會對引用兩公約去幫兇手「求情」......



如果台灣改為引進美國「城堡法(Castle Law)」跟「不退讓法(Stand-your-
ground law)」,主要可預見的問題是,很多雙方口角之後持械互毆最終導致一方
死亡的殺人案件(台灣每週都有),都會變成正當防衛的合法殺人案件。夜店鬥
毆跟混混打架的案子都將變得非常難審理。

在美國也不是所有人都支持「不退讓法」。

----
http://dailynews.sina.com/bg/news/int/chinanews/20130918/01104986499.html
研究稱美國通過“不退讓法”致殺人案上升53%

中新網9月18日電 據外媒報導,美國全國31個州已通過“不退讓法”(Stand Your Ground),這一法律允許民衆在對抗中無需選擇退讓,可以在生命安全遭受威脅時使用致命武力。但據較早通過“不退讓法”的22個州數據顯示,由於該法律允許人們使用致命武力,“合法”兇殺案上升53%。
(略)
----

其實傷害跟殺人案件最多並非跟不認識的歹徒博鬥,而是親友吵架又特別是喝醉
之後互毆,一方抄起武器將對方殺死。

比如假設當兄弟某天終於壓力過大發瘋跟老爸打架的時候,當你揮拳之際,「不
退讓法」會允許老爸二話不說用狼牙棒擊碎你的天靈蓋好讓你確實失能倒地以確
保他自身安全,而這將被視為正當防衛,不會受到任何懲罰。甚至是老爸直接拿
狼牙棒擊碎你的天靈蓋導致你死亡,也因為死無對證,他可以宣稱是你先不肖出
拳揍老爸。

這次屋主殺小偷案子,也有種可能是屋主先出手壓制小偷但失手將其殺死,但小
偷死無對證。(聲明這只是一種假設可能性,真相檢警會去調查)

總之我們了解一下,很多法條原則都是有一好沒兩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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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是根據個人一向仰賴的研究方法而得出結論。我的方法就是:道聽途說加上斷章取義,然後歸納推理,最後忘掉訊息來源,開始強詞奪理,堅持我所言就是既定事實。」
史考特.亞當斯,《呆伯特之黃鼠狼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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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子
路人甲乙丙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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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10/30/2014 :  14:30:46  會員資料 Send 白河子 a Private Message
總比被打抵抗or守法被人犯罪還得吃官司賠錢坐牢還來的好
在我眼中鬼島的狀況就和以前學生時代,校規規定打架要記大過,所以被人打被人圍毆一樣得大過處分一樣,因為你該「主動避免衝突」........
結果倒楣的永遠都是弱者,打人的了不起小過、大過了事,不需要退學處分;被打的好一點老老實實的轉學換環境,慘一點就進醫院

弱者就是活該該死,三小啦!

Edited by - 白河子 on 10/30/2014 14: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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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我是老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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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10/30/2014 :  14:42:58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白河子

總比被打抵抗or守法被人犯罪還得吃官司賠錢坐牢還來的好
在我眼中鬼島的狀況就和以前學生時代,校規規定打架要記大過,所以被人打被人圍毆一樣得大過處分一樣,因為你該「主動避免衝突」........

弱者就是活該該死,三小啦!



這是台灣承襲的歐陸法系,用日本話來說所謂「喧嘩兩成敗」各打五十大板式原
則。基本上對於英美式的海洋法系,重視個人權利跟主張自衛權利,是較有不利
沒錯。但好處是在於對於維護整體秩序較為有效。鼓勵將民眾之間的糾紛多交給
公權力處理。

(以前的歐陸國家蠻常用個人決鬥處理糾紛的)

當然學校內的糾紛,一個問題是公權力的處理方式跟裁判能力不是很能讓人信
任,往往比起公平原則更重視息事寧人。



回到此次屋主勒死小偷案來說。

基本上在台灣因為「有人徒手揍你」、「有人偷你東西」、「有人闖入你家」,
都不構成可以合法將其殺死的要件,就算是警察來抓人也是不能勒死小偷,所以
這屋主勒死小偷確實是違法的。只是正當防衛是否成立,是否防衛過當,可以阻
卻多少違法性的問題。

考慮屋主應該沒有殺人犯意而且有連絡警察,就算懷疑可能是屋主先出手攻擊小
偷,用傷害致死罪移送偵辦應該算是比較適當的。

我想最後應該還是按慣例,小判幾年徒刑加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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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ed by - 慎.中野 on 10/30/2014 14: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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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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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10/30/2014 :  14:53:50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白河子

總比被打抵抗or守法被人犯罪還得吃官司賠錢坐牢還來的好
在我眼中鬼島的狀況就和以前學生時代,校規規定打架要記大過,所以被人打被人圍毆一樣得大過處分一樣,因為你該「主動避免衝突」........

弱者就是活該該死,三小啦!



我們看一些在台灣算是很成功的案例,我轉篇文過來。

quote:
分隔線


https://www.ptt.cc/bbs/MartialArts/M.1414589462.A.F57.html

台灣其實有一些很成功的撞見小偷甚至根本是來殺自己的,但當下不動聲色或逃
離現場避免跟歹徒直接搏鬥,等待警察到場處理的案例。但因無人死傷,案子無
爭議,所以沒有大篇幅報導。最近數個月就有幾起這種案子。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778428
一覺到天亮 小偷睡被害人床上被逮

自由時報 – 2014年5月13日

深夜偷電腦 凌晨再前往

〔自由時報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有多次竊盜前科的桃園縣黃姓男子,去年底
涉嫌於深夜侵入中壢市鄭姓市民住處偷走電腦主機與螢幕,變賣了5000元,他
當夜再前往鄭男住處想要再偷東西,卻找不到值錢物品,索性躺在鄭男床上休
息,不料卻睡著一覺到天亮,被返家的鄭男報警活逮。

桃園地檢署調查,31歲的黃男於去年12月25日深夜以破壞門鎖方式侵入鄭男
的住處,發現書桌上有1部桌上型電腦,於是拆下電線,將電腦主機與螢幕搬走,
拿去不明處所變賣了5000元。

人累床舒服 夢中被搖醒

黃男食髓知味,認為屋主可能在上夜班,應該不會立即返家,回頭又侵入鄭男住
處,這回東找西找,卻沒看到其他值錢財物,此時已是隔日凌晨,黃男因感覺疲
累,索性躺在房間床上休息,但不知道是太疲累、還是床太舒服,黃男卻就此夢
周公,直到上午7點多,鄭男返家赫見有個陌生人睡在他的床上,且桌上的電腦
不翼而飛,當下不動聲色報警抓賊,警方獲報趕來將黃男活逮,黃男被搖醒看到
警察直呼:「怎麼會這樣呢?」

警方訊後將黃男移送檢方偵辦,檢方調查時,黃男坦承侵入住宅偷走電腦,但稱
只偷過這1次,當晚可能是累了、加上別人的床實在很舒服,才會入睡被逮。檢
方昨天偵結,將這名睡賊依竊盜罪嫌提起公訴。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527/405136/
光天化日偷電纜 保全目擊報警逮

2014年05月27日12:56

新北市1名男子,昨天下午5時許,在新莊區堤外便道竊取電纜線時,被巡邏經
過的保全發現,保全為避免打草驚蛇,在一旁默默觀察,看著男子將偷竊來的電
纜線丟入草叢後,隨即報警,但男子堅決否認,但保全指證歷歷,還帶警方找出
贓物,令男子百口莫辯,被帶回派出所偵訊。

偷竊電纜的林姓男子(39歲)被警方逮捕時,身上還搜出1支毒品分裝鏟,因
為身上沒有贓物及犯案工具,還辯稱說自己是散工,來這裡找工 作的,但被在
一旁觀察已久的林姓保員(57歲)一一戳破謊言,還在堤外便道1處草叢內,
起出作案用的破壞剪及長約100公尺的電纜線。

由於電纜線被剪斷,造成附近27支路燈無法正常使用,目前所屬的高灘地工程
管理處,已向林男提出偷竊及附帶民事賠償告訴,警方訊後依竊盜、毒品等罪嫌
將林男移送法辦。(張貴翔/新北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701/35929092/
男闖校園殺保全 200童嚇傻
不爽打球被阻 持刀尋仇 幸未釀災
2014年07月01日

【劉智維╱高雄報導】一名男子上周五因學校保全拒絕他在非開放時間到學校打
籃球,憤而持刀闖進高市一所國小,在校門口追殺保全,嚇到近二百名正要放學
的學生,還有人被嚇哭,所幸保全把歹徒誘到校園角落,學校老師也趕到大聲嚇
阻,歹徒才悻悻然離去,平息一場風波。
圖2

高市阿蓮區復安國小校長吳庭育說,上月二十七日下午放學時,學生在校門口排
路隊準備返家,三十多歲的黃姓男子拿著一把三十公分尖刀找保全朱晏生理論,
朱見狀拔腿狂奔,沿著圍牆直跑到校園角落,隨後翻牆跑出校園,追逐過程中朱
晏生還滑倒全身多處擦傷,但看到黃男緊追不捨,翻個身又狂奔,黃男眼見追不
上才轉身離開。
保全跑偏僻處護童

吳庭育說,黃男當天下午三時許想進學校打球,因校園還未開放遭保全勸阻,他
心生不滿才持刀理論。學校老師看到黃男拿刀追保全,先安撫學生,隨後緊跟著
黃男,並記下車號報警。警方獲報在黃男家中將他逮捕,訊後依恐嚇罪嫌送辦。
三十五歲的朱晏生在復安國小擔任保全三年,他說,曾擔任煉油廠外包商保全,
受過緊急事故處理訓練,看到黃男拿刀來理論,身邊又全是小朋友,第一個念頭
就是一定要把傷害降到最低,「讓他針對我就好」,所以往校園偏僻處跑,先把歹
徒誘離現場,讓老師有更多時間保護學生。為感謝保全化解一場流血意外,學生
紛紛製作卡片表達謝意,朱靦腆說:「看到你們平安就是最大安慰。」
外表斯文家境不錯

曾與黃男打過籃球的學生說,黃男常到學校打球,看起來「斯文老實」,事發後
才覺黃怪怪的,「感覺心裡毛毛的」。一名地方人士說,黃男家境不錯,是家中獨
子,家族長輩還曾擔任余家班助理。黃父昨在一名議員陪同下到校致歉,並承諾
會在家裡裝籃球架,暫時不再讓兒子到校打球。校方建議,若黃有精神疾病,希
望能持續接受治療。
高市警方編排護童專案,原本上下學時都有警員在校門口站崗,當天卻無人在
場。湖內分局分局長曾慶章表示,阿蓮所轄區有三所國小,因警力有限,只能機
動輪流調整警力,將檢討做更有效分配。

校園安全注意事項

.遇陌生人或緊急狀況,盡速通報師長或撥110求援
.到校園偏僻角落時,宜結伴同行勿落單
.隨身佩戴哨子,遇歹徒有嚇阻效果、引起他人注意
.冷靜與歹徒周旋,勿刺激其情緒或正面衝突
.學校可增設求救鈴,遇突發狀況可按鈕求援
資料來源:高雄市警局少年隊




這種案子其實是完全防身成功的教範案例。

民眾在案發現場與賊人搏鬥,確實勇敢,但是警察一定不鼓勵,因為風險跟結果
都得民眾自己承擔,警察無法幫忙。

如果要以防不時之需,或是住處偏遠警力不足確有自衛必要,最好就要有相關知
識與技術,避免觸法。

quote:
分隔線



正確來說不是不能自力救濟自我防衛,而是要了解應該怎麼打。

台灣的法律環境基本上就是要求民眾若要使用武力自衛,得像個警察一般打鬥,
遵守使用武力的比例原則。

然後這討論長期下來我們仔細整理,事實上除了槍械之外,警察能使用的武器民
眾都能使用,甚至很多警察依法不能用的武器民眾也可以使用。

總之其實還是可以打的,只是得放聰明一點的打,打得好不如打得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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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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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10/30/2014 :  15:42:55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好吧,對於似乎感到在台灣要出手打賊似乎綁手綁腳的很鬱悶的朋友們,給點正面
的訊息。

事實上在台灣,民眾可以合法持有這挺Cold Steel Pole Axe,就算在格鬥中將小
偷斷手斷腳,只要還可以復原的程度,都是傷害罪的範圍,是非告訴乃論,也是可
以和解的。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FjBZF-IlY8
Cold Steel - Pole Axe

我們也可以武裝成這樣來對付小偷,只要不把他砍死或重殘,都很好解決。



覺得上面這不夠現代化的朋友,也可以合法武裝成這副模樣,打斷拒捕的小偷幾
根骨頭,這是沒問題的。






PS:
當然,前提是要小偷還在抵抗,他都已經投降了各位還嫌打得不過癮,要多打斷
他幾根骨頭,那就可能會被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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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ed by - 慎.中野 on 10/30/2014 15: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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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中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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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10/31/2014 :  05:47:03  會員資料 Send 慎.中野 a Private Message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031/36179486/
匪闖校挾童 勇師撲救
女主任眼挨拳 男主任下跪護人質
2014年10月31日
大無畏
總務主任鄭茜文遭打傷左眼角,她說當時只想著要救學童。黃彥傑攝
(小圖)鄭茜文左眼角微微泛紅。黃彥傑攝

【黃彥傑、林金聖、劉嘉韻╱台北報導】「向兩位英勇的老師致敬!」台北市一所國小昨中午發生男子闖入校園三樓挾持學童事件,學校總務女主任為救學生,衝上前與該男扭打,讓遭挾持的十歲男童趁機逃脫,但男子又跑到四樓挾持另名十歲學童,更作勢要將學童推下樓,學務主任急得大喊:「不要傷害他!」甚至不惜下跪,驚險救回男童,警方趕到後將男子制伏,並依殺人未遂送辦。

鬧不停
池男潛入國小兩度挾持學童,遭警方逮捕後還不斷胡言亂語。黃彥傑攝

警方調查,昨上午十一時許,男子池勁緯(三十三歲、毒品前科)翻牆潛入信義區一所國小,當時警衛透過監視器發現後,與學校老師在校區巡察,未發現池男蹤跡。
童嚇壞
遭挾男童做完筆錄後,躲在父親衣裡離開。男童衣物經變色處理。潘志偉攝
四樓邊作勢推童

然而池男卻在教學大樓挾持學生,幸該校總務主任鄭茜文(三十九歲)與學務主任劉昶讓(三十五歲)應變得宜,順利救出遭挾持學生,將傷害降至最低。
鄭茜文向警方說,昨中午十二時許,她聽到忠孝樓三樓有學生尖叫聲,她上樓見池男抓住一名男童,急得大喊:「你做什麼!」她衝上前與池男扭打,遭揮拳打傷左眼角、手機也被搶走,但遭挾持男童也趁隙逃脫,她見有老師陸續趕到,便到二樓報警。
豈料池男飛奔到四樓拿防狼噴霧劑挾持另名男童,並將男童抱上圍欄坐著,作勢要將他推下,學務主任劉昶讓趕到連忙求情:「不要傷害他!」但池男情緒不穩大喊:「我要找立委、我要申冤!」還命令劉昶讓「跪下!」劉擔心學童受傷,回說:「我跪!但你要保證男童的安全。」說完隨即跪下,其他老師擔心學童會墜樓,也急忙在一樓鋪設氣墊。
歹徒父:抓去關

警方表示,經劉昶讓與其他老師安撫後,池男才將男童拉進走廊,並抱著男童呆坐在圍牆邊,三名警員趕到後將他壓制帶回。被挾持學童全程異常冷靜,沒掙扎也未哭鬧,讓師長們好心疼。
池男在警訊時不斷胡言亂語,池父趕到警局也稱管不動兒子,「請警方把他抓去關!」另被毆傷的鄭茜文還對池嫌提傷害告訴。
事發後,該校已要求警衛加強巡邏,強調受到驚嚇的不只是兩名被擄學童,還有兩個班級學童目睹,已通報教育局安排專業社工、諮商人員,針對兩班學童進行心理輔導。
應加強危安訓練

北市教育局主秘陳順和指出,即起將加強各校周邊安全防護,學校也可申請加裝警鈴或監視設備,並強化校內人員危安訓練等。
兒童福利聯盟資源發展處主任陳雅惠稱讚,兩名主任在孩子有危險時挺身而出,非常勇敢,但遇類似狀況還是盡量不要激怒歹徒,以免大人或孩子受更多傷害。

----

這次是運氣好。教職員固然勇敢,但歹徒也非一開始就要殺人。

台灣小學早該學日本,準備適當的捕具,以及讓教職員接受相關訓練了。


quote:
分隔線



就我所知目前美國警察之間的普遍武器使用規定,當一個嫌犯試圖與警察搏鬥,
只要警察「懷疑」他持有武器或擁有足夠的格鬥能力威脅警察的生命(比如人高
馬大一副有徒手殺人能力的德行,就算手上沒有武器也符合此種條件),就可使
用致命武力將其打至失能倒地,以確保警察自身安全。

所以這邊有兩起提醒我們,在美國警察面前手持武器或者看起來像武器的東西,
馬上就會被射殺的新聞。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international/20141031/36179772/
拿武士刀cosplay 遭警射殺
2014年10月31日

【動新聞╱綜合報導】

傳統的日本武士是時代的象徵,更是不少人崇拜的對象,不過時代不一樣,如果現代拿著武士刀趴趴走,一般人可能很難等閒視之。上月10日,美國猶他州22歲黑人男子亨特(Darrien Hunt)打扮成日本動漫角色參加當地Cosplay聚會,身上配著一把道具武士刀上街,有人見狀報警,他曾被警方攔下、和警方交談,最後卻被開6槍身亡。警方宣稱,他手持鋼刀揮舞,才會開槍制止,但家人表示,亨特拿的是塑膠製玩具刀,不過警方照片顯示刀是金屬製,長0.6公尺而且有開鋒。

但事發至今,當局至今沒有交代詳情,只強調和種族議題無關,代表亨特家人的律師批評警方過度使用武力,目前家屬到事件現場設置紀念區,並要求司法部和聯邦調查局調查警方是否濫權。

--

http://www.theguardian.com/world/2014/sep/16/darrien-hunt-shot-in-the-back-by-utah-police-says-family-attorney
Utah authorities alter account of Darrien Hunt shooting by police
Family lawyer says bullets came from behind and criticises ‘almost incomprehensible’ delay in questioning officers invol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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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ashingtonpost.com/news/post-nation/wp/2014/09/25/ohio-wal-mart-surveillance-video-shows-police-shooting-and-killing-john-crawford-iii/
連結內有影片。

這則是今年稍早另一起案子,一個黑人John Crawford在威爾瑪超市賣場拿了挺
玩具BB槍把玩,然後開始講手機。

其他民眾看見了以為他拿的是真槍打電話報警。兩個警察帶著突擊步槍趕至現
場,然後影片中顯示這個黑人在警察抵達後很快就被射殺。推測有可能是正在講
手機沒有注意警察警告,或者警察只做了簡短的警告沒等對方反應就開槍。

----

事實上,還有其他案子告訴我們,在美國就算兩手空空如也,只要用肢體動作反
抗警察,或者在警察面前將手伸進口袋,就有可能被射殺。

但我對後者這個案子特別有疑問,就我所知Wal-Mart根本就有賣槍專櫃。所以一
個人在Wal-Mart超市內買了槍或者買了玩具槍,沒有直接結帳而是在裡頭繼續逛
街,就有可能因為一點簡單的誤會被警察合法射殺嗎?

那這樣子,賣場的真槍跟玩具槍販賣區的展示法是否應該做一些修正?


當然,我們知道之前台灣也有不少案子是當事人當街手持或把玩BB槍被警察逮
捕,但畢竟他們沒有被當場射殺。

至於武士刀,在台灣指名列為違法刀具,但偶爾還是會有混混搞到一把想去尋仇
之類被台灣警察取締。

至少上面兩種狀況,在台灣應該是不至於被警察射殺的。


我知道國情不同,但若去美國觀光碰到警察盤問,是不是要脫光光躺在地上才能
確保自己不會被射殺──這樣好像也不行,露出槍械馬上就會被射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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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乃是根據個人一向仰賴的研究方法而得出結論。我的方法就是:道聽途說加上斷章取義,然後歸納推理,最後忘掉訊息來源,開始強詞奪理,堅持我所言就是既定事實。」
史考特.亞當斯,《呆伯特之黃鼠狼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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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37
路人甲乙丙

Taiwan
1337 Posts

Posted - 10/31/2014 :  08:20:28  會員資料 Send su37 a Private Message
只能說生活在台灣實在太幸福了,至少面對警察時很少需要擔心被誤殺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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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買太多,看不完腳腳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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