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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ida
路人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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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5/23/2021 : 1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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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司法的現實,立法與行政乃至下級法院尊重美國最高法院判決,與釋憲本身可以有宣告法律無效的效力是兩回事。
日本應該是沒有法律被進行違憲審查的法院認定違憲而失效。
我們看最近的例子...美國幾個州新的限制墮胎立法很明顯違反了Roe v. Wade一案以來的見解,可以說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效力與大法官解釋的效力差異所在,因為如果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可以拘束立法部門未來的立法行為,就不會有這些新的立法。
要不要建立一個制度,還是要去具體思考它的利弊得失。今天我們修憲讓讓國會完全決定刑法的刑度,乃至婚姻的本質,運作上未必會與其他大陸法系的特徵扞格,其實從實務來看兩個法系界線越來越模糊了,像美國各州的刑法大部分應該都成文化,而日本除了實施過陪審外,目前的裁判員制度,也有點陪審的影子。法律學者找不到理由的時候,說這個是海洋法系的東西,所以我們不能用,實在是太過跳躍。
我說台灣人從來沒有機會認真討論決定要用甚麼樣的法律制度,應該是精確地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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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chang2100
我是老鳥
Cayman Isl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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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5/23/2021 : 23: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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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Harvida
基於司法的現實,立法與行政乃至下級法院尊重美國最高法院判決,與釋憲本身可以有宣告法律無效的效力是兩回事。
日本應該是沒有法律被進行違憲審查的法院認定違憲而失效。
我們看最近的例子...美國幾個州新的限制墮胎立法很明顯違反了Roe v. Wade一案以來的見解,可以說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效力與大法官解釋的效力差異所在,因為如果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可以拘束立法部門未來的立法行為,就不會有這些新的立法。
要不要建立一個制度,還是要去具體思考它的利弊得失。今天我們修憲讓讓國會完全決定刑法的刑度,乃至婚姻的本質,運作上未必會與其他大陸法系的特徵扞格,其實從實務來看兩個法系界線越來越模糊了,像美國各州的刑法大部分應該都成文化,而日本除了實施過陪審外,目前的裁判員制度,也有點陪審的影子。法律學者找不到理由的時候,說這個是海洋法系的東西,所以我們不能用,實在是太過跳躍。
我說台灣人從來沒有機會認真討論決定要用甚麼樣的法律制度,應該是精確地描述。
https://en.wikipedia.org/wiki/Supreme_Court_of_the_United_States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估計你又不知道你哪裡弄錯了!!!
大法官制度本來就只是個司法機構,它只負責在個案和現實下,解釋憲法的意義. 從來沒有執法能力,或是任何強迫別人遵守的制度和權力.
美國各州本來就能訂立他們覺得開心的法律,而且早有前例. 但是身為關係人,也能申請釋憲爾使得州政府的法律失效. 是否強制執行,這就要靠州政府對憲法的尊重,和聯邦政府捍衛憲法的決心.
https://en.wikipedia.org/wiki/Brown_v._Board_of_Education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著名的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相關案例就是1963年, 甘迺迪總統命令阿拉巴馬州國民兵保護兩位黑人學生, 進入阿拉巴馬大學註冊就學.州長站在門口,最後也只能讓道!!! 這已多次出現在電影中,包括阿甘正傳.
至於Roe v. Wade案,縱使有幾州訂立違反釋憲的法律,但是如果相關案件的關係人, 可能是在法院階段就被司法人員排除違憲法律的執行,就算是州政府強硬支持州的 立法執行,關係人是可以要求聯邦執法人員的保護而排除州的執法.
另外,你又把理想和書籍知識,跟現實搞混了. 所謂大陸法系和海洋法系是法界人士整理出來的, 並不是有人先發明海洋法系的規則,然後各國再選擇哪一種體系.
這不是打game,OK?! 體系是歷史文化演進出來的,不像game,是有人先制定規則.
你的論述中,時時出現違和感,可能就是對於制度形成背景的高度誤解. 很多事情不是你想的那樣子.導致很多結論頗為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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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秘密話語來自活著的耶穌,由迪迪摩斯•猶大•多馬記錄。 他說:「任何人發現了這些話的意義,將不會嚐到死亡的滋味。」 多馬福音第1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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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shuTripneustes
路人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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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5/24/2021 : 06: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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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問,這次疫情遠比去年嚴重 紓困會怎麼疏?搞很爛的XX券還是像小黃一樣直接現金3萬? 個人偏好現金,直接把信用卡等一次繳完,還可以多買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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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可以用很簡單的幾句話,來概述在台灣這一群自稱為「覺醒」的人的特徵。
他們是一群「抗拒自身的改變,卻大談改變世界」、「尋找自己不做事的理由,卻要求別人給自己機會和福利」的人。
覺青唯一改變世界的方式,就是叫別人去改變世界,並且要符合自己的利益。
為此他們發展出很多關於「正義」的理論,
把生活的「壓力」解釋成結構的「壓迫」,方便強調自己是受害者,
他所要求的所有權利都是應得的,拿到只是剛好、別人給他則是一種義務。
他們會說「現在社會都不給年輕人機會」這類的話來自憐,
但是不會去想,為什麼機會不該是自己爭取得來,而是要別人給予?
甚至更進一步來說,自己有什麼值得別人給他機會的理由?
最終結果就是當越多的青年覺醒,這個社會反而越停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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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ida
路人甲乙丙
3251 Posts |
Posted - 05/24/2021 : 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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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實然上並不是像文義上看是一個單純的解釋,掉書袋的說法是它有一個"一般拘束力",甚麼是一般拘束力呢?
我們來看釋字185號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185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
所以說,解釋的意旨,同樣拘束各級立法部門,立法部門具有就該解釋所及之事項不再為違憲立法之義務,這部分我們特別把它叫作"規範重複之禁止"。
可以說因為這個超越個案的"一般拘束力"或說"規範重複之禁止",大法官解釋相較美日的制度特別一錘定音,實然上定紛止爭的效果特別強。
比較負面的看法就是,我們賦予由政治上一時的權力分配狀態(總統連任後可以說是完全掌握大法官的立場)產生的解釋有憲法的效力,十分危險(三權分立過度向總統傾斜),且與國民主權原則處於非常緊張之關係。
美國的狀況,可以說是相反,所以會發生立法部門,再次以新立法來尋求"翻案"的情形,這也是為什麼川普提名3位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會教自由派擔心標竿性權利遭推翻或限縮的原因了。
我相信大家都觀察得到,台灣並沒有這類的政治議題。
同樣的,日本的違憲審查不能壓倒國會,代表一個欠缺民主正當性的階級還是要臣服於民意。
台灣這樣是好是壞?值得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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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毛
我是老鳥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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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5/24/2021 : 16: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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紓困? 哪種紓困? 紓困貸款? 這是要還的。 紓困補助? 直接給錢,可能會設一些排富條款啥的。 現在因為疫情三級警戒影響,有些服務業可能就無法營業,補助要給企業還是個人呢?
** 小毛的新幻想空間逐漸復活中(新增3D圖喔).....** http://lordmrx.pixnet.net/blog 歡迎參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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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wkeye
我是老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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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5/24/2021 : 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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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紓困ˋ來看看南韓和我政府(有多麼無能了) 南韓帝國大財閥三星前總裁李健熙過世ˋ要繳將近(折合)一兆新臺幣不是韓圜ˋ一兆新臺幣不是韓圜ˋ一兆新臺幣不是韓圜!而三星"繼承者們"要把總裁生前收藏的各式美術品包含畢卡索ˋ達利等作品全部要捐給政府抵稅ˋ這批藝術品可以開個博物館還足足有餘! 至於臺灣嘛ˋ有位靠著做保險炒地皮把房價變天價ˋ使得上班族勞工一輩子都買不起房子成為無格蝸牛的財團ˋ還靠著(壓榨來)雄厚財力ˋ和政府官員狼狽為奸ˋ強佔了一家銀行成為他們家的私人金庫! 這位前總裁死的時候ˋ當時政府從總統盪行政院長到所有大小官員(國稅局也有?)立委議員都爭相弔念送輓聯ˋ風光極了! 最"基隆八堵"的是ˋ繳了多少遺產稅?不到新台幣800萬!不到新台幣800萬!不到新台幣800萬! 然後這個財團的"繼承者們"光靠房租一天所得就比我們上班族一年所得還高!超爽的包租公! 然後呢我們政府官員立委議員繼續被這些財團控制著ˋ壓榨欺凌人民勞工苦個一輩子都別想好過ˋ更別想有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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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shuTripneustes
路人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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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5/24/2021 : 20: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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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給計程車好幾萬吧XiXi 認真講旅遊和餐飲是該補助了,不然下個月很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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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可以用很簡單的幾句話,來概述在台灣這一群自稱為「覺醒」的人的特徵。
他們是一群「抗拒自身的改變,卻大談改變世界」、「尋找自己不做事的理由,卻要求別人給自己機會和福利」的人。
覺青唯一改變世界的方式,就是叫別人去改變世界,並且要符合自己的利益。
為此他們發展出很多關於「正義」的理論,
把生活的「壓力」解釋成結構的「壓迫」,方便強調自己是受害者,
他所要求的所有權利都是應得的,拿到只是剛好、別人給他則是一種義務。
他們會說「現在社會都不給年輕人機會」這類的話來自憐,
但是不會去想,為什麼機會不該是自己爭取得來,而是要別人給予?
甚至更進一步來說,自己有什麼值得別人給他機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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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chang2100
我是老鳥
Cayman Isl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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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5/25/2021 : 0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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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Harvida
大法官解釋,實然上並不是像文義上看是一個單純的解釋,掉書袋的說法是它有一個"一般拘束力",甚麼是一般拘束力呢?
我們來看釋字185號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185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
所以說,解釋的意旨,同樣拘束各級立法部門,立法部門具有就該解釋所及之事項不再為違憲立法之義務,這部分我們特別把它叫作"規範重複之禁止"。
可以說因為這個超越個案的"一般拘束力"或說"規範重複之禁止",大法官解釋相較美日的制度特別一錘定音,實然上定紛止爭的效果特別強。
事實上,台灣的大法官釋憲,通常都成為執政者的工具,所以當朝政府通常是很樂意執行. 極少出現違背政府意志的判例.就算出現,也都不是啥了不起的大事.
主要是因為台灣大法官的任用極容易為總統所掌握,不像美國因為終身制, 導致總統難以控制全部大法官的任命.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Harvida
比較負面的看法就是,我們賦予由政治上一時的權力分配狀態(總統連任後可以說是完全掌握大法官的立場)產生的解釋有憲法的效力,十分危險(三權分立過度向總統傾斜),且與國民主權原則處於非常緊張之關係。
重點不在於大法官的權限,而在於大法官的任命方式和職位的保障程度. 台灣的大法官權限是OK的,跟國民主權有無衝突,也是被總統的意志所影響. 台灣所缺乏的是大法官的獨立性,而不需要緊縮其權限. 緊縮的結果會更慘.人民更缺乏有力工具來抵抗獨裁暴政.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Harvida
美國的狀況,可以說是相反,所以會發生立法部門,再次以新立法來尋求"翻案"的情形,這也是為什麼川普提名3位聯邦最高法院法官,會教自由派擔心標竿性權利遭推翻或限縮的原因了。
這段的論述邏輯上十分矛盾,不知道你在講啥??? 如果立法部分能翻案的話,其實是限縮大法官的權力,那有啥好擔心的??? 擔心的反而是多數大法官都跟川普站一邊的問題.
我感覺你對大法官有極大偏見,導致啥問題都要硬拉到大法官權力. 但是仔細看問題,用腦子分析之後,你就會發現根本是任命的問題. 跟大法官權力沒啥太大關係.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Harvida
我相信大家都觀察得到,台灣並沒有這類的政治議題。
同樣的,日本的違憲審查不能壓倒國會,代表一個欠缺民主正當性的階級還是要臣服於民意。
台灣這樣是好是壞?值得思考。
台灣的問題其實更嚴重! 嚴重在缺乏大法官的獨立性,總統太容易掌握大法官. 其實幾乎所有的大法官都無力對抗國會, 因為國會有立法權,太容易立個法去規避合憲的問題.
事實上,大法官維護的其實是原始立法者的真意,應該是憲法和法律的保護者. 人民和立法者的好朋友才對.
你只要搞清楚當初設立大法官制度的用意,就不會有這麼多奇怪的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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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秘密話語來自活著的耶穌,由迪迪摩斯•猶大•多馬記錄。 他說:「任何人發現了這些話的意義,將不會嚐到死亡的滋味。」 多馬福音第1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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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keH
路人甲乙丙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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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wkeye
我是老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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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5/25/2021 : 08: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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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提關於原住民持有獵槍問題ˋ在下是堅決反對的! 不是不尊重ˋ而是槍枝安全問題: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327/1408713.htm 帶14歲金牌小拳王上山打獵 愛徒槍枝走火喪命教練判賠231萬 14歲的王姓拳擊選手由母親扶養長大,家境清寒,有3個兄姊弟,在校外拳擊道館接受訓練表現優異,曾摘下全國原住民拳擊錦標賽少年組54公斤級金牌。少年母親王女向法官表示,2017年11月25日凌晨,林男未經她同意,私自帶她兒子到苗栗縣泰安鄉梅園村大鹿林道東線進行打獵,結果槍枝走火,造成小拳王死亡,事發後苗栗檢方認為她兒子可能因槍枝走火誤射自己腹部,但王女卻認為,帶兒子去打獵的林男應負起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王姓少年僅14歲,體格、知識、打獵經驗不成熟,林男貿然將安全性能甚差的獵槍交由少男使用,且案發時間是為凌晨,能見度極差,放任少年獨自持獵槍爬走於山坡上尋找獵物,致少年因不熟悉獵槍極易走火狀態,於攀爬山坡時撞擊槍托,槍口抵住腹部走火射擊致死,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判林教練應賠王女81萬元扶養費外,另判給精神慰撫金150萬元,合計231萬元。 ------------------------------------------------------------------- 以前高中生有軍訓打靶ˋ不過也是要上過軍訓操槍課程ˋ而且高中軍訓打靶只是固定在靶場射擊而已~
有當過兵就知道ˋ都要上槍枝使用教範課程ˋ步槍和手槍還有機槍不同種類槍枝還要分開上課ˋ上完課後才能領槍ˋ而到了真正要實彈打靶還得要再加上實彈射擊課程ˋ就是要防止出意外! 而當過兵的像吳宗憲講的都很怕拿槍ˋ而國軍幾乎都是槍彈分離ˋ也是怕出意外ˋ可見要是沒有充足的訓練ˋ是不可以拿槍更何況是有實彈的槍! 再說現在原住民不需要像以前完全靠打獵維生ˋ可以用來打獵的工具很多如射箭吹箭等ˋ根本無需使用槍枝ˋ而且獵槍不像軍用槍枝有品質管制ˋ很難保證不會發生走火意外ˋ連軍用槍枝都會發生偶然性走火了ˋ獵槍更不用說了! 況且中華民國法律是禁止非軍警外的人民持有製造販賣使用槍枝ˋ所以獵槍根本不可以開放!不要等出了(人命傷亡)意外要找誰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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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ida
路人甲乙丙
3251 Posts |
Posted - 05/25/2021 : 11: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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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治安,可以用限制裝彈數與複進機構來達成,準用槍,但又要求土造我認為是太過分了。
重大的釋憲案,其實...總統/行政權這邊,是輸到脫褲。我倒不是否定大法官對維護民主憲政秩序的貢獻,只是我認為相較美日大法官權力過大。
行政權(總統)大敗的幾個例子
392 羈押回歸法院案 419 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違憲案 499 國大延任自肥案 520 核四停建案 627 總統刑事豁免權案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大法官解釋的效力,與美日最高法院的見解的效力,是不同的。台灣沒有不同大法官上台後是否會為舊案翻案的議題。
這種民意機關與美國最高法院的互動模式,而非讓司法部門可以直接抹去法律的存在,據前大法官憲法學者湯德宗德用詞,是"持續性的憲法對話"
"違憲審查係以維持權力部門間之「動態平衡」為目的,為司法機關對於某個憲法問題,與其權利部門間持續性互動、對話的一環,並非最終之答案,立法部門仍得再經重新審議後,為符合現實時空環境所需,而制定出與經宣告違憲之法律內容相同之法律,以回應違憲機關所為之宣告。"
一般拘束力,乃至重複規範禁止,等於是台灣與德國假定特定階級可以提供一個萬世如新的答案與準繩,或是對法律訓練有過度的期待。當然也可以採取這種模式,只是我們的民眾從未有機會思考乃至決定會不會美日這套比較好...
對了,讓大法官的任期同美國制,但是仍然承認一般拘束力,乃至重複規範禁止,問題是在於這會讓人民對"終審"法院的控制下降,我們本來可以定期透過選舉總統更新"終審"法院,現在沒辦法了,關於憲法見解的更迭更加倚賴天意。也就是這樣的大法官離現在的總統更遠,也離民眾更遠。美國換了三個立場不同的最高法院法官就可能改動先前的見解。
終極的提問還是:你相信大眾的決定還是特定階級?如何分配其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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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wkeye
我是老鳥
6205 Pos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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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chang2100
我是老鳥
Cayman Islands
17243 Posts |
Posted - 05/25/2021 : 17: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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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Harvida
維護治安,可以用限制裝彈數與複進機構來達成,準用槍,但又要求土造我認為是太過分了。
重大的釋憲案,其實...總統/行政權這邊,是輸到脫褲。我倒不是否定大法官對維護民主憲政秩序的貢獻,只是我認為相較美日大法官權力過大。
行政權(總統)大敗的幾個例子
392 羈押回歸法院案 419 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違憲案 499 國大延任自肥案 520 核四停建案 627 總統刑事豁免權案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大法官解釋的效力,與美日最高法院的見解的效力,是不同的。台灣沒有不同大法官上台後是否會為舊案翻案的議題。
台灣的釋憲案,早期都是雞毛蒜皮沒啥重要的案子.總統和行政院(行政權)一點都不在乎. 宣稱大敗,未免過於自爽.
近期大法官根本就是總統和黨的僕人,只有乖乖照黨的意志釋憲. 哪裡有權力過大的現象?! 根本就一群聽話的慫包而已.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Harvida
這種民意機關與美國最高法院的互動模式,而非讓司法部門可以直接抹去法律的存在,據前大法官憲法學者湯德宗德用詞,是"持續性的憲法對話"
麻煩面對政治現實! 現在只是主奴間的對話,要是不照我講的辦,我就把你的大法官拔掉! 簡單而粗暴.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Harvida
"違憲審查係以維持權力部門間之「動態平衡」為目的,為司法機關對於某個憲法問題,與其權利部門間持續性互動、對話的一環,並非最終之答案,立法部門仍得再經重新審議後,為符合現實時空環境所需,而制定出與經宣告違憲之法律內容相同之法律,以回應違憲機關所為之宣告。"
一般拘束力,乃至重複規範禁止,等於是台灣與德國假定特定階級可以提供一個萬世如新的答案與準繩,或是對法律訓練有過度的期待。當然也可以採取這種模式,只是我們的民眾從未有機會思考乃至決定會不會美日這套比較好...
根本不需要,天下歸朕管! 總統言一出,立法院,監察院,大法官,各部會莫敢不從! 立法和大法官都是黨的一家人,哪來的平衡??? 是你在幻想吧!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Harvida
對了,讓大法官的任期同美國制,但是仍然承認一般拘束力,乃至重複規範禁止,問題是在於這會讓人民對"終審"法院的控制下降,我們本來可以定期透過選舉總統更新"終審"法院,現在沒辦法了,關於憲法見解的更迭更加倚賴天意。也就是這樣的大法官離現在的總統更遠,也離民眾更遠。美國換了三個立場不同的最高法院法官就可能改動先前的見解。
終極的提問還是:你相信大眾的決定還是特定階級?如何分配其權力?
感覺你不食人間煙火已久! 早就脫離塵世了! 哪來的大眾決定??? 既然沒有何來相信??? 分配權力?! 那要有黨證才有資格分配,你算哪根蔥,跟人講分配權力???
跟太監講打炮技巧一樣,只是說說過乾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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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秘密話語來自活著的耶穌,由迪迪摩斯•猶大•多馬記錄。 他說:「任何人發現了這些話的意義,將不會嚐到死亡的滋味。」 多馬福音第1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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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WhaleMoon
我是老鳥
13032 Posts |
Posted - 05/25/2021 : 17: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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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個相關的問題,我想請教一下 https://www.thenewslens.com/feature/timefortune/126635
3. 喬治亞州檢察長訴哈維克 (Bowers v. Hardwick,1986年) 1986年,法院決議維持喬治亞州性悖軌法(sodomy law),這對LGBTQ權益運動來說,是重重的一擊。 此案的當事人麥可.哈維克(Michael Hardwick)在1982年因與男人口交,而被喬治亞警方逮捕。最高法庭最終以五對四的裁決收場。
6. 勞倫斯訴德州(Lawrence v. Texas,2003年) 2003年,最高法院終於廢止了性悖軌法,以六對三的票數推翻喬治亞州檢察長訴哈維克案的判決結果。
== 也就是說,實際上2003年大法官(認為性悖軌法違憲) 推翻了 1986年大法官的判決(認為性悖軌法合憲)
我這個理解正確嗎?
如果是的話,台灣的大法官有沒有這個機制?
似乎很多人都說釋字第791號推翻釋字第554號?
== 唯一支持蔡總統國防預算占GDP3%政策 |
Edited by - BlueWhaleMoon on 05/25/2021 17:3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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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ida
路人甲乙丙
3251 Posts |
Posted - 05/25/2021 : 19: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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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見解變更,推翻了前判決。這樣見解的變更,在判決沒有一般拘束力的前提下很是說得通的,畢竟,撇開了判決展現的終審的目前立場外,那就是一個判決..."現在案子往上打,也會輸吧?",他的"事實上拘束力"是這樣來的。國民可以知道,法官數目中保守與自由平衡發生變化的時候,我們有機會重塑社會的秩序。
台灣與德國的難處在於,釋憲(判決)有一個一般拘束力--拘束所有人,還拘束立法機關,包括自己。但是民國50年生的大法官的想法,限制民國150年的社會可能是漏洞百出的,因而開了一個巧門,就是社會生活變遷時,大法官還是可以突破前解釋的見解,但這樣的情況實在是太罕見,而且陷於於恣意無標準...社會有無變遷,大法官說了算。
也就是,通說的說法是釋憲內容等同憲法的效力,偏偏大法官還是可以突破前解釋的見解,等同憲法變更,但這樣的過程與結果,與修憲乃至制憲的民主參與程度絕不相同。
換句話說,我們的國民喪失了對於"何時可以重塑社會的秩序"的期待與判斷。我前面提到"我相信大家都觀察得到,台灣並沒有這類的政治議題。"源自於此。
更大的問題是,我們法律人沒有保守派。從LGBT到王光祿案,從國際一般的光譜來說,左到了極點,我認為是過分到總統忍不住要逆風行使特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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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WhaleMoon
我是老鳥
13032 Posts |
Posted - 05/26/2021 : 08: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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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您所言,雖然我們在一般常識上學習到,英美是非成文法,因此判例很重要。 但是英美法系判例只是很重要,對法官並沒有拘束性(這個我不太清楚)。 反而台灣法律制度下,判例具有拘束性.(這個我蠻確定的)
2. 如您所言,釋字第791號推翻釋字第554號其實開了一個先例(是惡例與否先不提),也就是未來大法官可以用"社會變遷"當作藉口,來推翻前代大法官的結論。
這麼說來釋字第791號在台灣憲政史上可是里程碑式的重要,雖然概念上來說當代大法官可以說是法律沙皇團了。
不過這麼一來,因為大法官有任期同時有總統提名,理論上同一理念的三任總統,就可以有足夠的大法官來"重塑社會的秩序",而總統是全民直選的。 所以這麼說起來我們的國民還是有"何時可以重塑社會的秩序"的期待。
當然法律界思維太齊一那是另一個問題。 在修憲實質不可能(比美國還難)的情況下,人民無法得到法界不喜的法律。 == 唯一支持蔡總統國防預算占GDP3%政策 |
Edited by - BlueWhaleMoon on 05/26/2021 08:2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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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WhaleMoon
我是老鳥
13032 Posts |
Posted - 05/26/2021 : 08: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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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治安,可以用限制裝彈數與複進機構來達成,準用槍,但又要求土造我認為是太過分了。 = 我覺得這比模糊的土造定義好太多。
我換個槍托算土造獵槍嗎?
== 唯一支持蔡總統國防預算占GDP3%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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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chang2100
我是老鳥
Cayman Islands
17243 Posts |
Posted - 05/26/2021 : 08: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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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BlueWhaleMoon
作為一個相關的問題,我想請教一下 https://www.thenewslens.com/feature/timefortune/126635
3. 喬治亞州檢察長訴哈維克 (Bowers v. Hardwick,1986年) 1986年,法院決議維持喬治亞州性悖軌法(sodomy law),這對LGBTQ權益運動來說,是重重的一擊。 此案的當事人麥可.哈維克(Michael Hardwick)在1982年因與男人口交,而被喬治亞警方逮捕。最高法庭最終以五對四的裁決收場。
6. 勞倫斯訴德州(Lawrence v. Texas,2003年) 2003年,最高法院終於廢止了性悖軌法,以六對三的票數推翻喬治亞州檢察長訴哈維克案的判決結果。
== 也就是說,實際上2003年大法官(認為性悖軌法違憲) 推翻了 1986年大法官的判決(認為性悖軌法合憲)
我這個理解正確嗎?
美國憲法本身都可以因為時代的變更而修正, 沒有道理大法官的解釋不能隨著時代的改變而改變.
https://en.wikipedia.org/wiki/Lawrence_v._Texas Lawrence v. Texas ... The Supreme Court struck down the sodomy law in Texas in a 6–3 decision and, by extension, invalidated sodomy laws in 13 other states, making same-sex sexual activity legal in every U.S. state and territory. ...
勞倫斯案除了宣告德州性悖軌法違憲以外,還宣告其他13州的類似法律無效. 因此是明確地推翻1986年的包爾斯案.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BlueWhaleMoon
如果是的話,台灣的大法官有沒有這個機制?
似乎很多人都說釋字第791號推翻釋字第554號?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91 釋字第791號【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 ...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 ...
釋字第791號明文寫到: "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 這應該再明顯不過了. 除非有人想硬凹說"變更"不等於"推翻",那我也是無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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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秘密話語來自活著的耶穌,由迪迪摩斯•猶大•多馬記錄。 他說:「任何人發現了這些話的意義,將不會嚐到死亡的滋味。」 多馬福音第1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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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chang2100
我是老鳥
Cayman Isl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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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5/26/2021 : 09: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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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Harvida
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見解變更,推翻了前判決。這樣見解的變更,在判決沒有一般拘束力的前提下很是說得通的,畢竟,撇開了判決展現的終審的目前立場外,那就是一個判決..."現在案子往上打,也會輸吧?",他的"事實上拘束力"是這樣來的。國民可以知道,法官數目中保守與自由平衡發生變化的時候,我們有機會重塑社會的秩序。
台灣與德國的難處在於,釋憲(判決)有一個一般拘束力--拘束所有人,還拘束立法機關,包括自己。但是民國50年生的大法官的想法,限制民國150年的社會可能是漏洞百出的,因而開了一個巧門,就是社會生活變遷時,大法官還是可以突破前解釋的見解,但這樣的情況實在是太罕見,而且陷於於恣意無標準...社會有無變遷,大法官說了算。
也就是,通說的說法是釋憲內容等同憲法的效力,偏偏大法官還是可以突破前解釋的見解,等同憲法變更,但這樣的過程與結果,與修憲乃至制憲的民主參與程度絕不相同。
換句話說,我們的國民喪失了對於"何時可以重塑社會的秩序"的期待與判斷。我前面提到"我相信大家都觀察得到,台灣並沒有這類的政治議題。"源自於此。
https://de.wikipedia.org/wiki/Lex_posterior_derogat_legi_priori Lex posterior derogat legi priori
https://de.wikipedia.org/wiki/Verfassungswidriges_Verfassungsrecht Verfassungswidriges Verfassungsrecht
"Lex posterior derogat legi priori"是各國法律,甚至國際性法律的一般性原則. 德國也不例外.因此不需要幻想出哪國制度怎樣,只因為你不理解.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Harvida
更大的問題是,我們法律人沒有保守派。從LGBT到王光祿案,從國際一般的光譜來說,左到了極點,我認為是過分到總統忍不住要逆風行使特赦。
王光祿案不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因為此案的政治算計過於明顯. 一來最後大法官認定"野生動物保育法"合憲,所以還是有罪. 因為法律在這方面實在不完備,大法官有點各打五十大板的味道. 判一部分違憲,一部分合憲,但是還是要駁回上訴判罪.
小英和DPP向來都是去中國化,向所謂南島文化靠攏,自然也不會得罪原住民. 如果真心是尊重原住民文化,其實應該開始立法工程, 訂立各項有關原住民文化的法律.但是這太麻煩,也曠日廢時. 所以選擇簡單的作法,特赦了事.
這種小事,小英就不需要動到東廠,特別要求大法官改判決. 因為現有判決,啥都不用動,也確保社會治安.保育稀有生物. 原住民的情感,用特赦收買就可以了.一石二鳥.兩邊不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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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秘密話語來自活著的耶穌,由迪迪摩斯•猶大•多馬記錄。 他說:「任何人發現了這些話的意義,將不會嚐到死亡的滋味。」 多馬福音第1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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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毛
我是老鳥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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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ida
路人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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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5/26/2021 : 11: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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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BlueWhaleMoon
1. 如您所言,雖然我們在一般常識上學習到,英美是非成文法,因此判例很重要。 但是英美法系判例只是很重要,對法官並沒有拘束性(這個我不太清楚)。 反而台灣法律制度下,判例具有拘束性.(這個我蠻確定的)
2. 如您所言,釋字第791號推翻釋字第554號其實開了一個先例(是惡例與否先不提),也就是未來大法官可以用"社會變遷"當作藉口,來推翻前代大法官的結論。
這麼說來釋字第791號在台灣憲政史上可是里程碑式的重要,雖然概念上來說當代大法官可以說是法律沙皇團了。
不過這麼一來,因為大法官有任期同時有總統提名,理論上同一理念的三任總統,就可以有足夠的大法官來"重塑社會的秩序",而總統是全民直選的。 所以這麼說起來我們的國民還是有"何時可以重塑社會的秩序"的期待。
當然法律界思維太齊一那是另一個問題。 在修憲實質不可能(比美國還難)的情況下,人民無法得到法界不喜的法律。 == 唯一支持蔡總統國防預算占GDP3%政策
臺灣講到判例,其實是嚴格限於前最高法院判例,為什麼說前最高法案判例?因為這個制度已經廢止了,此後上級審不能再以違背判例為由廢棄下級審。
我看這樣講會不會更能把我的說法清晰化,我們的制度(或說教科書這樣教,國考也要這樣答):
"原則上釋憲的效力等同憲法,有一般拘束力,投射到立法機關是規範重複禁止,投射到自身就是裁判的自縛性。
例外是在社會變遷時,大法官可以變更前解釋。"
我是認為這樣的制度,教了社會大眾包括學生與國考生立法委員助理...釋憲的效力等同憲法,並禁止再為相同立法,會促成大家較不敢去一再挑戰特定議題。我們以同婚為例,公投社會意見是這樣佔多數,釋憲之後相較美國的爭議,我們社會動能就散了...這會不會是法治教育做得太成功?或說片面地做得太成功?我相信去做街訪,大多數人並不知道大法官可以變更前解釋。
這也是我上面說臺灣民眾與法律制度是非常隔閡的,違憲審查的方式與效力,審判的方式(陪審否?),根本沒有被好好地討論,是被迫地接受。雖說希望激發大家討論,不過我其實我是比較贊同美日的制度。
固然目前理論上(或說規範上)我們可以透過選總統去改提大法官重新形塑社會秩序,但這會造成一個權力分立的難題,這招會加深行政權與司法部門的連結,權力可能會壓垮立法部門。還會造成一個難題就是規範的形塑,會不會像日本單純放在國會比較好?讓司法的武器限制在個案中制衡?
實則上面的這個例外,只是看得到吃不到,誘使國民接受反多數決的制度設計。
這個例外變更大法官解釋的巧門,法律界也是緊緊抓在手裡的,只有法律界喜歡的議題才會再由大法官變更解釋,例如通姦,例如醞釀中的死刑。
很多人喜歡笑歐美deep state陰謀論,但在我看這二十多年來,要說我們的法律界是deep state的重要組成,一點不假,非常諷刺的是,跟著國民黨來台那輩司法官的凋零,光復前後受法學教育那輩的離開,反而使司法與民眾越來越脫節,時代越民主,剛好越脫節。許宗力在司改前坦白表達認為陪審團違憲的立場...我說從有司改兩個字到今天,只有兩個東西被落實保障--員額與案源。今天法律界就在乎三個東西:員額 案源 自由派的意識形態。放任法律界的膨脹是非常危險的。以為法律界的荒腔走板只是哪黨哪個人的錯更是危險。
像翁茂鐘的案子壓到司改完才爆,全臺北差不多5000個律師,愛送襯衫的翁哥的律師就剛好是最高法院院長的兒子,真巧。一個個弊案攤在陽光下,偏偏制度動也不能動。
有的國會除了使男變女外甚麼都辦得到...
有的是法律人甚麼都辦得到...
只要全民深思熟慮,選哪個都行。
台灣現在只要有黨談修憲就會被譏諷攻擊,但這不是壞事,希望一併來思考。 ------------------------------------------------------------ 自製獵槍它有一個行政命令給的定義: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56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三、自製獵槍:指原住民為傳統習俗文化,由申請人自行獨力或與非以營 利為目的之原住民協力,在警察分局核准之地點,並依下列規定製造 完成,供作生活所用之工具: (一)填充物之射出,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 或他法引爆,或使用口徑為零點二七英吋以下打擊打釘槍用邊緣底 火之空包彈引爆。 (二)填充物,須填充於自製獵槍槍管內發射,小於槍管內徑之玻璃片、 鉛質彈丸固體物;其不具制式子彈及其他類似具發射體、彈殼、底 火及火藥之定裝彈。 (三)槍身總長(含槍管)須三十八英吋(約九十六點五公分)以上。 |
Edited by - Harvida on 05/26/2021 11:49: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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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ah1970
路人甲乙丙
2888 Posts |
Posted - 05/26/2021 : 18: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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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主要是因為台灣大法官的任用極容易為總統所掌握,不像美國因為終身制, 導致總統難以控制全部大法官的任命.
等等,中华民国的大法官不是终身制????
美国总统对大法官任命难以控制,关键不是制度,而是政治传统。奥巴马提前一年就被民代们“剥夺”了提名权,换上川普这种不要脸的,才发现,原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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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keH
路人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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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ah1970
路人甲乙丙
2888 Posts |
Posted - 05/27/2021 : 06: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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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MikeH
歐巴馬執政最後兩年 參議院被共和黨拿下 重要人事案屢被阻擋 關鍵正是憲法規定的制度 而不是政治傳統
此事5年前我恰好关注过。
大法官的阻挡可不是光一个党派杯葛就行的,得有一个说得出的理由,否则年底的参议员选举就麻烦了,更不要说敢档任命,没有正当理由,就得得罪一个法界大佬。看看McConnell怎么说不就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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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keH
路人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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