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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a
我是老鳥
   
7689 Posts |
Posted - 11/05/2016 : 01: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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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S2轉向器與綜合液壓泵等部份, 一是廠商借牌低價投標, 二是得標後用大陸貨,國軍軍品基本上不允許陸貨,但實際上... 三是用了後不良,故障連連.
底標是78億6千萬,用48億8千萬得標,然後為了賺更多利潤,採用更低價的部件...
這兩家公司可不是只標動力底盤這案而已,其實還有其他標案,真得細查下去會更好玩吧, 也不知道這一干人士在想什麼..軍標案又不是不給賺,各憑本事,金賓開價71億,中興電工48億, 軍備局居然肯點頭, 事發後還大言不慚的說妥善99%,檢察官下去測只有60%...... (48億就有60%妥善...台廠又不是多金貴,底標60億好好做肯定沒什麼問題....)
我認為洪仲丘事件有個正面好處,就是把軍事審判法給革掉,將國防部這種球員兼裁判的狀況革了, 才能逐漸把蛀蟲給清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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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ss
路人甲乙丙
  
2268 Posts |
Posted - 11/05/2016 : 07: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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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S2轉向器?能从大陆买的应该是卡车用的吧,虽说都是轮式,卡车的转向机能直接用在轮式战车上?不是重新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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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瑩拭水
新手上路

Taiwan
71 Posts |
Posted - 11/05/2016 : 21: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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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讓這些廠商三年內不能投政府標,想必大快人心。 用世界上最惡毒的話罵他們都還髒了自己的嘴。
IMFS (International Military Fans' Societ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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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ffe
我是老鳥
   
7601 Posts |
Posted - 11/06/2016 : 10: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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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輛轉向機構不是液壓就是電動,驅動力量與車輛的重量成正比相同噸位等級的卡車零件拿來給相似噸位的軍車來用沒啥關係。而以且民車零件大多經由市場的驗證價錢與可靠度都有相當的水準,最多可以叫廠商配合更改一些規格就可以,硬要開模弄專用的又貴又不一定好用、耐用。不過小弟以前看過文章寫過前蘇聯由於部分重車的軍用市場比民用市場更大更早所以民用的重車基本上都是原先軍用的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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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瑩拭水
新手上路

Taiwan
71 Posts |
Posted - 11/06/2016 : 15:5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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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台中地方法院的網站,找"裁判書查詢"功能。選擇"台中地方法院"、"刑事案件"功能,就可以找到判決書。
共1 筆 / 現在第1 筆 歷審裁判 | |友善列印| 匯出PDF| 【裁判字號】 104,金重訴,924 【裁判日期】 1050620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重訴字第9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瑞成 選任辯護人 徐滄明律師 被 告 葉月桃 吳金發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侯雪芬律師 被 告 王玉柱 陳寶香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顏福楨律師 被 告 蕭燕萍 許鈴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律師 被 告 李易霖 周鈺炳 胡秀霞 陳朝宗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律師 被 告 賴怡安 選任辯護人 洪錫欽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 度偵字第13032號、15385號、15387號、17972號、18633號、240 54號、24055號、104軍偵42號)及移送併辦(104年度偵字第263 75號、25376號、25378 號;25763號、26582號、27979號),被 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 之旨,並聽取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瑞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共貳 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葉月桃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共貳 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吳金發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王玉柱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寶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蕭燕萍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許鈴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李易霖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周鈺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胡秀霞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朝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賴怡安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犯罪事實 一、江義福(另行審結)係公開發行上市股票中興電工機械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興電工公司,址設:新北市○○區○○ 路000號3樓,實際營運處所:桃園市○○區○○路00號)董 事長(自民國85年間起任職中興電工公司,於87年間擔任董 事長迄今);郭慧娟(另行審結)係中興電工公司總經理( 自76年間起任職中興電工公司,於100 年間擔任總經理迄今 );李良章(另行審結)係中興電工公司副總經理兼任工程 事業管理處處長(自80年間起任職中興電工公司,於99年間 擔任副總經理兼任工程事業管理處處長迄今);潘世遠、吳 俊奇、王景洽、林國利(均另行審結)分別係中興電工公司 工程事業管理處動力廠之專案經理、副理、副工程師、職員 ;楊瑞成係中興電工公司工程事業管理處空調廠經理;葉月 桃係中興電工公司子公司山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下稱:山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登記負責人:王孟德)。張光明(另行審結)為億嶸科技有 限公司(下稱:億嶸公司,現設:臺中市○○區○○○街00 號2樓,原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巷000弄0號,登 記負責人:陳沁濰)、開盛新有限公司(下稱:開盛新公司 ,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巷000弄0號1樓,登記 負責人:張光福)實際負責人。許清順、吳璧嫣(均另行審 結)均係啟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福公司,址設: 桃園市○○區○○○街00號,登記負責人:吳璧嫣)、晉翔 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晉翔公司,址設:新北市○○區○○ ○路000巷00號1樓,登記負責人:許筑雯)、世展工業有限 公司(下稱:世展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 號4 樓,登記負責人:許維珊)實際負責人;許筑雯(另行 審結)為許清順、吳璧嫣之長女,擔任晉翔公司登記負責人 ,且實際參與晉翔公司之業務經營;張玉萍為啟福公司職員 ,負責貨物進口、報關等業務。王玉柱、陳寶香均係源源成 有限公司(下稱:源源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 0號1樓,登記負責人:陳寶香)實際負責人;許鈴、蕭燕 萍同為詠駿有限公司(下稱:詠駿公司,址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之10,登記負責人:蕭燕萍)、詠駿興業 有限公司(下稱:詠駿興業公司,址設:新北市○○區○○ 路0 段000號之9,登記負責人:許鈴)實際負責人;李易 霖係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羿泰公司,址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周鈺炳係 天傳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天傳公司,址設:新北市○○區 ○○街00 巷0弄0號3樓)登記及實際負責人;胡秀霞係係周 鈺炳之弟媳;吳金發係捷盛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捷盛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登記及實 際負責人;陳朝宗係建結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建結公司, 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巷00號1樓)登記及實際 負責人;賴怡安係智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智輝公司,址 設:臺中市○區○○街000 巷0號1樓)登記及實際負責人。 許鈴、陳寶香、陳朝宗、周鈺炳、李易霖、賴怡安、吳金 發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二、緣CM32雲豹八輪甲車係陸軍近年重要之自製軍事武器,始於 90年間,因應陸軍甲車機動化之需求,為適應我國本島戰略 環境、提升部隊機動防守戰力,並淘汰老舊裝甲車輛而建案 。全車共分「砲塔及射控系統整合、滅火系統」、「全時四 輪轉向及承載系統」、「鋼甲、凱夫勒防彈內襯及外掛裝甲 套件系統」、「電源、線束佈設與車載管理系統」、「車體 設計、全車系統整合、機砲與車體界面工程整合及原型車製 造」等五大部分。其中「全時四輪轉向及承載系統」亦名為 「動力底盤系統」,由兵整中心負責研發,可再區分為動力 系統、傳動系統、承載系統、轉向系統、煞車系統、中央胎 壓系統、燃油系統、液壓動力開啟機構系統、液壓動力舉撐 機構系統等九大系統,以209廠為專責組裝單位。自96 年間 起,雲豹八輪甲車逐批辦理小批量產,迄至101 年間,國防 部軍備局辦理「動力底盤系統乙項」(標案代號:GI00232L 249 號)之公開招標,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億6475 萬元,數量為326 套,採最低價決標,得標廠商並可取得後 續擴充334 套(預算金額:80億5775萬元)之限制性招標參 標資格。張光明、許清順為牟取「動力底盤系統乙項」及後 續擴充標案之利益,經由潘世遠向中興電工公司傳達合作之 意,並於100年2月24日,由億嶸公司派員至中興電工公司進 行簡報,達成由中興電工公司投標「動力底盤系統乙項」, 億嶸公司、啟福公司擔任協力廠商之合意,三方並於100年3 月22日簽立「CM32裝步車動力底盤系統乙項購案」共同合作 協議書。嗣於101年1月31日,中興電工公司以48億8804萬40 00元得標,並將九大系統之傳動系統、燃油系統、煞車系統 分包予億嶸公司,承載系統、轉向系統分包予啟福公司。 三、張光明、許清順關於「動力底盤系統乙項」之分包,與中興 電工公司簽訂相關分包合約後,已獲取相當之營業利益。竟 又與中興電工公司及其子公司正興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正興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登 記負責人:呂聯益)、山豐公司、寶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寶盛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登記負責人:呂聯益)、衛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衛 宇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登記負責人 :呂旭晃)簽立總金額1750萬元之不實合約。而與江義福、 郭慧娟、李良章、張光明、許清順、許筑雯於下揭(一)所示不 實合約,與蕭燕萍、許鈴、楊瑞成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下揭(二)所示不實合約, 與王玉柱、陳寶香、楊瑞成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下揭(三)所示不實合約,與陳朝宗 、葉月桃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 聯絡;於下揭(四)所示不實合約,與周鈺炳、胡秀霞、葉月桃 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 下揭(五)所示不實合約,與李易霖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下揭(六)所示不實合約,與賴 怡安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 ;於下揭(七)所示不實合約,與吳金發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李良章多次在其辦公室 內,與許筑雯研議不實合約之對應廠商及分配金額。嗣由張 光明直接或透過王玉柱徵得陳寶香之同意後提供源源成公司 、徵得賴怡安同意提供智輝公司,另由許筑雯徵得許鈴同 意提供詠駿興業公司、徵得陳朝宗同意提供建結公司、徵得 胡秀霞(轉徵得周鈺炳同意)同意提供天傳公司、徵得李易 霖同意提供羿泰公司,與郭慧娟、李良章擇定之中興電工公 司、正興公司、寶盛公司、山豐公司、衛宇公司,簽立不實 合約。中興電工公司方面,為簽訂不實合約,由李良章指示 楊瑞成簽擬不實之103 年10月24日中興電工公司辦理「追加 研發EC風車金額案」工程事業處(空調廠)簽呈、103 年10 月14日辦理「追加高顯熱分離式直流變頻冷氣機研發工令金 額」工程事業處(空調廠)簽呈;李良章指示葉月桃簽擬10 3年11 月17日山豐公司辦理「採購模板及石材工程」工管部 簽呈;李良章指示不知情之李雅惠簽擬103 年11月12日寶盛 公司辦理「計費系統開發設計」簽呈、103 年10月21日正興 公司辦理「PTO 取力器(齒輪箱)設計研發」工程事業處簽 呈、103 年11月17日衛宇公司辦理「臺南縣環保局(95年固 定空氣污染源許可計畫)等案」簽呈,逐級呈由李良章、郭 慧娟、江義福簽准後,再由王玉柱代表源源成公司、蕭燕萍 及許鈴代表詠駿興業公司、胡秀霞代表天傳公司、陳朝宗 指示不知情之羅雅珍代表建結公司、李易霖代表羿泰公司、 賴怡安代表智輝公司、吳金發指示不知情之黃依如代表捷盛 公司,前往中興電工公司,進行虛偽之議價程序後,製作虛 偽不實之議價紀錄、委託(承攬)合約書、交貨通知單、驗 收證明,再由各該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接續製作如附表所 示不實之轉帳傳票、支出傳票、發票等會計憑證。各該不實 合約如下:(一)中興電工公司、詠駿興業公司於103 年11月21 日簽訂「EC 風車測試風箱設計及修改」不實合約,金額250 萬元。(二)中興電工公司、源源成公司於103 年11月21日簽訂 「變頻空調控制系統升級開發」不實合約,金額350 萬元。 (三)山豐公司、建結公司於103年12月8日簽訂「重電處外儲區 加蓋遮雨棚(含水電工程及夜間照明)模板工程」不實合約 ,金額350萬元。(四)山豐公司、天傳公司於103 年12月8日簽 訂「中興電工廠房增建工程(精機二廠)石材工程」不實合 約,金額150萬元。(五)寶盛公司、羿泰公司於103年11月28日 簽訂「計費系統開發設計」不實合約,金額300 萬元。(六)正 興公司、智輝公司於103 年12月5日簽訂「PTO取力器(含設 計規劃)」不實合約,金額200 萬元。(七)衛宇公司、捷盛公 司於103年12月11日簽訂下揭不實合約,金額合計150萬元: 1.「臺南縣環保局(95年度污染源許可計畫)協助空氣中二 氧化碳檢驗費(含人事、交通事務費等)」不實合約,金額 30萬元。2.「103 年度臺南市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審查暨巡 查管制與自動連續監測系統查核計畫協助揮發性有機物之檢 驗費(含人事、交通、事務費等)」不實合約,金額20萬元 。3.「101、102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環境監督、事業各項環保 許可申請審查及總量管制計畫協助排放管道中氟化物之檢驗 費(含人事、交通、事務費等)」不實合約,金額30萬元。 4.「103及104年度環境監督、事業各項環保許可申請審查及 總量管制計畫協助戴奧辛之檢驗費(含人事、交通、事務費 等)」不實合約,金額30萬元。5.「99年基隆固定污染許可 及空污費徵收稽查計畫協助懸浮微粒之檢驗費(含人事、交 通、事務費等)」不實合約,金額40萬元。 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 市調查處、臺北市調查處、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共同偵辦後 起訴。 理 由 壹、按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 第2 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 法第284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案件者外,於第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亦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等係涉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 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依前揭規定 ,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 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 之限制。從而,本判決所援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 事由,依上說明,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又卷內所存經本院 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件待證事實間均具有關 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楊瑞成、葉月桃、林國利、王玉柱、陳寶香、蕭燕 萍、許鈴、李易霖、周鈺炳、胡秀霞、吳金發、陳朝宗, 對於上開犯罪事實除具狀為認罪之表示外,並於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三)第129、136頁及反面, 本院卷(四)第12、62、71、72頁,本院卷(五)第7頁反面至第8頁 、第54頁及反面),核與同案被告即證人郭慧娟於偵查中結 證(見104偵15387卷(九)第134至136頁、104偵15387卷(十四)第14 6至148頁、104偵17972卷(三)第22至31頁、104偵15387卷(十七)第 47至50頁、104偵15387卷(十八)第207至214頁、104偵15387卷(十九) 第137頁反面至13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李良章於偵查中結 證(見104偵15387卷(一)第175至179頁、104偵15387卷(八)第23 4至239頁、104偵15837卷(十五) 第96至103頁、104偵15387卷(十六) 第47至52頁、104偵17972卷(三)第57至62頁、104偵15387卷(十八) 第221至224頁);證人林容慧於偵查中結證(見104偵17972 卷第45至47頁);證人呂旭晃於偵查中結證(見104偵17972 卷(二) 第188至190頁);證人黃依如於偵查中結證(見104偵 17972號卷(二) 第182至185頁)等情節相符,復有中興電工公 司訂購單、承攬合約、議價紀錄、比價單、詠駿公司統一發 票、送貨單、保固切結書、交貨通知書、中興電工公司設計 審查紀錄、開發會議紀錄(犯罪事實三(一)「EC風車測試風箱 設計合約」部分,見104偵15387卷(八) 第92至120頁),中興 電工公司承攬合約、議價紀錄、比價單、訂購單、轉帳傳票 、出貨通知單、源源成公司統一發票、出貨單、保固切結書 、中興電工公司支出傳票、華南銀行存款憑條(犯罪事實三 (二)「變頻空調控制系統升級開發合約」部分,見104偵15387 卷(十一)第128至143頁反面),山豐公司承攬合約、議價紀錄、 議價單、工程計價單、工程管制表、連結工程有限公司請款 單、統一發票、山豐公司工管部簽呈、轉帳傳票、匯款委託 書(犯罪事實三(三)「重電處外儲區加蓋遮雨棚《含水電工程 及夜間照明》模板工程合約」部分,見104偵15387卷(十一)第14 4至167頁反面),山豐公司承攬合約、議價紀錄、議價單、 工程計價單、工程管制表、天傳企業有限公司請款單、統一 發票、山豐公司轉帳傳票、支票存款往來對帳單(犯罪事實 三(四)「中興電工廠房增建工程(精機二廠)石材工程」合約 部分,見104偵15387卷(十一)第168至189頁反面),寶盛公司承 攬合約、意見紀錄、議價單、簽呈、羿泰公司統一發票、寶 盛公司費用黏存單、計費系統手冊、寶盛公司支出傳票、華 南銀行匯款單、寶盛公司轉帳傳票、寶盛公司驗收證明(犯 罪事實三(五)「計費系統開發設計」合約部分,見104偵15837 卷(十一)第190至215頁),正興公司承攬合約、議價紀錄、議價 單、正興公司工程事業處簽呈、智輝科技公司統一發票、出 貨簽收單、保固切結書、正興公司出貨通知書、驗收證明、 智輝公司PTO取力器設計圖樣、正興公司轉帳傳票(犯罪事 實三(六)「PTO取力器(含設計規劃)合約」部分,見104偵 1538 7卷(十一)第216至233頁),衛宇公司承攬合約、議價紀錄 、議價單、簽呈、支出傳票、華南銀行匯款單、捷聖公司請 款明細表、統一發票、衛宇公司費用報銷彙總表、轉帳傳票 (犯罪事實三(七)衛宇公司、捷盛公司簽訂下揭合約部分:1. 「臺南縣環保局(95年度污染源許可計畫)協助空氣中二氧 化碳檢驗費(含人事、交通事務費等)」合約。2.「103年 度臺南市固定空氣污染源許可審查暨巡查管制與自動連續監 測系統查核計畫協助揮發性有機物之檢驗費(含人事、交通 、事務費等)」合約。3.「101、102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環境 監督、事業各項環保許可申請審查及總量管制計畫協助排放 管道中氟化物之檢驗費(含人事、交通、事務費等)」合約 。4.「103及104年度環境監督、事業各項環保許可申請審查 及總量管制計畫協助戴奧辛之檢驗費」合約。5.「99年基隆 固定污染許可及空污費徵收稽查計畫協助懸浮微粒之檢驗費 (含人事、交通、事務費等)」合約部分,見104偵15387卷 (十二)第3至79頁反面)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等前開出於任意性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之犯行堪予認定,均應依法論 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商業會計憑證有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發票乃證明事項之 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而記帳憑證種類 則有收入憑證、支出憑證、轉帳傳票,會計憑證依其記載內 容及製作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本罪為刑法第 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94 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 上登載不實之本質,不再另論刑法第216條行使同法第215條 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檢察官認被告等係以一行為觸犯 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罪嫌、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嫌,為想 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等情,容或有誤,附此敘明。 二、次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 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 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 類。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 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憑證、支出憑證及轉帳憑證三 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又統一發票乃證 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 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 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 證罪(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裁判意旨參照)。又記 帳憑證中之轉帳傳票,係為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 而為記帳所根據之商業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法第15 條第2款 、第1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倘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 之事項,而填製轉帳傳票或記入日記簿,自應論以商業會計 法第71 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 記入帳冊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675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附表所示之轉帳傳票、發票、支出傳票均屬會計憑證 ,倘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轉帳傳票或記 入日記簿,自應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 三、再按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 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 他人處理會計事物之人員,自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 之犯罪。又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 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 公司法第8 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含所謂「實際負責人 」在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98年度台上字第 1728號裁判意旨參照)。又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商業 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 ,及同條第3 款之商業負責人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會計憑 證罪,係直接以商號負責人為犯罪主體,非屬代罰或轉嫁性 質,故商號負責人若與他人共同實施各該條款之犯罪者,仍 非不得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749號判決 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許鈴為詠駿興業公司負責人、被告 陳寶香係源源成公司負責人、被告陳朝宗為建結公司負責人 、被告周鈺炳為天傳公司負責人、被告李易霖為羿泰公司負 責人、被告賴怡安為智輝公司負責人、被告吳金發為捷盛公 司負責人(分別代表各該公司簽立犯罪事實三(一)至(七)所示之 不實合約),有各該公司登記事項卡可憑,均屬商業會計法 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而被告楊瑞成就犯罪事實三(一)、(二)部分 ;被告葉月桃就犯罪事實三(三)、(四)部分;被告蕭燕萍就犯罪 事實三(一)部分;被告王玉柱就犯罪事實三(二)部分;被告胡秀 霞就犯罪事實三(二)部分,雖均不具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 人之身分,惟與具有商業負責人身分之人(即被告許鈴等 )共同犯罪,均得論以共同正犯。 四、是核被告楊瑞成、葉月桃、吳金發、王玉柱、陳寶香、蕭燕 萍、許鈴、李易霖、周鈺炳、胡秀霞、陳朝宗、賴怡安所 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 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五、被告蕭燕萍、許鈴、楊瑞成就犯罪事實三(一)部分;被告王 玉柱、陳寶香、楊瑞成就犯罪事實三(二)部分;被告陳朝宗、 葉月桃就犯罪事實二(三)部分;被告周鈺炳、胡秀霞、葉月桃 就犯罪事實二(四)部分;被告李易霖就犯罪事實二(五)部分;被 告賴怡安就犯罪事實(六)部分;被告吳金發就犯罪事實二(七)部 分,分別與同案被告江義福、郭慧娟、李良章、張光明、許 清順、許筑雯,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 六、又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而為犯罪構成要件者,固屬刑法 第31條所稱之身分犯,惟此應指此類犯罪,以該身分或其他 特定關係為其可罰性之基礎而言,而無特定關係者須有共同 實行、教唆或幫助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犯罪,始有 依刑法第31條成立正犯或共犯之可能,如係有身分或特定關 係之人利用不知情之他人(無論該他人有無特定身分或其他 關係)犯罪,自得論以該罪之間接正犯,無上開條文適用之 餘地。本件被告許鈴、陳寶香、陳朝宗、周鈺炳、李易霖 、賴怡安、吳金發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本身 即為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所謂之犯罪主體,其餘被告與 其等共同實行因身分成立之上開犯罪,自得論以共同正犯, 已如上述。而被告等,分別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或公司職 員虛偽開立不實之會計憑證即轉帳傳票、支出傳票、統一發 票,該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或公司職員,無犯罪故意,自不成 立犯罪,被告等即無與其成立上開罪名之正犯或共犯之可能 ,則被告等自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載不實憑 證罪之間接正犯。 七、被告等因附表所示不實合約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係自契約 簽訂後接續為之,其等犯罪時間各均極為密接,手法亦屬相 同,顯見其主觀上均係基於同一動機所生之單一犯意而為, 在客觀上,各行為之獨立性亦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皆應視 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而屬接續犯,均 各應僅論以一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八、被告楊瑞成、葉月桃所犯前揭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罪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九、爰審酌被告許鈴為詠駿興業公司負責人、被告陳寶香係源 源成公司負責人、被告陳朝宗為建結公司負責人、被告周鈺 炳為天傳公司負責人、被告李易霖為羿泰公司負責人、被告 賴怡安為智輝公司負責人、被告吳金發為捷盛公司負責人, 本應據實製作財務報表,以明確公司之財務狀況,然其等卻 無視於前開應負之會計責任,而與不具公司負責人之身分之 被告楊瑞成、葉月桃、蕭燕萍、王玉柱、胡秀霞等人,共同 使會計人員隨意編製不實之財務報表,除破壞會計制度之正 確性外,亦對公司營運及股東權益,有不良之影響,自屬可 責。惟審酌被告等或因主管指示,或為配合上游廠商,而為 上開犯行,被告等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均屬良好,且依 現有事證,亦查無被告等有藉此從中牟利之不法情事,及其 等之年齡智識、生活經驗與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林國利、葉 月桃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肆、末查,被告楊瑞成、葉月桃、吳金發、王玉柱、陳寶香、蕭 燕萍、許鈴、李易霖、周鈺炳、胡秀霞、陳朝宗、賴怡安 ,均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2紙在卷可憑,其等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且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全部犯行,尚知悔悟,諒 其等經此偵、審程序,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再參 諸刑罰固屬國家對於犯罪之人,以剝奪法益之手段,所加之 制裁,惟刑罰之積極目的,則在預防犯人之再犯,故對於初 犯,惡性未深,若因偶然觸法,即置諸刑獄,自非刑罰之目 的。是以,審酌被告等均有正當之職業,此有各該公司登記 事項卡附卷可憑,故認被告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均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 啟自新。又為深植被告等守法觀念,記取本案教訓,本院認 其等緩刑有附加適當之緩刑條件之必要,考量被告均有正當 職業,倘若緩刑附加條件「付保護管束」,則被告等在保護 管束期間,該部分之執行自有時間上之困難,且影響被告等 公司之正常營運,審酌上情,本院不裁量「義務勞務」或「 法治教育(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方式(依刑法第93 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執行「義務勞務」或「法治教育」,均 「應付保護管束」),而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 斟酌本件被告等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情狀,命被告楊瑞成、葉 月桃應各向公庫支付15萬元;被告吳金發、王玉柱、陳寶香 、蕭燕萍、許鈴、李易霖、周鈺炳、胡秀霞、陳朝宗、賴 怡安,應各向公庫支付8 萬元,俾收啟新及警惕之效。又依 刑法第75 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上開 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併此敘明。 伍、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04年度偵字第26375號、25376號、2 5378號;25763號、26582 號、27979號)與起訴部分為事實 上之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一併審究,附此敘明。 陸、末按刑法上所謂偽造文書,以無制作權之人制作他人名義之 文書為要件;而變造文書,係指無權制作者,就他人所制作 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者而言(最高法院95年 度台非字第1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我國刑法所謂偽造文書 ,係採實質偽造主義,即必須文書之名義人非屬真正,同時 內容亦欠真實,始足當之。如文書上並未冒偽他人名義為製 作名義人,尚難謂已具備偽造文書之成立要件。查本件犯罪 事實三所載之議價紀錄、委託(承攬)合約書、交貨通知單 、驗收證明等文書,雖均屬不實,然上開文書係以經各該公 司同意後製作,並未冒偽他人名義為之,自與刑法偽造文書 之要件不合,要難論以相關罪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 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第74條第1項 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共1 筆 / 現在第1 筆
IMFS (International Military Fans' Societ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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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Skywalker
我是老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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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49 Posts |
Posted - 06/06/2017 : 14: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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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706060126-1.aspx 雲豹甲車裝155榴砲 國防部規劃設計中
發稿時間:2017/06/06 12:12 最新更新:2017/06/06 12:12
(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6日電)外傳國防部準備研發以國造雲豹裝甲車為底盤、裝載國軍現役155公釐榴彈砲的自走砲車。國防部今天表示,有這個構想,還在規劃設計,仍要看使用單位作戰需求。
媒體報導,據國防部向立法院提出的報告,國防部軍備局已進行研究開發計畫,要整合M114拖曳式155榴彈砲與雲豹甲車,發展具數位化及機動化的新式155公釐M114「輪甲式自走砲車」;提升原本須靠車輛拖曳的M114機動力。
國防部發言人陳中吉在國防部例行記者會表示,這個方案還在規劃設計中,未來會朝這個方向前進,最重要還是使用單位提出作戰需求,怎麼發揮作戰效能還要進一步考量,目前沒時間表,量產多少、造價多少,都還在初步規劃雛形。
========================= May the Force be with you
President of IMFS(International Military Fans Society)

http://www.facebook.com/luke.liu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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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ffe
我是老鳥
   
7601 Posts |
Posted - 06/07/2017 : 12: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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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的累........
拿雙A臂的承載系統去當155榴的發射平台?是腦袋裝屎還是根本頭就是屎做的?就算發射時用千斤頂懸空都可能被震壞的東西是嫌經費太多沒地方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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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WhaleMoon
我是老鳥
   
13682 Posts |
Posted - 06/08/2017 : 00: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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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概覺得南非G6也是輪式,我們也可弄個輪式自走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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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ARU
路人甲乙丙
  
3586 Posts |
Posted - 06/08/2017 : 0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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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個應該是裝雲豹二上,換液壓避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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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boy
路人甲乙丙
  
4053 Posts |
Posted - 06/08/2017 : 08: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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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非要求360°环射的能力,否则后坐力完全可以用驻锄来吸收,既不是千斤顶,更不是车辆悬挂,否则你叫一大票155卡车炮怎么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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冗丙
版主
   
Taiwan
16495 Posts |
Posted - 06/08/2017 : 08: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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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矣~~ 卡車可以很容易的在中段與後段的H大樑裝駐鋤架高支撐車體,但是多輪甲車......... 除非一開始就跟南非G6般有留中段空間擺放駐鋤不然很讓人頭痛的~~
忠義衛飯筒~剽悍吃燒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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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boy
路人甲乙丙
  
4053 Posts |
Posted - 06/08/2017 : 09: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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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冗丙
差矣~~ 卡車可以很容易的在中段與後段的H大樑裝駐鋤架高支撐車體,但是多輪甲車......... 除非一開始就跟南非G6般有留中段空間擺放駐鋤不然很讓人頭痛的~~
云豹是你们自己开发的底盘,掌握原始数据,这点改进不难。
 真的不行,还可以参考毛子的240自行迫,行军背抗,列放时用液压作动筒把炮架整体翻转,M777的超低耳轴结构正合适。当然我更推荐引进当初超轻榴弹炮竞标时候洛马的方案,几乎就是个装在迫击炮架上的加榴炮,完全适合这种车载方案,而且洛马的方案只用传统钢材就做到了4.1吨,还避免了大尺寸钛合金件加工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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冗丙
版主
   
Taiwan
16495 Posts |
Posted - 06/08/2017 : 09: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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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貼的是履帶車,也沒有加榴炮這樣後翻架炮,因為這樣設計無法進入有加蓋的金馬前線炮陣地~~ 就因為是甲車,中駐鋤要撐起有點吃力說,而某款炮管會突然上仰將後座往地盤上壓的火炮設計真的不利於掩體運用~~ 其實m777輕榴炮的設計也不適合既有掩體,除非那個掩體是90高炮那種平高雙用的設計~~~
忠義衛飯筒~剽悍吃燒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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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boy
路人甲乙丙
  
4053 Posts |
Posted - 06/08/2017 : 10: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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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冗丙
您貼的是履帶車,也沒有加榴炮這樣後翻架炮,因為這樣設計無法進入有加蓋的金馬前線炮陣地~~ 就因為是甲車,中駐鋤要撐起有點吃力說,而某款炮管會突然上仰將後座往地盤上壓的火炮設計真的不利於掩體運用~~ 其實m777輕榴炮的設計也不適合既有掩體,除非那個掩體是90高炮那種平高雙用的設計~~~
那再贴轮式底盘的

这个BAE方案,跟云豹+M777像不像?

把自行火炮塞到永备要塞里,意�憒韟b~? 我以为轮式战车部队是待在二线交通枢纽的打击旅,用来跨区快速增援和反�}击作战的。 |
Edited by - davidboy on 06/08/2017 10:4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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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boy
路人甲乙丙
  
4053 Posts |
Posted - 06/08/2017 : 10: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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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我觉得你好像把驻锄和千斤顶混为一谈了,驻锄不是用来“架高支撐車體”的,而是将火炮大架上的后坐力传导到地面去的,如果设计的好,后坐力可以完全不经过车体,没必要受制于轮式底盘火力系统匹配系数1.7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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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ed by - davidboy on 06/08/2017 10:4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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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cobra
路人甲乙丙
  
2429 Posts |
Posted - 06/08/2017 : 1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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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提案有2點很怪的地方
1,雲豹車身高,再加門155mm榴砲上去,重心實在太高了 真要提高砲兵機動力,玩 卡車砲就好 簡單、便宜
2, 現在談的是把M114裝上雲豹⋯⋯會不會太老了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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冗丙
版主
   
Taiwan
16495 Posts |
Posted - 06/08/2017 : 11: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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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並沒想錯但表達錯誤,按照正規軍事術語駐鋤是架後方,中段將砲身整個舉起是叫千斤頂,但記得那叫啥砲盤?? 傳統兩根大架後方只靠駐鋤與鎖定輪胎個人認為是不足的,所以才會有千斤頂形成3點支撐設計~~ WAFE兄所講的就是雲豹輪車懸吊系統本身根本沒有鎖定裝置會讓甲車彈跳,需要有千斤頂架在甲車中段搞支撐~~ 而貴國重慶長江機車廠的八輪小車不是沒有懸吊系統嗎??
忠義衛飯筒~剽悍吃燒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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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boy
路人甲乙丙
  
4053 Posts |
Posted - 06/08/2017 : 11: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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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冗丙
在下並沒想錯但表達錯誤,按照正規軍事術語駐鋤是架後方,中段將砲身整個舉起是叫千斤頂,但記得那叫啥砲盤?? 傳統兩根大架後方只靠駐鋤與鎖定輪胎個人認為是不足的,所以才會有千斤頂形成3點支撐設計~~ WAFE兄所講的就是雲豹輪車懸吊系統本身根本沒有鎖定裝置會讓甲車彈跳,需要有千斤頂架在甲車中段搞支撐~~ 而貴國重慶長江機車廠的八輪小車不是沒有懸吊系統嗎??
轮式底盘,你锁定了悬挂,也锁定不了轮胎啊,用车身硬抗,什么悬挂都会弹跳。
一般只要火炮耳轴投影,在大架支点以内,就可以稳定射击。 大架+驻锄各种组合形式太多了,开脚式大架只是一种,不一定适合车载炮。
如果觉得山�S半刚性悬挂(不许笑)太简单,Tatra的底盘打的很稳嘛~ https://youtu.be/7y2X3bhWFqY |
Edited by - davidboy on 06/08/2017 12:2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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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ffe
我是老鳥
   
7601 Posts |
Posted - 06/08/2017 : 14: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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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davidboy
除非要求360°环射的能力,否则后坐力完全可以用驻锄来吸收,既不是千斤顶,更不是车辆悬挂,否则你叫一大票155卡车炮怎么活?
不用管什麼360°環射的能力以全世界為範圍請問一下有哪種輪型自走砲完全靠駐鋤來吸收後座力?
要現役的喔,漫畫、卡通、腦補的不算嘿。
若找不到也沒關係,範圍放大到所有的砲(20MM以上口徑)有哪一種"后坐力完全可以用驻锄来吸收"的砲? |
Edited by - waffe on 06/08/2017 14:2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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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WhaleMoon
我是老鳥
   
13682 Posts |
Posted - 06/08/2017 : 14: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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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想請教一下,如果真的要硬上雲豹自走砲,那麼性能上的限制會有那些 簡單可以想到的
1. 開炮前要有調整姿態的動作,比如說放下砲架或者這樣那樣(看各種設計不同) 2. 無法360能力 3. 無法適用現有掩體
再來看看可不可以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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冗丙
版主
   
Taiwan
16495 Posts |
Posted - 06/08/2017 : 14: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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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啦~ 車上砲架都有液壓緩衝機,通常仰角越高行程會越短,甲車車身後段整個壓力會變大,所以老蘇那個履帶車根本砲架獨立於車身之外~~ 就算雲豹後段有工字形鋼架支撐並且與駐鋤結合不然還真的會出問題~~ 另外由多用途的運輸輪車當砲車本體時的設計根本就是炮架與車子的H大樑結合成一體,就算炮車的炮耳高+65度時不需縮短緩衝機的行程~~ 但是依然發生往下的應力變大的狀況,接地面積比傳統火炮駐鋤還大的駐鋤應可發揮分散壓力的功效~~ 總之在下甲車載155加榴砲的目標下,從車體/懸吊都要仔細設計,理論上一堆設計與零件都要變更成為量少價格高的情形~~ 但多用途的運輸輪車改成炮車卻不需要這樣大費周章~~
忠義衛飯筒~剽悍吃燒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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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WhaleMoon
我是老鳥
   
13682 Posts |
Posted - 06/08/2017 : 15: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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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乾脆用卡車+砲 還比雲豹+砲 有意義的多 工程上難度也小的多 是這樣嗎?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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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boy
路人甲乙丙
  
4053 Posts |
Posted - 06/08/2017 : 15:3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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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waffe 不用管什麼360°環射的能力以全世界為範圍請問一下有哪種輪型自走砲完全靠駐鋤來吸收後座力?
要現役的喔,漫畫、卡通、腦補的不算嘿。
若找不到也沒關係,範圍放大到所有的砲(20MM以上口徑)有哪一種"后坐力完全可以用驻锄来吸收"的砲?
耐下心来,先看完上面的照片和视频,背抗结构的240迫还有伞兵122榴就不用赘言,传统结构的ceasar炮列放大架驻锄的时候,载车的后桥都是悬空的,后坐力要是不通过驻锄,那就得通过车辆前桥传递到地面上,显然是不符合常识的。
我选择Tatra底盘的ceasar系统来说事,就是因为这不是专为载炮设计的地盘,火线耳轴高度相当高,移植的经验可以用来和发动机前置的八轮装甲车相比较。 |
Edited by - davidboy on 06/08/2017 15:3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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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ffe
我是老鳥
   
7601 Posts |
Posted - 06/08/2017 : 15: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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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BlueWhaleMoon
其實想請教一下,如果真的要硬上雲豹自走砲,那麼性能上的限制會有那些 簡單可以想到的
1. 開炮前要有調整姿態的動作,比如說放下砲架或者這樣那樣(看各種設計不同) 2. 無法360能力 3. 無法適用現有掩體
再來看看可不可以接受
要我設計既然是扛那種老東西當然一切從簡從實用
1.底盤:17-26噸等級的FUSO、HINO,大約就是路上常看到的10輪大卡,但路上看到的都是一般陸面行走的底盤,需要一定的越野性反正一次幾十上百輛可以找原廠談,或是直接公開招標就好。FUSO、HINO最大的優點就是滿大街都是後勤、補保、維修一點問題都沒有,而且底盤價格300-500萬台幣內搞定(看買17噸的還是25噸的)
2.砲座:以下方引片為基準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xLE1M3vb6o 當然這只是示意圖,真的要搞完全沒那麼容易與輕巧。但可以達成火砲後座頂地的要求,這樣一來最少60-85%的後座力可以直接引導到地面(看設技能力),車身可以在經由液壓千斤頂去分攤剩餘的40-15%的後座力。
砲不用錢,射控假設直接搬雷霆的來用,辦到好含門號(車體加工、加固等等)再貴也不會超過2000萬一台。而一台雲豹最便宜的車身也在4000萬的水平,光車台就貴上8-14倍。當然雲豹有裝甲防護與更好的機動力,可是扛一門二戰的鳥砲有必要弄那麼貴的載台?最少卡車的後懸吊很難被震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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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ffe
我是老鳥
   
7601 Posts |
Posted - 06/08/2017 : 15: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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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davidboy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waffe 不用管什麼360°環射的能力以全世界為範圍請問一下有哪種輪型自走砲完全靠駐鋤來吸收後座力?
要現役的喔,漫畫、卡通、腦補的不算嘿。
若找不到也沒關係,範圍放大到所有的砲(20MM以上口徑)有哪一種"后坐力完全可以用驻锄来吸收"的砲?
耐下心来,先看完上面的照片和视频,背抗结构的240迫还有伞兵122榴就不用赘言,传统结构的ceasar炮列放大架驻锄的时候,载车的后桥都是悬空的,后坐力要是不通过驻锄,那就得通过车辆前桥传递到地面上,显然是不符合常识的。
我选择Tatra底盘的ceasar系统来说事,就是因为这不是专为载炮设计的地盘,火线耳轴高度相当高,可以用来和发动机前置的八轮装甲车相比较。
我看了阿,覺得很想笑阿。快找給我看完全靠駐鋤來吸收後座力的火砲。
謝謝,請不要繞圈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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