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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jin
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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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3/30/2012 : 17: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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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要別人幫忙改建房子是要付出代價的,付出的與拿到的到底誰多誰少,大家看法不同, 但在這件案子中顯然其他95%的人認為沒有縮水,包括王家二戶房子中間的那一戶透天屋.. 不過從另一方面來說現在的都更法規會造成"囚犯的兩難",要如何達到最高利益並不容易估算,不過再怎說也比因為一戶而影響全部的人不能換新房子好,將本求利這是商人的本質,但次不是51%而是要達到95%的人滿意不是只靠騙的就可以拿的到他們的同意. 容積率的計算真的很複雜專業,但無論如何王家人自己蓋房子是絶對拿不到更大的建坪, 不過可以留下完整的土地的所有權倒是真的,所以可以說是他們不願拿土地換新房子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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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jin
新手上路
152 Posts |
Posted - 03/30/2012 : 18: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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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瞭解的是"法律在沒人申請釋憲/或釋憲判決出來之前,行政機關是否還是得依行法律執行",因為是否違憲要視大法官會議的判決嗎? 另一點我比較難理解的就是針對本案因為是透天的房子(但並非獨楝),所以才可以拒絶/或有理由不配合嗎?那如果是集合住宅,那就註定了非配合不可?所以集合住宅的財產權就不算是財產權嗎? |
Edited by - weijin on 03/30/2012 18:4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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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machan
路人甲乙丙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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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3/30/2012 : 18: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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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一輩其實不喜歡大樓,管它能分到多少建坪, 能頂天立地才是好房子. 樓頂是自己的要種花種菜都不用理啥管委會. 樓下是自己的要泡茶聊天都不用理啥管委會. 窗戶陽台是自己的要改啥鐵窗樣式都不用理啥管委會. 每層都是自己的,不用怕鄰居半夜亂吵. 頂天立地才是好房子..... 在台北根本買不到也買不起透天, 我幹嘛要把我的好房子賣給建商換 精美豪華的大樓呢.... |
Edited by - kumachan on 03/30/2012 18:1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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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011
路人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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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3/30/2012 : 18: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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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weijin
民主的方式有許多種, 從古希臘的公民討論, 但當人口多了之後無法任何事都要經過全體同意,故才簡化為投票制度,及政黨政治, 個人認為投票只是民主的一種工具.. 至於人民如何支配及處理自家私有財產的權利總與公共利益間有一些關聯,到底公權利的範圍要多大才算公共利益倒是程度的問題..
生命/人身自由/私人財產等基本權利,恐怕是不能透過多數決而輕易剝奪的. 除非符合很嚴格的前提要件. 民主不能簡化為"多數決"決定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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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011
路人甲乙丙
1131 Posts |
Posted - 03/30/2012 : 19: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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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bloodrose
大考指考分數放榜 不循正式管道選填志願 只單方面通知大考中心或可錄取之院校說我會到這裡就讀甚至全無作為 就可以在錄取日網頁及報紙上看到自己的名字?
兵單到了 只單方面說我不用當兵甚至拒收兵單 而不是去區公所兵役科及相關單位申請緩徵事宜...? 到時被抓逃兵我會很樂意供稱全是這位大大教唆的
王家自己在程序正義上的疏失造成一步錯步步錯 就是今天風波的最大要因之一
PS.不過多數決的最終界限 和財產權社會化的界限的確是重要的問題 甚至要上綱到修憲的地步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bloodrose/
小弟的一個疑慮在於, 私有財產在這國家應該是"理所當然,天經地義"受到保護的基本權之一, 假設有人想要動到我的財產,應該是他要積極的設法來說服我,用條件交換來讓我放棄原本的財產. 怎麼會演變成反而要我去積極的參與這些覬覦我財產的人所主導的公聽會,好去說服他們"不要侵害我的基本權"?這不是反了嗎? 我的財產權理所應該是理所當然不受侵犯的啊!為什麼還要反過來去說服別人不要來動我的財產權? 這個保障的方向該不會搞錯了吧?
如果當商業交易來看,在賣方還沒自願簽下合約之前,居然買方還可以"滿足一定要件後",就當成賣方自動同意,這不等同於土匪黑道的強占行為嗎?黑道常用的一種強買強占手法就是這樣,丟一筆錢給對方,然後就認定交易自動生效,不管對方有沒有簽字.
至於兵役的比喻,小弟覺得似乎不太恰當, 義務兵役的確會對公民的人身自由造成限制與侵害,所以它的制定與實施都不是輕易的,實施的對象是嚴格限定的,被賦予實施徵兵作業的單位,無論在身份與執行手段上也都是受限的,而不是像都更這樣可以輕易發動的.
至於多數決的界限,一般來說是不能涵蓋生命/自由/財產這類基本權的吧?除非在極嚴格的條件下(如極為嚴重的犯罪等).像都更這種情況,個人認為遠遠沒有達到可以讓多數決侵害基本權的程度.否則社會上不就人人自危了? 只要多數人認為幹掉你可以增進他們福祉,那你就得被幹掉--即使你沒有觸犯那些必須被剝奪基本權的嚴重犯罪? 那不就像前陣子伊朗那些龐克小子被私刑幹掉的情況一樣嗎?多數保守的伊朗人看不慣這些龐克小子的言行外觀,這些龐克小子即使沒有犯罪,但是依照多數決,為了澄清社會道德風氣,這些龐克小子的生命與自由還是得被剝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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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011
路人甲乙丙
1131 Posts |
Posted - 03/30/2012 : 19: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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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bloodrose
今天看起來的狀況像是95%強姦5% 但數年前公聽會及做決議時呈現的是同意的80%以及未表態的20% 而王家很遺憾被算在未表態的20% 而不是反對的那5%
今天王家假如有去參加公聽會(公辦民辦共十幾場) 表達不願都更的立場 最差最差留個存證信函 就有辦法卡死整個建案 至少還能讓案子繼續卡在法院
王家卻以"不參加"表達本身"反對"的立場...
這樣說好了 當年日本偷襲珍珠港好歹也是有張正式的宣戰文告送到國務卿面前 而不是野村大使帶一票人在白宮前喊大聲公發傳單"日美開戰啦"
王家任由權利睡著 十多場公聽會無一次派員在場 事後又以不正確的方式向建商表達意見... (我還是相信那"兩億元"只是表達王家立場的方式)
所以法院認為王家宣稱"從未知道有公聽會"一事根本是搞笑的意義是 只要一場公聽會 就一場 人去了表達意見就可以了結的事不去搞 同樣地址法庭傳票卻隨傳隨到..."從未知道有公聽會"一事時在說服力欠奉
說知法玩法,惡法亦法非法也跑太遠了 就只是小學法律常識"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而已
小弟也不是什麼專業人士, 不過小弟的想法是, 像生命/人身自由/財產這些基本權,不應該有"睡著與否"的問題吧? 除非在極嚴格的要件下才能加以侵害(如嚴重犯罪,並經審判),否則應該是永遠居於最高優先的保護啊! 怎麼會有"如果不積極主張"就會失去的問題呢?應該是無時無刻都受保障啊! 否則的話,我們是不是也得積極主張"我要活下去"的生命權?要不然人家就會說,因為你沒有積極主張你的生命權,所以你的生命權"睡著了",自動認定你已經放棄了你的生命權.......這不太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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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s
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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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3/30/2012 : 19: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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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惹「怨」 北市府:保障多數人權益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2/03/29/138-2799283.htm “台北市都市更新處表示,有關文林苑都更案行政程序皆已完備,不同意戶所提相關疑義,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另就聲請暫緩執行訴求,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在案。”
都已經到了最高行政法院了啊...嗯...照理講有違憲的疑慮應早就申請釋憲,並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了,承審法官跟律師不可能混成這樣。很好奇不知道判決理由是什麼?晚點再來找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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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odrose
路人甲乙丙
1744 Posts |
Posted - 03/30/2012 : 20: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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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roger011 小弟的一個疑慮在於, 私有財產在這國家應該是"理所當然,天經地義"受到保護的基本權之一, 假設有人想要動到我的財產,應該是他要積極的設法來說服我,用條件交換來讓我放棄原本的財產. 怎麼會演變成反而要我去積極的參與這些覬覦我財產的人所主導的公聽會,好去說服他們"不要侵害我的基本權"?這不是反了嗎? 我的財產權理所應該是理所當然不受侵犯的啊!為什麼還要反過來去說服別人不要來動我的財產權? 這個保障的方向該不會搞錯了吧?
如果當商業交易來看,在賣方還沒自願簽下合約之前,居然買方還可以"滿足一定要件後",就當成賣方自動同意,這不等同於土匪黑道的強占行為嗎?黑道常用的一種強買強占手法就是這樣,丟一筆錢給對方,然後就認定交易自動生效,不管對方有沒有簽字.
至於兵役的比喻,小弟覺得似乎不太恰當, 義務兵役的確會對公民的人身自由造成限制與侵害,所以它的制定與實施都不是輕易的,實施的對象是嚴格限定的,被賦予實施徵兵作業的單位,無論在身份與執行手段上也都是受限的,而不是像都更這樣可以輕易發動的.
至於多數決的界限,一般來說是不能涵蓋生命/自由/財產這類基本權的吧?除非在極嚴格的條件下(如極為嚴重的犯罪等).像都更這種情況,個人認為遠遠沒有達到可以讓多數決侵害基本權的程度.否則社會上不就人人自危了? 只要多數人認為幹掉你可以增進他們福祉,那你就得被幹掉--即使你沒有觸犯那些必須被剝奪基本權的嚴重犯罪? 那不就像前陣子伊朗那些龐克小子被私刑幹掉的情況一樣嗎?多數保守的伊朗人看不慣這些龐克小子的言行外觀,這些龐克小子即使沒有犯罪,但是依照多數決,為了澄清社會道德風氣,這些龐克小子的生命與自由還是得被剝奪的?
1.負責都更單位單方面劃定範圍很奇怪很單方面這點無意見
但可能是我認知有誤 因為都更條例的一個重要理念就是 "權利的形式轉換" 不管是公辦還是民辦 都要提供被所有都更戶大於以往之利益 (大多數個體的私人利益集合起來也算是種公共利益) 被都更戶不滿意可以不斷地跟負責單位協商到滿意為止 直接用"覬覦財產"四字直接概括恐為不倫不類 因為這筆"權利轉換"的費用負責都更的單位是一定要如數給齊的 所謂"財產權被剝奪"只怕難以成立 因為已經"轉換"成其他形式了 "財產權"還是存在 所以沒有"被剝奪"的問題 (所以才會有兩億元 五間房等說法) 像王家的狀況 是祖厝被拆造成心理傷害 這則是牽扯到人格權(印象) 應該是另一層面的問題 但王家是在"權利轉換"上流失了表達意見的機會 而不是"沒有表達財產權"的機會
當然建商絕對是吃肉吃最大塊的那個 但是建商仍要分夠多的油水餵飽被都更戶 (當然 所謂"夠多的油水"就見仁見智)
在下反而比較在意建商開給王家的權利轉換是否有符合法定需求 (王家宣稱的本身財產...一坪兩百多...嗯...暫且保留)
2.對於財產權的部份 在下有看過種看法 財產權若真不可挑戰質疑 那何苦要搞打房搞奢侈稅 其實很多國家已經明文會將不動產"社會化"寫入憲法並進一步規範(德國) 或許修憲將人民基本權更加釐清 比高呼生命等基本權不可侵犯還要好 要不然別說都更條例 連死刑 徵兵制 甚至徵稅都會被徹底挑戰
另外 用伊朗龐克小子被私刑處死可能也是比喻失當 應該是要用伊斯蘭國家的教法或新加坡鞭刑來比喻 很多國家也以人權等理由對其展開反對及營救活動 在台灣如你我多也是以荒謬不解的眼光去觀看及評論 但對當事國而言只是依法行事 進而完成"保護他們國家社會公益"的行動
在下也不是專業 僅供酌參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bloodrose/
1.中島陽子-值得效忠的暴坊女王 2.艾莉西亞 佛羅倫斯-真正的「成人」 3.愡流 明日香 蘭格蕾-因為LAS(冷靜肯定) |
Edited by - bloodrose on 03/30/2012 20:4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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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011
路人甲乙丙
1131 Posts |
Posted - 03/30/2012 : 20: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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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bloodrose
1.負責都更單位單方面劃定範圍很奇怪很單方面這點無意見
但可能是我認知有誤 因為都更條例的一個重要理念就是 "權利的形式轉換" 不管是公辦還是民辦 都要提供被所有都更戶大於以往之利益 (大多數個體的私人利益集合起來也算是種公共利益) 被都更戶不滿意可以不斷地跟負責單位協商到滿意為止 直接用"覬覦財產"四字直接概括恐為不倫不類 因為這筆"權利轉換"的費用負責都更的單位是一定要如數給齊的 所謂"財產權被剝奪"只怕難以成立 因為已經"轉換"成其他形式了 "財產權"還是存在 所以沒有"被剝奪"的問題 (所以才會有兩億元 五間房等說法) 像王家的狀況 是祖厝被拆造成心理傷害 這則是牽扯到人格權(印象) 應該是另一層面的問題 但王家是在"權利轉換"上流失了表達意見的機會 而不是"沒有表達財產權"的機會
當然建商絕對是吃肉吃最大塊的那個 但是建商仍要分夠多的油水餵飽被都更戶 (當然 所謂"夠多的油水"就見仁見智)
在下反而比較在意建商開給王家的權利轉換是否有符合法定需求 (王家宣稱的本身財產...一坪兩百多...嗯...暫且保留)
再次強調小弟非專業,繼續談下去可能會有許多錯誤,還要請各位指正. 就小弟的想法,所謂的私有財產權,並不是只是保有一定的價值,而是包括財產的自由管理與處分. 如果我的財產是可以給人任意"轉換成別的形式",又無須我的自願合作,那這個財產權還算是完整的嗎?恐怕已經大打折扣了吧?甚至已經不能稱之為"財產權"了.
如果"權利的形式轉換"與"轉換的強制性"這說得通,那可能會衍生出一些極端的荒謬情況. 先不管"權利的轉換"如何定價的問題,假設任何權利都能轉換形式好了. 那生命權與人身自由權是不是也可以被強制轉換成其他形式的利益? 如果有錢人撞死人或拘禁他人,只要能拿出比受害者一輩子能賺到的錢更多許多的賠償金(或其他利益),那是不是能按照"權利的轉換"方式,由此免除責任?因為加害人已經用"更大的利益"去交換受害者原本的生命與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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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ed by - roger011 on 03/30/2012 21: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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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011
路人甲乙丙
1131 Posts |
Posted - 03/30/2012 : 20: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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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bloodrose
2.對於財產權的部份 在下有看過種看法 財產權若真不可挑戰質疑 那何苦要搞打房搞奢侈稅 其實很多國家已經明文會將不動產"社會化"寫入憲法並進一步規範(德國) 或許修憲將人民基本權更加釐清 比高呼生命等基本權不可侵犯還要好 要不然別說都更條例 連死刑 徵兵制 甚至徵稅都會被徹底挑戰
這就像是對罪犯的生命與人身自由的剝奪, 為了社會的運作,有時候確實不得不剝奪特定個人的生命/人身自由/財產等基本權, 不過對基本權的侵害,應該都是必須在最嚴格的要件下執行,像台灣的都更,未免太過輕易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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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MBER
我是老鳥
Taiwan
8485 Posts |
Posted - 03/30/2012 : 21: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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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roger011 小弟的一個疑慮在於, 私有財產在這國家應該是"理所當然,天經地義"受到保護的基本權之一, 假設有人想要動到我的財產,應該是他要積極的設法來說服我,用條件交換來讓我放棄原本的財產. 怎麼會演變成反而要我去積極的參與這些覬覦我財產的人所主導的公聽會,好去說服他們"不要侵害我的基本權"?這不是反了嗎? 我的財產權理所應該是理所當然不受侵犯的啊!為什麼還要反過來去說服別人不要來動我的財產權? 這個保障的方向該不會搞錯了吧?
王家人之一於建築師事務所就職,法官當然認定王家"可歸責於渠等自己之事由"。
所以,
其他已搬離的住戶也等待改建完畢後入住回原址,他們的個人財產就不受保障?
廠商承諾的兩年半被王家拖多了兩年,是不是為了要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這些住戶就可以要求王家賠償多住在外面兩年的錢?
左鄰右舍都沒有互相照顧到(現代社會的問題之一),是不是代表這個鄰居很失敗?
為何不該由王家去說服別人不要來動他的財產權?
廠商已經將多數拉到自己這一邊,也走到了程序正義的這一頭,臺北市政府也收到"無違憲之虞"。王家的動作反反覆覆,在法官眼裡早就是一堆錯誤........
真正的問題還是2007年通過的都更條例 - 如果都更是惡法 立院是怎過的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6996792.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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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odrose
路人甲乙丙
1744 Posts |
Posted - 03/30/2012 : 21: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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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roger011
如果"權利的形式轉換"與"轉換的強制性"這說得通,那可能會衍生出一些極端的荒謬情況. 先不管"權利的轉換"如何定價的問題,假設任何權利都能轉換形式好了. 那生命權與人身自由權是不是也可以被強制轉換成其他形式的利益? 如果有錢人撞死人或拘禁他人,只要能拿出比受害者一輩子能賺到的錢更多許多的賠償金(或其他利益),那是不是能按照"權利的轉換"方式,由此免除責任?因為加害人已經用"更大的利益"去交換受害者原本的生命與自由了.
我直接想到一個確實存在 或許可用的例子 辛普森殺妻案 辛普森刑事無罪定讞 但民事須為死者家屬賠償3350萬美金
精神人格賠償 生命權賠償應該比財產權間轉換複雜的多 就連江國慶案的國賠 也是以江國慶若還活著 正常投入職場到退休間的"生產力"來做計算
當然像案例的中的王家麻煩的地方也在這裡 因為人格權受到侵害 偏偏又難以換算成金錢 但除了金錢外 還有更好直接賠償給王家的賠償方式嗎 以現在法院判決確定 連房子都拆了的狀況 難度不低就是了
只是一個關於民事/行政屬性的討論突然轉移到刑事層級 也很奇怪就是了
附上 法院判決書 http://goo.gl/ulrBs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bloodrose/
1.中島陽子-值得效忠的暴坊女王 2.艾莉西亞 佛羅倫斯-真正的「成人」 3.愡流 明日香 蘭格蕾-因為LAS(冷靜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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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a
版主
Tajikistan
12781 Posts |
Posted - 03/30/2012 : 21: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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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011前輩完全說清楚個人所試圖表達的想法,而且思維見解比我原有的心得感想更加深入周全。
比起指考或兵役等公共權利義務,私有財產權的地位性質應該更加近似個人生命自由權,不該說只因為個人沒有適時適切適當表達其立場,外人國家公權便可以視其已經默許同意而任意介入支配。
就像目前醫師在對患者解釋病情並建議治療方式時,一定要把病情,治療方式選擇,各種治療選擇風險,未來預後全部向病人解釋清楚且有記錄為證,而且要病人對每個解釋項目均簽名表示明確同意之後方能開始執行病患所決定選擇(未必一定是醫師所認為最佳)的治療方法,絕對不能說只是口頭向病人粗略說明醫師認為最好的治療方法,見病人未置可否便率爾認定其已同意把命交到醫師手上,任由醫師愛怎麼搞就怎麼搞。
一萌二PAK三聯閃,四代歐風五國潘,十全側衛百戰鷹,成千蟲隼萬國繁。 |
Edited by - toga on 03/30/2012 22:0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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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shade
路人甲乙丙
1317 Posts |
Posted - 03/30/2012 : 22: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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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toga
roger011前輩完全說清楚個人所試圖表達的想法,而且思維見解比我原有的心得感想更加深入周全。
比起指考或兵役等公共權利義務,私有財產權的地位性質應該更加近似個人生命自由權,不該說只因為個人沒有適時適切適當表達其立場,外人國家公權便可以視其已經默許同意而任意支配。
就像目前醫師在對患者解釋病情並建議治療方式時,一定要把病情,治療方式選擇,各種治療選擇風險,未來預後全部向病人解釋清楚且有記錄為證,而且要病人對每個解釋項目均簽名表示明確同意之後方能開始執行病患所決定選擇(未必一定是醫師所認為最佳)的治療方法,絕對不能說只是口頭向病人粗略說明醫師認為最好的治療方法,見病人未置可否便率爾認定其已同意把命交到醫師手上,任由醫師愛怎麼搞就怎麼搞。
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基本上我也是站在這樣的立場,我也覺得都更法的規定很離譜。但是在民主法治國家裡人民要對任何形式的侵權進行保護自己的權益就是要靠訴訟和修法,今天台灣醫生被壓榨還不就是病患把醫院和政府告到怕而修法?
都更法違不違憲,要大法官裁定,對政府訴訟的司法程序開始政府就失去執法的能力。可是從 2007 年到現在五年中為什麼沒有這樣的訴訟?王家不懂法律,現在大家一窩蜂支持王家,難道裡面一個律師都沒有嗎?為什麼沒有人出來開始幫王家對政府立下都更法可能違憲的訴訟程序?為什麼今天的訴求是那個沒人信又罵到爛的政府要自己因不執法而違法?或者政府自己告自己違憲然後被法院說你自己不能告自己?
自己的權益,自己不想辦法去維護,而且是已經給你武器還不想學怎麼用,而是要那個可能你根本票都不是投給他的人所領導的團隊來保護 -- 是的,那是他的工作之一,但是你當初不就是不認為他會做得好才不投給他嗎?
不過其實看看國軍,和社會上對國防的看法,這樣的事情發生真的很令人意外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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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fstrong
新手上路
Taiwan
53 Posts |
Posted - 03/30/2012 : 22:5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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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419476464732414&id=100000101935710
關於士林王家都更案雖然我已經發表了許多篇不滿的文章,但尚未有一篇真正表達我完整想法的整理。因此我打算在這篇中一次說明清楚。其實關於居住正義方面的問題,網路上寫得比我好的文章太多了,這篇文章的用意在於釋疑還有回答許多流傳的謠言,甚至是官方發佈的謠言。
1 反對市政府拆除王家跟反對都更概念是完全不同的事情。王家事件突顯的是「現行都更制度有嚴重缺陷」,而這嚴重缺陷將造成「保障私有財產」這個經濟社會的核心價值崩潰。這個價值若是崩潰台灣將回到弱肉強食的武力掠奪時代或是依靠權威暴力的封建社會再臨。 2 王家之所以值得關心,是因為這個個案是上述制度缺陷中被利用鑽法律漏洞,褻瀆都更原始用義最為嚴重的一個個案。 3 現在來談這個漏洞。根據內政部全球資訊網中公布的「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只要有「更新單元範圍」(義思是改建後的豪宅範圍)內私有土地與私有建築物所有權人超過五分之三,並超過土地面積與總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二同意,就可以「獲准實施」都更。 4 上述法條是寫「獲准實施」都更。但是在士林王家的例子中,建商「在未經王家同意下」,「擅自」把王家劃進改建後的豪宅範圍。而且由於王家的面積「沒超過改建後豪宅面積的三分之二」,所以反對跟不同意都無效,只能「強制加入」。 5 緊接著第二個漏洞。在都更條例中反對者「唯一」可以做的只有在第三十二條中規定的「對權利價值提出異議」。翻成白話是什麼意思,意思就是「你不準不賣給老子,只准你開新的價格而已。」 6 但是根據同一條文後續規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意思是你不是跟建商講價,你是要跟政府講價。但政府的反應呢?「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異議後三個月內審議核復。但因情形特殊,經各級主管機關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議核復期限三個月。」意思是說,政府可以拖到三個月後再回覆,特殊情況可以拖到六個月後。 7 但是這中間都更案會暫緩嗎?答案是殘酷的。不會。同一條規定「前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期間,實施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這句翻成白話文就是:「你想講價是你家的事,你房子我先拆了再說,之後談不攏也管你去死。」這又是一個漏洞。 8 王家就是死於建商跟台北市政府鑽這三個漏洞。中間王家開價過「五億」跟「三億」,那是因為「法律根本規定你不準不賣,只准你開價格」。所以王家只好開一個「保證不會有神經病想買的天價」。 9 前面這三個漏洞當初會這樣訂,是因為台北市大多是集合住宅,「土地產權是所有住戶共同持有」。這種狀況下如果一個人不同意問題會極端複雜。同時還有避免會有「畸零地」的爭議。這個爭議就是如果有人有一塊大塊土地中的不規則小地,然後拿這塊小地要脅其他人要開天價來買。 10 但是在王家的個案中「上述爭議通通不存在」。王家是祖產「產權清楚而且單一」。而且「王家地塊方正位置又處於都更區域邊緣,範圍自成一格。」 11 但是建商為了「豪宅蓋成後的坪數」,「堅持要把王家加入」甚至不惜「僵持三年」。 12 到底是誰在害同意都更的其他住戶遲遲不能改建,家人租屋流落各方?我想看到這裡答案很清楚。若還以為是王家的人,我真的強烈懷疑你的價值觀是否正常? 13 王家事件特殊原因之二在於。過去雖然都更也傳出「縱火燒屋」,「買兇殺人」之類的疑雲,但全都是找黑社會下手。這次居然是「台北市政府」光天化日下派警察去強制拆房。 14 而且對台灣法律清楚的人都知道。若你「被人欠債」,就算是打官司打贏,法院也只會給你「清償證明」。也就是法院支持你去討債,可是當你要求政府幫你強制執行時,政府屁都不會理你。(台灣沒有任何法律讓警察單位能介入討債) 15 台灣法律從不用強制力保障民眾的「財產正當權利」,面對建商利益卻「派警察強制執行」。孰是孰非已經很明顯了,在這次事件誰葬送社會正義也很明顯了。各位就自己去判明吧。
這篇歡迎到處轉載 ------------------------------------------- 今天樂揚可以收買好王家附近的住戶就把產權獨立的王家土地硬搶過去 都發局可以不審查是否真的一定要用到王家的地才有辦法改建 消防局可以完全無視消防法規的說消防車只要開上人行道就過得去、倒退嚕就出得來
那抗議群眾是不是可以包圍樂揚和北市府後以絕對多數表決通過處決其高層? 然後宣布結果,等個幾秒"沒有以書面方式表示反對,殺!" 殺人罪?我們是絕對多數贊成通過的啊,讓他們繼續活著妨礙我們呼吸更多氧氣的權力欸!
(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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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MP
路人甲乙丙
1343 Posts |
Posted - 03/30/2012 : 23: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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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對基本權的保障並非是齊頭平等的,像是只要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就算是法律有明文規定,但 是只要違反憲法第八條的規定,一樣會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至於財產權的保障,可就沒有人身自由般 嚴格,只要有法律規定,違憲的可能性就小多了。
另外所謂多數決的規定,在民事法以及商事法並不少見,像是土地法34條之1的規定,對於共有土地的 處分行為,同樣可以經由多數決排除反對者的意見,例如我和另外兩人共有一份土地,持份各別皆為 三分之一,今天只要這兩人要將土地出售,我說再多的反對也不行,最多就是出同一價格把另兩人的 持份吃下來,所以對財產權的所有人而言,由於負有社會責任,因此並非是絕對不可侵犯的。
王家在行政訴訟中一直主張他們未受公聽會的合法通知,然而所謂的公聽會,其實本身並無法律效力 ,就算是他們未獲合法通知,其實也不會影響後續核定處分的效力,真正會影響處分效力的,是行政 程序中的陳述意見程序和聽證會程序,只要在這兩程序中未合法受通知,因而未出席,將來是可以主 張撤銷該處分的,不過在都市更新條例中卻只規定建商只要採取公聽會程序就合法,在這一部分對反 對都更的居民可說是相當不利。
王家在整個都更程序中看起來就像是把頭埋在沙里的駝鳥,公聽會的掛號信寄來也不去領,只知道採 用無須成本的陳情方式,如果他們能早點委任律師在台北市政府審議都更案時就開始進行攻防,盡量 影響市府的決定,或許還能有一線生機,否則到了號稱十件告國家的案子有九件都輸的行政訴訟程序 ,那就真的沒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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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odrose
路人甲乙丙
1744 Posts |
Posted - 03/30/2012 : 23: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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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 又一個新說法 引述一下
民國91年 市府將包括郭元益及其他四戶後來沒參與都更的土地劃為一都更單元
95年時 當地住戶賴某 也就是長期提供當地私有道路土地的賴家人 在舉辦公聽會之後 向台北市政府申請重新劃定都市更新單元 並將公聽會上表達不同意的人包括郭元益跟其他四戶排除 只剩下目前文林苑的實施範圍 之後賴家才自己跑去找建商來合辦 樂揚是賴家找的 之前還找過另一家
該說法結論 建商沒有權力劃地 要申請劃定都市更新單元 一定得是當地所有權人 文林苑的都市更新單元的劃定 是賴某申請的 不是樂揚
想了一下 此事若真 事情已經不只於建商和王家的溝通有問題 從向市府申請都更前住戶間彼此的溝通就哪裡出了錯...
可以確定的是 在演哪一齣我快看不懂了 Orz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bloodrose/
1.中島陽子-值得效忠的暴坊女王 2.艾莉西亞 佛羅倫斯-真正的「成人」 3.愡流 明日香 蘭格蕾-因為LAS(冷靜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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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
新手上路
71 Posts |
Posted - 03/30/2012 : 23: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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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Calfstrong
轉自: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419476464732414&id=100000101935710
關於士林王家都更案雖然我已經發表了許多篇不滿的文章,但尚未有一篇真正表達我完整想法的整理。因此我打算在這篇中一次說明清楚。其實關於居住正義方面的問題,網路上寫得比我好的文章太多了,這篇文章的用意在於釋疑還有回答許多流傳的謠言,甚至是官方發佈的謠言。
1 反對市政府拆除王家跟反對都更概念是完全不同的事情。王家事件突顯的是「現行都更制度有嚴重缺陷」,而這嚴重缺陷將造成「保障私有財產」這個經濟社會的核心價值崩潰。這個價值若是崩潰台灣將回到弱肉強食的武力掠奪時代或是依靠權威暴力的封建社會再臨。 2 王家之所以值得關心,是因為這個個案是上述制度缺陷中被利用鑽法律漏洞,褻瀆都更原始用義最為嚴重的一個個案。 3 現在來談這個漏洞。根據內政部全球資訊網中公布的「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只要有「更新單元範圍」(義思是改建後的豪宅範圍)內私有土地與私有建築物所有權人超過五分之三,並超過土地面積與總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二同意,就可以「獲准實施」都更。 4 上述法條是寫「獲准實施」都更。但是在士林王家的例子中,建商「在未經王家同意下」,「擅自」把王家劃進改建後的豪宅範圍。而且由於王家的面積「沒超過改建後豪宅面積的三分之二」,所以反對跟不同意都無效,只能「強制加入」。 5 緊接著第二個漏洞。在都更條例中反對者「唯一」可以做的只有在第三十二條中規定的「對權利價值提出異議」。翻成白話是什麼意思,意思就是「你不準不賣給老子,只准你開新的價格而已。」 6 但是根據同一條文後續規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意思是你不是跟建商講價,你是要跟政府講價。但政府的反應呢?「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異議後三個月內審議核復。但因情形特殊,經各級主管機關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議核復期限三個月。」意思是說,政府可以拖到三個月後再回覆,特殊情況可以拖到六個月後。 7 但是這中間都更案會暫緩嗎?答案是殘酷的。不會。同一條規定「前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期間,實施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這句翻成白話文就是:「你想講價是你家的事,你房子我先拆了再說,之後談不攏也管你去死。」這又是一個漏洞。 8 王家就是死於建商跟台北市政府鑽這三個漏洞。中間王家開價過「五億」跟「三億」,那是因為「法律根本規定你不準不賣,只准你開價格」。所以王家只好開一個「保證不會有神經病想買的天價」。 9 前面這三個漏洞當初會這樣訂,是因為台北市大多是集合住宅,「土地產權是所有住戶共同持有」。這種狀況下如果一個人不同意問題會極端複雜。同時還有避免會有「畸零地」的爭議。這個爭議就是如果有人有一塊大塊土地中的不規則小地,然後拿這塊小地要脅其他人要開天價來買。 10 但是在王家的個案中「上述爭議通通不存在」。王家是祖產「產權清楚而且單一」。而且「王家地塊方正位置又處於都更區域邊緣,範圍自成一格。」 11 但是建商為了「豪宅蓋成後的坪數」,「堅持要把王家加入」甚至不惜「僵持三年」。 12 到底是誰在害同意都更的其他住戶遲遲不能改建,家人租屋流落各方?我想看到這裡答案很清楚。若還以為是王家的人,我真的強烈懷疑你的價值觀是否正常? 13 王家事件特殊原因之二在於。過去雖然都更也傳出「縱火燒屋」,「買兇殺人」之類的疑雲,但全都是找黑社會下手。這次居然是「台北市政府」光天化日下派警察去強制拆房。 14 而且對台灣法律清楚的人都知道。若你「被人欠債」,就算是打官司打贏,法院也只會給你「清償證明」。也就是法院支持你去討債,可是當你要求政府幫你強制執行時,政府屁都不會理你。(台灣沒有任何法律讓警察單位能介入討債) 15 台灣法律從不用強制力保障民眾的「財產正當權利」,面對建商利益卻「派警察強制執行」。孰是孰非已經很明顯了,在這次事件誰葬送社會正義也很明顯了。各位就自己去判明吧。
這篇歡迎到處轉載 ------------------------------------------- 今天樂揚可以收買好王家附近的住戶就把產權獨立的王家土地硬搶過去 都發局可以不審查是否真的一定要用到王家的地才有辦法改建 消防局可以完全無視消防法規的說消防車只要開上人行道就過得去、倒退嚕就出得來
那抗議群眾是不是可以包圍樂揚和北市府後以絕對多數表決通過處決其高層? 然後宣布結果,等個幾秒"沒有以書面方式表示反對,殺!" 殺人罪?我們是絕對多數贊成通過的啊,讓他們繼續活著妨礙我們呼吸更多氧氣的權力欸!
(菸~)
關於第13點如果你連法院判決確定要台北市執行的事跟黒社會相類比, 老實說文章轉出去也只是誤人子弟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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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fstrong
新手上路
Taiwan
53 Posts |
Posted - 03/31/2012 : 00: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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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ace
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Calfstrong
轉自: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419476464732414&id=100000101935710
關於士林王家都更案雖然我已經發表了許多篇不滿的文章,但尚未有一篇真正表達我完整想法的整理。因此我打算在這篇中一次說明清楚。其實關於居住正義方面的問題,網路上寫得比我好的文章太多了,這篇文章的用意在於釋疑還有回答許多流傳的謠言,甚至是官方發佈的謠言。
1 反對市政府拆除王家跟反對都更概念是完全不同的事情。王家事件突顯的是「現行都更制度有嚴重缺陷」,而這嚴重缺陷將造成「保障私有財產」這個經濟社會的核心價值崩潰。這個價值若是崩潰台灣將回到弱肉強食的武力掠奪時代或是依靠權威暴力的封建社會再臨。 2 王家之所以值得關心,是因為這個個案是上述制度缺陷中被利用鑽法律漏洞,褻瀆都更原始用義最為嚴重的一個個案。 3 現在來談這個漏洞。根據內政部全球資訊網中公布的「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只要有「更新單元範圍」(義思是改建後的豪宅範圍)內私有土地與私有建築物所有權人超過五分之三,並超過土地面積與總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二同意,就可以「獲准實施」都更。 4 上述法條是寫「獲准實施」都更。但是在士林王家的例子中,建商「在未經王家同意下」,「擅自」把王家劃進改建後的豪宅範圍。而且由於王家的面積「沒超過改建後豪宅面積的三分之二」,所以反對跟不同意都無效,只能「強制加入」。 5 緊接著第二個漏洞。在都更條例中反對者「唯一」可以做的只有在第三十二條中規定的「對權利價值提出異議」。翻成白話是什麼意思,意思就是「你不準不賣給老子,只准你開新的價格而已。」 6 但是根據同一條文後續規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意思是你不是跟建商講價,你是要跟政府講價。但政府的反應呢?「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異議後三個月內審議核復。但因情形特殊,經各級主管機關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議核復期限三個月。」意思是說,政府可以拖到三個月後再回覆,特殊情況可以拖到六個月後。 7 但是這中間都更案會暫緩嗎?答案是殘酷的。不會。同一條規定「前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期間,實施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這句翻成白話文就是:「你想講價是你家的事,你房子我先拆了再說,之後談不攏也管你去死。」這又是一個漏洞。 8 王家就是死於建商跟台北市政府鑽這三個漏洞。中間王家開價過「五億」跟「三億」,那是因為「法律根本規定你不準不賣,只准你開價格」。所以王家只好開一個「保證不會有神經病想買的天價」。 9 前面這三個漏洞當初會這樣訂,是因為台北市大多是集合住宅,「土地產權是所有住戶共同持有」。這種狀況下如果一個人不同意問題會極端複雜。同時還有避免會有「畸零地」的爭議。這個爭議就是如果有人有一塊大塊土地中的不規則小地,然後拿這塊小地要脅其他人要開天價來買。 10 但是在王家的個案中「上述爭議通通不存在」。王家是祖產「產權清楚而且單一」。而且「王家地塊方正位置又處於都更區域邊緣,範圍自成一格。」 11 但是建商為了「豪宅蓋成後的坪數」,「堅持要把王家加入」甚至不惜「僵持三年」。 12 到底是誰在害同意都更的其他住戶遲遲不能改建,家人租屋流落各方?我想看到這裡答案很清楚。若還以為是王家的人,我真的強烈懷疑你的價值觀是否正常? 13 王家事件特殊原因之二在於。過去雖然都更也傳出「縱火燒屋」,「買兇殺人」之類的疑雲,但全都是找黑社會下手。這次居然是「台北市政府」光天化日下派警察去強制拆房。 14 而且對台灣法律清楚的人都知道。若你「被人欠債」,就算是打官司打贏,法院也只會給你「清償證明」。也就是法院支持你去討債,可是當你要求政府幫你強制執行時,政府屁都不會理你。(台灣沒有任何法律讓警察單位能介入討債) 15 台灣法律從不用強制力保障民眾的「財產正當權利」,面對建商利益卻「派警察強制執行」。孰是孰非已經很明顯了,在這次事件誰葬送社會正義也很明顯了。各位就自己去判明吧。
這篇歡迎到處轉載 ------------------------------------------- 今天樂揚可以收買好王家附近的住戶就把產權獨立的王家土地硬搶過去 都發局可以不審查是否真的一定要用到王家的地才有辦法改建 消防局可以完全無視消防法規的說消防車只要開上人行道就過得去、倒退嚕就出得來
那抗議群眾是不是可以包圍樂揚和北市府後以絕對多數表決通過處決其高層? 然後宣布結果,等個幾秒"沒有以書面方式表示反對,殺!" 殺人罪?我們是絕對多數贊成通過的啊,讓他們繼續活著妨礙我們呼吸更多氧氣的權力欸!
(菸~)
關於第13點如果你連法院判決確定要台北市執行的事跟黒社會相類比, 老實說文章轉出去也只是誤人子弟而已。
政府跟黑道一樣都是藉由壓倒性的暴力來實現其目的的團體 只不過政府的規模大、行政人員多而已 我不覺得拿這兩個玩意兒相類比有什麼不恰當或誤人子弟的
我認為那位自稱都市計畫系學生的文章才稱得上誤人子弟 開頭寫自己是要從三方的角度去考慮 但實際上他刻意藐視私人財產權的地位 也無視建商硬是要搶王家獨立房、地的行為(還為此登報廣告汙衊王家貪財,事實上都更法中的杯葛手段就只有對金額提異議而已。)以及北市府對所謂都更範圍適當性及是否符合消防法規的審查放水
最令我訝異的是他還相信政府是公平且不會偏袒任何一方的 老實說 身為中華民國的公民 看到這句就可以把他的文章丟進垃圾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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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
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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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03/31/2012 : 01: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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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士林王家都更案雖然我已經發表了許多篇不滿的文章,但尚未有一篇真正表達我完整想法的整理。因此我打算在這篇中一次說明清楚。其實關於居住正義方面的問題,網路上寫得比我好的文章太多了,這篇文章的用意在於釋疑還有回答許多流傳的謠言,甚至是官方發佈的謠言。
1 反對市政府拆除王家跟反對都更概念是完全不同的事情。王家事件突顯的是「現行都更制度有嚴重缺陷」,而這嚴重缺陷將造成「保障私有財產」這個經濟社會的核心價值崩潰。這個價值若是崩潰台灣將回到弱肉強食的武力掠奪時代或是依靠權威暴力的封建社會再臨。 2 王家之所以值得關心,是因為這個個案是上述制度缺陷中被利用鑽法律漏洞,褻瀆都更原始用義最為嚴重的一個個案。 3 現在來談這個漏洞。根據內政部全球資訊網中公布的「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只要有「更新單元範圍」(義思是改建後的豪宅範圍)內私有土地與私有建築物所有權人超過五分之三,並超過土地面積與總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二同意,就可以「獲准實施」都更。 4 上述法條是寫「獲准實施」都更。但是在士林王家的例子中,建商「在未經王家同意下」,「擅自」把王家劃進改建後的豪宅範圍。而且由於王家的面積「沒超過改建後豪宅面積的三分之二」,所以反對跟不同意都無效,只能「強制加入」。 5 緊接著第二個漏洞。在都更條例中反對者「唯一」可以做的只有在第三十二條中規定的「對權利價值提出異議」。翻成白話是什麼意思,意思就是「你不準不賣給老子,只准你開新的價格而已。」 6 但是根據同一條文後續規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意思是你不是跟建商講價,你是要跟政府講價。但政府的反應呢?「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異議後三個月內審議核復。但因情形特殊,經各級主管機關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議核復期限三個月。」意思是說,政府可以拖到三個月後再回覆,特殊情況可以拖到六個月後。 7 但是這中間都更案會暫緩嗎?答案是殘酷的。不會。同一條規定「前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期間,實施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這句翻成白話文就是:「你想講價是你家的事,你房子我先拆了再說,之後談不攏也管你去死。」這又是一個漏洞。 8 王家就是死於建商跟台北市政府鑽這三個漏洞。中間王家開價過「五億」跟「三億」,那是因為「法律根本規定你不準不賣,只准你開價格」。所以王家只好開一個「保證不會有神經病想買的天價」。 9 前面這三個漏洞當初會這樣訂,是因為台北市大多是集合住宅,「土地產權是所有住戶共同持有」。這種狀況下如果一個人不同意問題會極端複雜。同時還有避免會有「畸零地」的爭議。這個爭議就是如果有人有一塊大塊土地中的不規則小地,然後拿這塊小地要脅其他人要開天價來買。 10 但是在王家的個案中「上述爭議通通不存在」。王家是祖產「產權清楚而且單一」。而且「王家地塊方正位置又處於都更區域邊緣,範圍自成一格。」 11 但是建商為了「豪宅蓋成後的坪數」,「堅持要把王家加入」甚至不惜「僵持三年」。 12 到底是誰在害同意都更的其他住戶遲遲不能改建,家人租屋流落各方?我想看到這裡答案很清楚。若還以為是王家的人,我真的強烈懷疑你的價值觀是否正常? 13 王家事件特殊原因之二在於。過去雖然都更也傳出「縱火燒屋」,「買兇殺人」之類的疑雲,但全都是找黑社會下手。這次居然是「台北市政府」光天化日下派警察去強制拆房。 14 而且對台灣法律清楚的人都知道。若你「被人欠債」,就算是打官司打贏,法院也只會給你「清償證明」。也就是法院支持你去討債,可是當你要求政府幫你強制執行時,政府屁都不會理你。(台灣沒有任何法律讓警察單位能介入討債) 15 台灣法律從不用強制力保障民眾的「財產正當權利」,面對建商利益卻「派警察強制執行」。孰是孰非已經很明顯了,在這次事件誰葬送社會正義也很明顯了。各位就自己去判明吧。
這篇歡迎到處轉載 ------------------------------------------- 今天樂揚可以收買好王家附近的住戶就把產權獨立的王家土地硬搶過去 都發局可以不審查是否真的一定要用到王家的地才有辦法改建 消防局可以完全無視消防法規的說消防車只要開上人行道就過得去、倒退嚕就出得來
那抗議群眾是不是可以包圍樂揚和北市府後以絕對多數表決通過處決其高層? 然後宣布結果,等個幾秒"沒有以書面方式表示反對,殺!" 殺人罪?我們是絕對多數贊成通過的啊,讓他們繼續活著妨礙我們呼吸更多氧氣的權力欸!
(菸~)
關於第13點如果你連法院判決確定要台北市執行的事跟黒社會相類比, 老實說文章轉出去也只是誤人子弟而已。
政府跟黑道一樣都是藉由壓倒性的暴力來實現其目的的團體 只不過政府的規模大、行政人員多而已 我不覺得拿這兩個玩意兒相類比有什麼不恰當或誤人子弟的
我認為那位自稱都市計畫系學生的文章才稱得上誤人子弟 開頭寫自己是要從三方的角度去考慮 但實際上他刻意藐視私人財產權的地位 也無視建商硬是要搶王家獨立房、地的行為(還為此登報廣告汙衊王家貪財,事實上都更法中的杯葛手段就只有對金額提異議而已。)以及北市府對所謂都更範圍適當性及是否符合消防法規的審查放水
最令我訝異的是他還相信政府是公平且不會偏袒任何一方的 老實說 身為中華民國的公民 看到這句就可以把他的文章丟進垃圾桶了
這到也是 人類社會乃至動物都是弱肉強食 黒道白道也沒什麼分別
至於那位都市計畫系學生的文章在現實法規的架構下分析的太過理性 對於王家支持者來說想要接受也難 或許是沒辦法接受當王家一開始被納入這個都更案(法院判決看來是合法的)後 95%和5%的人以經成為利害共同體 任何一方的任何動作都會影響另外一方 過去是95%的人受害 現在是5%的人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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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M
路人甲乙丙
3333 Posts |
Posted - 03/31/2012 : 0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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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專業的人士,不懂那些法條和什麼程序,就結果論台北市政府是最衰小的,纏訟多年判決都下來了不拆是瀆職,拆了又失人心,再來是建商和其他拆遷戶,這個建商弄完這個案子大概要去改名去霉氣才能繼續混下去,其他同意都更的拖了那麼多年才能蓋,如果這次沒拆成大概一輩子都蓋不成,房子已經破壞了,沒完成都更建商八成會倒閉跑路,最後只剩下亂七八糟的產權然後被其他建商賤價收購,王家如果如他所願都更避開他兩戶成為美國那個傳說中的案例,w由於地理位置他的房子會變成沒有出口到馬路的房子,唯一的出口就是走到捷運橋下,之後想要改建也沒辦法
之後幾年,政府大概也沒興趣去強制拆除,其他縣市看台北市吃了大虧,幾乎都會用拖延戰術玩下去,台北市除了郝市長用一不作二不休不想選了的心態打造自己鐵腕市長的名聲,不然其他的"釘子戶"大概也是繼續拖下去,以後都更也會變成沒有100%同意就沒辦法進行,台北一般民眾住的大多是公寓或是大樓的建築,身價也幾乎就是那一間房屋,要自力改建的機會不高,大概十年二十年後,台北市大部分的房屋都達到6~70年的壽命,整個台北市會看起來更加老舊和雜亂,新的大樓零零散散對整體市容美觀沒什麼幫助
政府不玩強制公權力後會反而想要都更更加可怕,台灣以前不是沒有都更,舊公寓也拆了不少蓋新大樓,只是手段很多都不是很乾淨,釘子戶也要怕傳說中的半夜無名惡火,和不時的黑衣人問候,這些在台灣早就行之有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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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jin
新手上路
152 Posts |
Posted - 03/31/2012 : 02: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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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壓台北市房.價最好的辦法莫過於此,不過打不到真正有錢人的豪宅,打到的是住在永不得翻身舊房子的小市民,這就是"居住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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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1
路人甲乙丙
5873 Posts |
Posted - 03/31/2012 : 03: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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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weijin
打壓台北市房.價最好的辦法莫過於此,不過打不到真正有錢人的豪宅,打到的是住在永不得翻身舊房子的小市民,這就是"居住正義"
把之前吵得啥博弈特區 紅燈區等等的開放可能更有效(公佈地質報告可能也有類似效果) 不然就是核五(不管是真蓋還是說說 有動作就好)蓋台北市內...比起這種零敲碎打 一次大範圍覆蓋有效多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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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nherd Von Hwang提督
我是老鳥
USA
9567 Posts |
Posted - 03/31/2012 : 08: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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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hawkeye
都更法立意良好ˋ但扯上(黑金)利益就變了調! 當初都更法案還不是在"利委"和黑金民代下完成修法的? 這下台北市政府變成豬頭照鏡子兩面不是人了ˋ既不討好建商又得罪市民˙ 新聞畫面這個被強制拆除的王家地點就靠在捷運淡水線旁(好肥的地皮)ˋ這利害關係就不可言諭了ˋ這建商都已經把預售屋賣了ˋ就像被狗叼的肉打死也不會吐出來ˋ又有了都更法這尚方寶劍ˋ政府官員只能被牽著鼻子走依法行政ˋ奈何?! 我想問的是都更法為何從老舊市容整頓變成建(奸)商口中的大肥羊?整頓市容卻變成了更難看的水泥森林?很多老舊建築雖然有歲月滄桑卻留有豐富的溫情人文記憶ˋ都更後便成冷冰冰的商業大樓或帝寶豪宅ˋ又有幾個人買的起?除了官員建商和財團得利外百姓有分到什麼? 為什麼沒有都更為開心農場的ˋ讓都市父母帶著小孩不用跑老遠來體會稼穫之樂不是很好?
我拿小弟老家的故事就可以讓你大概了解為何會有這種現象 我老家在我出生的時候 在台北文x區買了個舊公寓 大概是民國60年代初期蓋的 當年住起來沒啥好抱怨的 但是這十多年來問題變得很大 1. 巷弄太小 不方便開車進出 附近缺乏停車位 2. 公寓沒有電梯 以前父母年輕力壯時還好 現在呢? 沒電梯要命 3. 沒有地下停車場 4. 漏水問題嚴重 屢修不好 (台北房子的天生問題之一)
這四點只有一個辦法可以解決 就是改建 但是公寓房子我說要改建就能改建嗎? 不可能 因為公寓的地皮不是我家的 是大家的 加上如果還要改善巷弄 只能靠都更
都更另外一點讓人動心 因為價格 這種老公寓可能一坪真正的出售價值不到二十萬. 但是區域好 學區佳 交通便利 如果都更改建 就算是只能分配到一間 那價值也能飆上2~3倍 說老實話 這種老房子住起來不舒服又麻煩 除了土地有價值外沒有什麼價值可言 持有的最大目的就是等著有一天來都更 (認真) 這就是台灣為何都更正夯的原因~~因為其實大多數人都想要都更 管他什麼感情啊 歷史阿 溫情阿 住起來舒適有價值才是真的 建商和所有權人 彼此各取所需 所以才會有2/3同意就可以都更的條款
但是如果真的那麼各取所需 台北市早就變成上海 北京那種"拆那" 為何台北在大陸人面前是"三線城市"?? 因為有兩種人現行的都更對他們不公平 所以這兩種人會反對都更 所以其實台北都更其實沒那麼頻繁 1. 一樓商家--->很常見的案例 2. 透天厝--->王家案例
對於一樓商家來說 都更後能不能分到一樓店面變成重要問題 因為房子對他們說不僅是居住需要還是生產營業工具 對於透天厝的持有者來說 在大城市有一個獨立產權的土地比有多少間房子還值錢(認真) 所以他們絕對不會輕易答應都更
而目前的法律又很"吃大鍋飯"的只要2/3權人同意就可以 自然就會出問題 今天台灣最需要的是修法 在法律上針對這兩種物主特別的保障 例如說, 除了要總共2/3業主同意外 還要一樓業主4/5以上同意 或是透天厝業主100%同意 這樣才可能斷絕這種糾紛 只有保護了他們兩種人的權益 才有可能順利且有效率的推動都更 今天這種看似有效的2/3多數決 其實只會讓這兩種人更生氣然後跟你纏訴多年搞得沒人有好處 居民 建商 政府通通都是輸家
其實這種糾紛對於都更來說也是不好的現象 因為法律上有這種漏洞 就很容易讓兩造甚至多造困死在這個問題 例如王家案纏訟多年這樣 以後像我這種等待都更者又更難等了......
另外我覺得可悲的是 台灣有智識的人這麼多 為何很少人把焦點放在"如何避免未來發生這種案例持續發生" 我可以肯定的說 只要法規不改 這種糾紛一定會越來越多 因為都更的需求只會因為房屋老化以及人口高齡化越來越高 (嬰兒潮沒法再爬樓梯了 台灣民國60年代的老公寓幾乎沒有電梯) 其實這一點去年總統大選就有拿出來討論: http://tw.news.yahoo.com/%E8%94%A1%E8%8B%B1%E6%96%87-%E5%85%AC%E8%BE%A6%E9%83%BD%E6%9B%B4%E5%B0%87%E9%99%8D%E4%BD%8E%E4%BD%8F%E6%88%B62-3%E5%90%8C%E6%84%8F%E9%96%80%E6%AA%BB-083322737.html 蔡英文說,在過去都市發展的過程中,有許多快速建造的社區,現在都面臨老化的情況。以台北市和新北市這2個地方為例,大台北地區超過30年的房子現在已有80萬戶,5年內將會快速增加到120萬戶。這些房子都是早期所興建的,沒有電梯、停車位、興建的材質不良、巷道狹小,她擔心沒有辦法支應下一個世代居住的需求。
我雖然不是D黨的支持者 但是我認為其實蔡真的看出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只是她開出的藥方不一定是好藥就是了 (降低門檻至1/2). 她的想法基本上還是那一個人人一樣多票的玩法 我認為最好的辦法是把規則講清楚 讓民眾能夠有個根本去拿到因該有的價值補償 才能讓更多人有都更的動力 減少都更的糾紛 讓都更真的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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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ed by - Reinherd Von Hwang提督 on 03/31/2012 08:5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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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MBER
我是老鳥
Taiwan
8485 Posts |
Posted - 03/31/2012 : 1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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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Originally posted by Calfstrong
轉自: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419476464732414&id=100000101935710
關於士林王家都更案雖然我已經發表了許多篇不滿的文章,但尚未有一篇真正表達我完整想法的整理。因此我打算在這篇中一次說明清楚。其實關於居住正義方面的問題,網路上寫得比我好的文章太多了,這篇文章的用意在於釋疑還有回答許多流傳的謠言,甚至是官方發佈的謠言。
一句話打死整篇文章:王家人中擁有建築師事務所的執業證照,何來王家不懂法律之說?
"王家人不懂法律"這才是謠言吧?
最高法院判決書中,王家身為被告,塗改(聲稱百年祖厝)住址,包括王家聲稱"不知道有公聽會"也因為公聽會通知由掛號寄達跟著被戳破。法官裁定此為被告蓄意操弄民間團體,扭曲事實,並且漠視法律規定程序,以手中握有龐大民間機構資源威嚇原告(建商)配合。前兩次公聽會名稱也被被告扭轉,掩蓋前兩次公聽會通知未送達之事實云云,不只一次用各種不同手段方法扭曲通知送達的事實,均足以證實被告所舉證文書有變造之嫌。
消防法也改過,小的也說明過,無需多說。
小蝦米拚大鯨魚用這種玩法? 玩死自己先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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